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5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445 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

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

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后勤安保部,由后勤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由安全部备查,并至少保存 2 年。

第十三条

安全部负责落实使用单位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部负责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环节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

后残液应经过回收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安全部、后勤安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部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药业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3.职责

3.1质量保证部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管。3.2采购员负责按制度采购。3.3使用人员负责具体实施。4.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1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2名专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专管员、使用人员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使用易制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店铺办公室设有保健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4.5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5.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5.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5.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5.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

5.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6.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6.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6.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6.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6.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6.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7.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第三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东光县海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和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购 管 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及库存情况,向采购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 购 管 理

第四条

采购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

第五条

采购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

采购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并随车携带运输证明和备案证明备查。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

采购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月底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报表提交至管理部签核后存档。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管理部,由管理部协调采购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各单位安全员须到现场进行监督,领用人、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应按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单位领用人及使用单位主管负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若使用后有残液的需要进行回收和相关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污染环境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采购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管理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单位如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按厂纪厂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违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第四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采购部和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购 管 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 购 管 理

第四条 采购部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

第五条 采购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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