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56(共五则)
第一篇: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述职述廉报告
一、单位简介: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
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例如九月份审查的一起申诉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管辖范围。鉴于申诉人只是对执行期间过长而表示不满,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确认其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错误,但确实存在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应该为此创新工作思路,对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借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渠道。经过研究后决定以《检察意见函》形式向法院发出督促,要求其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行到位。此函已被法院接受,经向申诉人反馈,其表示满意,达到较好效果。在平时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判决正确无误的和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人,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着力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平息纠纷,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自**区开展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科更是积极响应,我带领全科干警开展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活动。我们不定时地深入到乡村、社区、公司等地,给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方式向他们讲解我们的法律,让法制服务进入寻常百姓家,切实听到他们的心声。特别是张贴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诸如“有理的官司打不赢,快到**检察院找民行”、“不服判决怎么办,请找**检察院”等等,以此让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对我们民行工作的认知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常识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外我们利用宣传栏,在单位的大门外的宣传栏内张贴宣传材料,就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感到身边有“检察”、处处有法制。
近期,我带领全科的干警到了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宣讲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倾听了群众呼声,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满足群众提出的要求。在辖区内的办事处,当我们把宣传材料交给办事处的负责人时,负责人说:“这太好了,老百姓通常都是冤死不报官,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你们的宣传真是太及时了。”在办事处所辖的村庄进行宣传,让其了解民行科的职能,让老百姓敢于“报官”,村民看了宣传材料后讲:“以前连检察院是干什么的都不太清楚,别说民行科了,现在终明白了,还有专门为咱老百姓做主的地方啊。以后遇到窝心的官司有地方说理了。” 在**市福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袁美群董事长满怀期待地对我们说:“我们这样的公司,少了法律的帮助真是寸步难行,对于你们的到来,我们真是欢迎至极,有了你们的帮助,我们的公司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走访、宣传,我们惊喜的发现,许多群众愿意主动咨询申诉相关事宜了,切实拓宽了我们的工作空间,也使我们工作起来倍感有劲。届时,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让执法中不和谐的音符在民行工作中不再出现,让老百姓充分认识法律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能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民事行政办案流程规定,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科将更加主动地学习,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以最快的速度以新的精神面貌干好本职工作,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篇:如何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精)
如何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清苑检察院民行科长 李占庆
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和部署,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大整改”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杨宗豪检察长做了动员讲话,认真学习了周庆平检察长、李志刚书记和牛树根副书记在我院党组会上的讲话以及院党组指定的各种活动学习的文件,几位领导关心我院的发展,指出了我院存在的问题对我们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回想清苑检察曾经走过的辉煌,面对现在年年落后的困境,作为一个在这个集体生活了二十多年的老检察,我感到抬不起头来,院党组开展这个活动很及时,我很高兴!这就是要找出病因病根,及时下药,尽快扭转落后局面,早日还清苑检察健康的机体,重现往日辉煌。结合我院争先创优对标争星活动和自身工作以及我院现状,组织全科认真进行讨论、谈心,对照检查了自己的思想作风纪律,从思想认识上查找原因,解决思想上的不足。这次“大学习、大讨论、大反思、大整改”活动,就是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全县大局服务,全院团结一致,凝神聚力,使我院的各项工作进入先进行列。
民行检察工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民行工作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民行科长我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而光荣,我有信心有决心把它做好,向党组交一份满意答卷。
第一是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保持坚定政治方向,必须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时时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方针,刻苦钻研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立足县委大局、立足我院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民行检
察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着力在落实民生检察政策上下功夫,不断深化对民行检察工作特点规律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在提高民行案件质量上下功夫,着力在拓展民生领域和强化民行监督活动下功夫。
第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今年民行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响应党组号召进入全市先进行列。制约民行工作的瓶颈是民行案件线索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四点:
1、积极摸查民行案件线索,储备民行案源。利用涉农检察工作队这个平台,将民行宣传材料交给涉农检察工作队和农村工作站队员让他们帮忙和分发,并留下联系电话,主动走出去加强与法院、法庭、律师事务所、信访接待中心的联系,从中发现涉及民行的案件线索。
2、加强与国资、财政、环保、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力争发现涉及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案件线索。
3、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方面,继续加大与法院执行局的协调配合,发挥民行检察监督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监督力度,争取在办理执行监督方面取得领先。
4、针对明年的考核目标,全面开展各项民行检察工作,争取开创探索一些民行检察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如何结合起来的新机制,发挥民行检察工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点处理好案件审查问题,把好办案关,只有通过案件的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才能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真正把信任、责任、奉献作为座右铭。我将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断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管好自己,做到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
诱惑,经得起考验,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把案件办成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群众满意的铁案。
第三是必须要有坚持以民为本。民行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工作,它是关注和保障民生最直接的一项检察工作,直接面对老百姓,所以必须要把执法为民贯穿于民行监督工作的方方面面。既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又必须依法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主体民事主体总量增加,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利益诉求民生诉求更加突出和强烈,社会矛盾也在增多,基层院的民事行政案件都是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任务繁重,检察人员少(我科只有一名检察员)的情况下,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怀百姓。要规范自已的言行举止,对每个当事人热情接待,必须克服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更要慎重积极,努力化解矛盾,树立“辩法析理、惩教皆服” 的诉讼理念。真正做到检察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改变漠视群众疾苦、追求个人享乐、以权谋私等特权思想,做一个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第四是必须要搞好团结带好队伍。作为中层正职首先必须团结在党组周围,无条件服从党组决定,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自觉维护党组权威,为党组保驾;其次团结好主管领导,给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补台不拆台,到位不越位,不等不推不靠,敢于挑担子,对工作负责任;再次要团结好科室一班人,多关心严要求,工作想在前干在前,多动手少动嘴,多商量不武断,荣誉面前不伸手,多看别人优点,多找自己不足,面壁常思己过,树正气,比奉献,创造争先创优的工作环境;还要团结好全院干警及兄弟科室,珍惜在一个团结和谐向上的集体生活的氛围,没有团结就没有一切。
第三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56(共五则)
本文2025-01-07 21:21:27发表“述职述廉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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