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规章制度
第一篇:法务部规章制度
法务部部门职责
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人员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方面事务。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
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
8、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员岗位职责
法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务值班律师处理公司的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做好法律资料收集、文件起草等工作,为解决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1、拟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一般法律文书;
2、草拟、审查公司合同,向相关部门、人员收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值班律师提出意见;
3、负责法律咨询的接待和常规法律问题的解答;
4、协助值班律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工作,并负责法律事务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
5、协助值班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收集和汇总相应的文件资料;
6、负责各类合同、法律文书、资料的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7、其他法律事务和工作。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
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往青岛。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
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7、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 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二篇: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141103
公司
法务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焦亚龙
于拟定
目录
一、总则
二、法务部职责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十、奖惩措施
十一、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
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二条、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合同审核流程,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
第十四条、将公司所有的合同分类保管、并留存草稿和电子稿,若其他部门借阅合同,则根据合同保密等级和借阅人工作内容选择是否借阅。借阅的话,需要填写“合同借阅审批单”,经法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借阅。
第十五条、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审查、汇报,完善弥补合同缺陷和漏洞。
第十六条、对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公司架构的设置,股东大会的人员安排,员工的工作福利等等。第十七条、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公司法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人员(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第十九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人员(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第二十五条、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第四章、公司合同(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二十七条、法务人员(部)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二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第二十九条、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第三十条、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需要公司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第五章、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三十四条、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章、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三十六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第三十七条、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八章、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节所指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因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八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第五十条、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第五十二条、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第九章、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十四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第五十五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门。
第三篇:法务部年终总结
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小编为你整理了法务部年终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参考帮助。
篇一:法务工作总结
XX房地产集团上海公司成立近一年来,法务工作在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和上海公司领导关心和支持下,从合同管理、四项审核、法律风险防控、法律培训到普法宣传等各方面开展了大量深入和扎实的工作。现将近一年来上海公司主要法务工作和今后的法务工作思路总结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人员配置。
(一)成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为建立和健全“财务、审计、纪检、法务与保密”五位一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上海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了公司在重大经营上的决策和保障能力。
(二)聘请外部法律顾问,配备专职法务人员
上海公司成立后,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杜绝各类法律风险,上海公司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就有关经营管理、各类经济合同、融资、审查合作方资信、法律培训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随后,在集团公司支持下,上海公司配置了专职法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处理,包括合同审核、案件处理、法律问题处理、风险内控、法律培训以及与外聘法律顾问接洽等事宜。通过外部法律顾问和内部法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三)出台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上海公司法务人员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法律事务制度建设,参照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四项法律审核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律宣传等工作从制度上作了规范,逐步建立起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积极开展法律工作,为公司稳健经营保驾护航。
(一)贯彻落实四项审核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进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工作。在经济合同审核中,明确外部法律顾问和内部法务人员的职责分工,优化了审核流程,提高了审核效率。
(二)法律风险防控报表工作
在推进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上海公司积极加强事前防范体系建设。公司领导针对上海地区市场环境复杂,客户权利意识强等特点,提出了建立风险防控报表的构想。法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经营情况,通过报表形式事先向相关部门提示风险,并通过反馈机制跟踪法律风险的处理结果,从流程上提升了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三)法律培训工作。
上海公司以“六五”普法为依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外聘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上海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了与房地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对依法治企的认识。下半年,针对公司项目即将开盘销售的情况,上海公司针对销售代理公司进行了法律风险的培训,提高了代理公司销售人员的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降低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人员经验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对法律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要求较高,特别是房地产的法务人员还需要熟悉房地产行业知识。上海公司作为新成立的公司,法务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比较欠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合同审核执行力度较弱
上海公司成立后,从前期规划到营销开盘,大量合同需要审核,时间紧,任务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些部门存在着先实施后签合同的问题,无形中提高了法律风险。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审核,按照合同审核制度,防范风险。
四、20xx年上海公司法务工作计划
(一)完善企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20xx年,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上海公司将按照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制订风险管理具体流程,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强四项法律审核工作
在20xx年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四项法律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水平,加强审核力度,杜绝事后审核情况发生,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三)提高法律培训和法律宣传水平
20xx年,上海公司将进进一步提升法律培训水平,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依托“六五”普法要求,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上海公司全体人员依法治企的水平。
篇二:(公司法务工作)法务_工作总结
本人在公司做了法务工作将近七个月了,回顾这大半年来,将自己的主要做的法务工作写个小总结,用来自勉吧:
(一)合同起草、评审工作
合同评审与起草是法务部最基础的业务,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加强训练,对公司的整体框架和具体格局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各部门各类别的合同评审基本功已经具备,但评审质量与效率还需要加强,另外还需要不断提高合同起草尤其是大型合同起草的能力。
1、几个月来,主要参与了材设部门以及搅拌站的各类购销合同、工程部门的各类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开发部门的各类技术合同以及企划部门的各类广告合同等数以百计的合同的评审工作。在合同评审中能够发现合同中问题,最重要的要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履约保证等条款,其实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流程,在签订合同前让法务查看,可以大大提高合同履约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起草的合同包括小额的购销合同、小型发包合同以及总经办要求的各种设计合同。虽然说是自己起草,事实是上网或利用自己以往的资料档案也能找到类似的合同,修改到能运用到本公司实际的合同。
(二)诉讼、仲裁、非讼以及其他工作
1、诉讼和仲裁方面,由于公司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单位,而目前来
说我仍在学习阶段,公司七个月来仅单独处理了一项仲裁事务,让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未让公司造成损失。此外,协助销售部门解决一些客户日常的法律常识问题以及处理一下石桥铺和嘉茵苑租客遇到的状况也为我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我知道我的工作能力还深有不足,以后会继续跟从许律师学习,提高自身的各项能力。
2、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负责公司所有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司各大小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工作,目前各种合同档案均已分类标号,井井有序,会议纪要也根据总经办的要求在提高效率与质量。
3、下一阶段自己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
(1)来年公司的各组团都要开工,工作量大大增加,而我相信熟能生巧,所以我需加深对公司经营业务流程的认识,在合同评审的时候才会更专业更加有效率。
(2)需要加强自己的谈判合作能力,努力学习跟踪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多研究网上的判决书,让自己的思维与法律跟贴近,我相信那样也是一定会有进步的。
第四篇:法务部年终总结
法务部年终总结
法务部2011工作总结
2011年,法务紧紧围绕集团年初会议制订的目标和任务,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按照法务年初拟订的计划,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务工作,力求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及总结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截止到2011年12月22日,通过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或审核的合同达450余份,起草或审核合同日均约达2份。在合同审核及拟草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集团及下属公司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组织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业务部门是合同谈判的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问题。
2、合同文字不严谨
法务部规章制度
本文2025-01-07 21:27:33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54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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