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反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第一篇:小学反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龙门小学反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彰显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家庭暴力的坚定立场和一贯主张,使我校广大师生凝心聚力,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通知精神,我校开是了一系列教育活动:
一、组织实施,加强领导力量
我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力法》,把反家庭力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明确领导分工,成立了龙门小学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李志兴校长任组长,马成敏校长任副组长,李帅任办公室主任:实行层层负责制,保障了反家庭暴力活动顺利进行
召开了马校长主持、全体职工参加的“反暴力、讲法治”专项活动动员大会:传述了上级文件精神,并准确了阐释了专题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并对学习活动做了具体安排。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家庭社会稳定,是当前和今后的主要工作。为此,我校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这一宣传活动。一是利用会议宣传,在大小会议上,会必提。重点在党员会议上着重强调了此项活动内容,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二是举办了培训班。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一些具体典型事例,进行广泛宣传和学习、辅导,在骨干队伍中首先懂法、知法和执法,提高分析间题和解决题的能力。三是搞好墙报出刊。统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内容,利用墙报阵地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印发宣传资料。印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资料1500余份,发到村、到组入户,营造了人人都学,人人都知的浓厚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达到解放思想、改变旧的传统观念、家庭文明、社会稳定的效果。
三、制定措施,重视家庭文明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精神,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家庭社会稳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制定了方案和施,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家庭文明。设立了反家庭暴力举报信箱、接待日。
接待日,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让每个教职工参与反家庭暴力监督活动。坚持了每月活动情况反馈制,对有家庭矛盾纠纷的,及时调处,化解了矛盾,预防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文明道德观念,增强了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家庭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通过学习,全体教师明确了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形势的判断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反暴力工作的系列重要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各教职工维护家庭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稳定是第一责任思想不动摇,切实维护我校的安全稳定
四、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阶段,我校将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学校的常态安全工作来抓,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站在维护全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充分而有效地发挥教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将活动长期化、制度化切实把主题教育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第三篇: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着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在此,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
小学反家庭暴力工作总结
本文2025-01-07 23:53:09发表“学校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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