城区发改局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城区发改局党组讨论聘请。聘请对象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二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关心和熟悉科技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

第三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具备以下权利:

(一)调查权:在发改局党组的安排及参与下,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到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其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监督发改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直接向区主要领导反映情况。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发改局汇总反馈,参与对发改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评价、民主测评工作。

第四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城区发改局党组负责。

第五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所监督评议内容为:

(一)作风方面,着重监督机关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种理由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勒索钱财等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在上班时间聊天、上网玩游戏等不务正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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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发改局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第一条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城区发改局党组讨论聘请。聘请对象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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