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精选5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战略定位,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重要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湿地保护意识,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专家论证后公布。研究制定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公布第二批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市、县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待国家重要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省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省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县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湿地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夯实保护基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湿地面积的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晰“四至边界”,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评价湿地生态状况。到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75%,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湿地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禁止擅自采砂、取土;

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

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生态补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实施中,保障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工程成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与国家组织的相关调查同步。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参与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设,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省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要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利用监测评价成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加快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自然资源。(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同时,按照中央部署,做好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我省的落实工作。(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领域科学研究,在湿地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湿地科学修复技术和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单位】80306

【发布文号】冀政办[1984]56号 【发布日期】1984-05-24 【生效日期】1984-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1984〕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奖励办法(试行)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条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说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省。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业、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五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进步评议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试验总结或推广应用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图表;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及经济效益核算材料。

(2)科学技术进步奖:依靠技术进步的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

(3)科学技术情报奖:科学技术情报成果资料和主要附件;采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

(4)科学技术管理奖: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管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书。

申请奖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技术审查、处理纠纷的责任。

(二)请奖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厅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授奖条件的,吸收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及授奖等级建议报省科委。经评选委员会评选,省科委审查批准后授奖。

(三)申报和评选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授奖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无争议者,即行授奖。

第六条 第六条 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的成果或事迹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金分别在地方财政经费、事业费、集中的事业收入、利润留成等方面列支。

(一)科技成果奖

分别授予奖状、奖杯、奖章、证书(主研人员)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奖金三百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单位授予奖杯,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一千元;

二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五百元;

三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情报奖和科学技术管理奖的奖励办法同于科学技术进步奖。为鼓励省外来我省进行技术协作,凡属授奖项目主研单位者,给其增发奖金百分之三十。

(三)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和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除获得上述奖励外,经省政府批准,还可给予晋级奖。

第七条 第七条 奖励证书和奖金分配

奖励证书发给主研人员。每个授奖项目一般只发一至三人。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为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第八条 科技奖励可随时申报,分批或单独授奖。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附则

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自己的奖励办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0号2000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一、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省政府成立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政府监督。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效率和质量,促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序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列入稽察范围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围绕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审计制和管理责任制等“六制”的落实情况。通过稽察促使项目单位全面强化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有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四)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正常建设活动。

二、二、稽察内容

(七)根据重点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重点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与设计稽察、工程招标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八)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十)勘察与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十一)工程招标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十二)分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十三)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和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十四)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五)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六)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问题;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十七)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

(十八)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重点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十九)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二十)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三、三、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确定稽察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了解计划、经贸部门对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名单由稽察办公室提出,由省计委负责会同财政厅、审计厅审计(同一个项目应避免在同一内交叉检查监督),报省政府审定。需要进行专项性稽察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随时安排。

(二十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组应设法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三)制订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十四)现场稽察。稽察组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二十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字,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送省计委;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省政府。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计委报告,并及时向稽察办公室通报情况。

(二十六)下达整改通知。针对被稽察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下达包括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在内的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省计委名义下发。

(二十七)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计委。复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二十八)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稽察办公室应当提请省计委进行表彰。

(二十九)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有政府出资、融资的项目,同时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省财政、审计部门。

四、四、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三十)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省计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对项目法人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4、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冻结或者收回政府投资;

5、建议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6、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7、暂停项目建设。

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责任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5、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7、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视其情节建议有关部门暂停该部门、所在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三十一)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成立由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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