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系统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材料和举报奖励规章制度[共五篇]
第一篇:安全系统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材料和举报奖励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 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 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
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容﹑措施建议、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 24 小时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传真、、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
自己、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二)
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
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 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
记。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
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 奖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实名举报;
(二)
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
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围之。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500 元-2000 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2000 元-4000 元。第三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凭举报人 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
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本制度自 2014 年 08 月 01 日起施行。
第二篇:举报奖励办法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
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QQ1747-88632
http://whx0910.taobao.com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 王爱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市安委办负责对跨县(市、区)和市直企事业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所在地安委办举报;但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委办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县两级安委办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委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或者实施监控的,都可兑现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在调查后不论是否属实,各级安委办都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 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
安全系统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材料和举报奖励规章制度[共五篇]
本文2025-01-07 21:34:12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55190.html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5-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解析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5-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答案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5-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原卷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4-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解析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4-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答案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4-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原卷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3-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解析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3-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答案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3-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原卷版).docx
- 八年级下册政治道德与法治02-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学期期末冲关卷(解析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