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doc7)(最终5篇)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doc7)

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 18 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 1761 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 200 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O 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 年 4 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 199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之

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 24 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 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

(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 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 20 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 10 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 WTO 《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 年 4 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 6 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2004 年,三个部长令也颁布实施,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 1995 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 年 4 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 6 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 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 1998 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 年 5 月24 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 WTO 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

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 13 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 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 5 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 100 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 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 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第二篇: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一、前言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基本采取“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模式;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但各地区做法不一;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性的法律规章及措施相继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式多样化,公开招标采购日益成为主要的采购途径;政府采购的作用效果从单纯功利性节支向多功能调控转变;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各具特色;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

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执行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其中,地方采购金额7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中央单位采购金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43.4%。

2003年全国采购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采购1659.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中央单位和地方分别为262.8亿元和1396.6亿元,分别占全国采购规模的15.8%和84.2%。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比上年同比增长

1.3个百分点;占当年GDP的2%,比上年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地方采购规模为1842.3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增长迅速。全国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5%,占采购规模的45.2%;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占采

购总规模的6.7%。2005年中央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达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39.2%。

二、基于数据的分析

根据《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据统计,在2001年653.2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中,有50%左右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招标信息只在地方性媒体披露,不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的现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对采购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不规范;

第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窄,采购项目结构单一。虽然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翻了近一番,但其规模也只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3.5%和GDP的7‰左右。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其所占的比重(29%)仍然偏低。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工程采购的规模是主要途径。政府采购制度配套改革急需加强。预算数字不实,导致资金节约率高;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仅占采购金额的33.63%,财政直接支付对推进政府采购的手段和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受传统财政理论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旧体制下的理财观念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片面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只注重节约财政资金,而忽略其他多元化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构成不合理。国际经验一般为GDP的10%或财政支出的30%。以2004年为例,我国分别占2%和8%;采购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限额以上的、较为标准化的产品;采购对象构成货物类占49%,工程类44%,服务类7%,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比例偏小,且以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为主;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占60%,部门采购占21%,分散采购占19%。前二类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占59.55%。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方法和手段有待逐步改变。不同程度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现象,缺乏全局观念;预算编制粗枝大叶,随意性很大;编制采购预算时指定品牌和型号;上级下达的预算与单位的可执行预算不一致;财政部门分散审批、重复审批;预算审批的定额标准不统一;

第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需加强。中央单位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尽管比上年有显著提高,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的拓展、组织形式和采购行为的规范、采

购信息的反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采购资金管理弱化,监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国库集中支付比例不高,缺少制约,2004年全国平均不到40%,江西12.5%,宁夏11.2%,宁波只有9.8%,西藏更为0。而且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低于地方。具体为:中央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衔接;监督检查不到位;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人员不到位;统计中少报漏报。

第四、现行国库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国库拨款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年初经费层层下拨,年终层层上报;政府部门的设备配备没有统一标准,对采购要求的审核无所适从;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规定措施不配套;地方政府采购法规严重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信息的发布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不规范;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采购品的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名称、编制不一,性质各异;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招投标主体不明确,采购单位说了算;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损公肥私现象处处可见;标书制作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恶意竟标、串标,合谋价格欺诈时有发生;缺少资质、质量、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大多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政府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认定、评价、控制能力;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不够: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保护不力,缺乏救济程序。虽然有些地方也有质疑、申诉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于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缺乏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过多、片面的强调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等深层目标;许多外国厂商早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供应商,而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采购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去处;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缺少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的分析,作者对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以下的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代理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将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改变采购资金来源标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购买性支出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规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的信息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条例。

第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要注重规范。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对象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构的行为;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设立一个帐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发展速度指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指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指标政府采购配合工作指标。

参考文献:

[1]《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2]《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翟湘 《商业会计》2006年02期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4]《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 徐焕东《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5]《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全与完善研究》[M] 刘赛红 张汉江

第三篇:政府采购协议

GF-2005-0215

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嘉兴市河道管理处 受托人: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嘉兴市市本级河道清淤检测及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工程的政府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本级河道清淤检测及河道淤积情况监测 地 点: 嘉兴市本级

规 模:

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检测及河道淤积情况监测 招标规模:约 50 万元 总投资额:约 50 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服务政府采购工作。

三、合同价款

委托招标代理费: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陆仟元 整(¥6000元),支付时间:备案资料移交后7天内;支付方式:转账支票。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嘉兴市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嘉兴市中环广场西区A座五层邮政编码:314000 联系电话:82627391 传 真:82627384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简体汉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省、市现行的法律及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工作范围:市本级河道清淤检测及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工程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工作内容:提交招标申请备案;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组织资格预审和建议投标人入围名单;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投标控制价;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填写评标报告,发放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提交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及备案资料;协助业主签订合同协议。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及时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及时(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协调与招投标行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6)应尽的其他义务或支付费用: 无。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余萌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姓名: 周翠莲 联系电话: *** 82710771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详见招标方案。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专家评审费。(4)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陆仟元 整(¥6000元),支付时间:备案资料移交后7天内;支付方式:转账支票。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全额。

代理报酬的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人民币;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转帐支票;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备案资料移交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4份,其中,委托人2份,受托人1 份,招标备案机构1份。

17、补充条款:无

第四篇:政府采购协议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供、需双方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设备项目谈判结果和谈判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金额:_________(以上价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采购货物清单》

┌──┬────┬──┬──┬─────┬──┬──────┬───────┐

│序号│采购项目│品牌│产地│配置及说明│数量│投标单价(元)│ 投标总价(元)│

├──┼────┼──┼──┼─────┼──┼──────┼───────┤

│││││││││

├──┼────┼──┼──┼─────┼──┼──────┼───────┤

│││││││││

├──┼────┼──┼──┼─────┼──┼──────┼───────┤

│││││││││

└──┴────┴──┴──┴─────┴──┴──────┴───────┘

最终数量按实结算,结算按以上单价。

三、设备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现货、全新,符合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供方对设备提供_________年的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四、安装完毕时间: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五、供方应随设备向使用单位提供材质的质保书。

六、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整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七天内退还(不计息)。

七、付款方式:

全部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凭发票、合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政府采购验收单由财政直接支付。

八、违约责任:

1、需方(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2、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3、供方所交付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绝。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二~五)的违约金。

5、供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九、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_________采招办和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加盖_________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印章后方为有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但增加或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谈判邀请函

经研究决定,就_________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国内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家参加投标。

1、采购编号:_________

2、采购项目内容:_________。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凡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以上设备生产、销售或代理能力的,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商)家。

4、购买谈判文件时间和地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到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和投标书。本标书售价_________元(如需邮寄另加_________元),售后不退。

5、技术答疑:投标人需澄清的问题以传真方式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传至采购人或采购中心。

6、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公司简介、近二年的业绩及其它资料。

7、谈判时间:_________。

8、谈判地点:_________。

9、投标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保证金标一_________元整、标二_________元整、标三_________元整。

附件二:谈判项目要求

1、本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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