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度引用文件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分厂(车间)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证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厂区道路两旁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各级审批人、动火部位所属分厂(车间)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厂(车间)应书面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
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职责要求
7.1
动火项目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1.4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申请动火单位指定的专员。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2025-01-07 23:53:47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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