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适用范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__燃气存放区域_区域

__配电室_______区域

___库房________区域

燃气使用车间__区域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

xx市安全生产条例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职责

4.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管理程序

5.1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5.1.3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1.4

操作人员应必须熟知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2管理要求

5.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2.2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5.2.3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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