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我厂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本厂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和劳动各项专业技能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待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使本厂劳动管理和生活秩序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工人正常施工,使各项工作全面正常发展。特制本制度。一,加强劳动法的学习,认真贯彻各级领导下发的文件精神,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则。二,抓好安全工作,做到“十防一灭”。让工人工作放心。
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本厂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
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五,本厂负责对工人进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六,按照国家和贵阳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七,本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鬼扯工作规范,爱护本厂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息烽永昌砂厂
2010年1月1日
第二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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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第1条 法证件。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 职工招用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
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第 3 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第二节 第4条 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
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8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 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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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0 条 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1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12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3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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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 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 经济补偿金。第 14 条 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三节 第 15 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第 16 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
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 17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 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第 21 条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
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 22 条 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五节 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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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 24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 《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4)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 手续。第七节 第 25 条 附则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28 条 第 29 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二 00 八 年 月 日
第三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职工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
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
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8)迟到者罚款金额50元,病事假者扣除当天工资,无故旷工者扣除当天的双倍工资。
第七节附则
第2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30日生效。
二0一二 年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2025-01-07 23:51:46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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