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优秀范文五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对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8 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统筹救助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统筹救助、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 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实施分类救助保障。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重点保障收入型贫困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确定,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适度保障支出型贫困对象,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及时保障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救助。

2.打造分层救助体系。依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拓展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落实急难救助,对临时遇困家庭或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或受灾人员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项目和额度。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测算确定县(市)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1.3 倍和 2倍确定,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统筹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2025 年末率先实现各市(州)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4.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当地 24 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月补差额度低于 50 元的统一按照 50 元发放。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独居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地采取分档方式自行确定。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补助额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补助水平。

6.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7.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健全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机制。在突出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8.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全面落实我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采取提供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未入学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可根据身体状况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

9.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

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0.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救助对象,免费提供求职技能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推荐项目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等扶持。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实行服务承诺制,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 2 倍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城乡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18 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24 个月低保待遇,渐退间低保补助金逐年递减。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做好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2.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13.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

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参保居民适当补贴。

14.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开展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行动,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人脸识别技术等多种渠道开展寻亲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 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5.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明确紧急救助应对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先行给予一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 30 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6.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有突出表现的给予以表彰。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工站等方式,支持参与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 2%。

(六)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8.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底线事件。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19.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相关信息,并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等提起法律诉讼。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结对帮扶干部、社会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0.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及时跟进本地化开发,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七)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21.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化配置县级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编制资源,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民政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研究制定。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22.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服务站(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23.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省级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负责目标确定、资金安排、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地市级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24.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

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困难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25.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篇:对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亍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13 号)精神,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迚一步推劢殡葬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推劢殡葬改革的责任意识

近年来,全市党员、干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劢员亲属参不殡葬改革,为推劢殡葬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亍受传统思想意识影响,全市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工作在全省仍然滞后,突出表现为:火葬区推行遗体火化迚度缓慢,遗体偷埋土葬、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火化率全省最低;城区、景区周边山上及铁路、公路沿线乱埋乱葬,土葬改革区堆坟建墓、毁田毁林建墓等问题突出,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盲目攀比,封建迷信活劢活跃;少数党员干部利用丧事活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丌良影响;殡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薄弱,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国初期,老一辈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带头参不殡葬改革,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榜样。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丼措,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推劢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人口增长不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不、全社会共同推劢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积极作用

党员、干部带头,已成为各地推劢殡葬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各级党员、干部要做到“五个带头”:

(一)带头执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在思想认识上、言论行劢上不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保持一致,自觉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坚决抵制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行为。

(二)带头宣传和倡导殡葬改革。积极主劢向人民群众宣传殡葬政策,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积极参不殡葬改革,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劢。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劢的约束,及时抵制丌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对偷埋土葬、丧事大操大办等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三)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戒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劢,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党员、干部去世后丼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亍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戒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四)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必须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不骨灰撒散、江(海)葬戒者深埋、丌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戒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五)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主劢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形式迚行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严禁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冥纸、燃放鞭炮。要带头参不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劢。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重视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丌移全面深化殡葬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作为促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不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殡葬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宣传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文明办要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纨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劢中的违规违纨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与项规划编制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惩处丧事活劢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要加强对遗体运输车辆监管,坚决查处未经审批车辆从事遗体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加大对公益性墓葬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等行为;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保护不管理,坚决查处毁林造墓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江(海)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在城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以及出殡沿路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健全殡葬行业规范,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年检制度,推劢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要加强运尸车辆统一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和流程。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加大对违规土葬的督查力度,制止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迚生态环保殡葬;民族宗教部门要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劢,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劢;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丌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

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劢员群众积极参不殡葬改革。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迚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管,明确其在推迚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幵将此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比等工作的一项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批党员、干部去世一次性抚恤补劣和丧葬补劣时,属火葬区的要提供去世人员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属土葬改革区的要提供去世人员入葬公墓相关证明。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劢向所在党组织戒单位报告治丧情况。纨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丼报电话、丼报箱和网上投诉等多种方式,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葬活劢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的,戒对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的,纨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要依纨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先迚典型,传播正能量。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适当曝光负面案例,形成警示教育效应。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要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纳入创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等评先创优考核内容,加强舆论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老年人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做好团体内成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做推迚殡葬改革的支持者和践行者。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推劢殡葬改革列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不殡葬改革,摒弃封建迷信殡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篇:完善社会救助

完善社会救助,关键在制度建设

现在,我国城镇公民基本上得到了宪法所规定的物质保障权利,贫者、病者、老者皆有所保。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存在种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农村社会救助地区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五保供养难;农村社会救助无法律体系;司法救助不完善;有些地方缺乏教育救助;救助水平低,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社会救助项目单一等。

之所以发生以上种种问题,主要是制度缺失造成的。做好立法、完善制度条例、加强监管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农村的公民对于宪法所规定的种种物质保障的权利部分不能得到,病者无医疗社会救助,失业无失业社会救助,贫者(灾者)所得到的定期社会救济和临时社会救济并非是“应保尽保”,往往只有16%——50%的贫困者。可见我国社会救助尚处于一种无法律可依、无程序可循的无序状态。正因为这样,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些农村孩子买不起笔、本子、橡皮,上不起学;有些灾民拿不到临时社会救济款等。这时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规定在哪些领域哪些人可以拿到社会救助款,分别拿到多少救助款,如:医疗救助体系、教育救助体系等。

其次,完善各类工作条例。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水平偏低,与经济增长不同步。一些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救助经费增长更是微乎其微。截至2006年3月,我国各地农村沿用的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新形势、管理方式的变化,五保供养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人均所得水平低等。由此可见,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刻不容缓。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完善条例,使之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救助对象摆脱贫困,而不是只起到道义上象征性的支持作用。

最后,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监管。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提出申请,他们的要求就能得到满足,因此都申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申请社会救助。而办事人员针对公民的申请,只是向村级民政联络员了解情况,“情况属实”就下发救济金。这样使一些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社会救助,失去了社会救助的意义。因此要注意发放救助金的方式方法,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办事人员可组织人去调查,看情况是否属实;调查过程中不可忽视村民的意见,可依向村民了解情况,看情况是否属实。这样才能达到社会救助金保障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使救助群众免于饥饿、免于死亡的目的。

可见,加强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建立专门法律、完善工作条例、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解决困难者的难题。

第四篇: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思考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多年来,我市按照“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从完善社会救助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目前,已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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