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2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31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

巡查主要内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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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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