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防控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给广大师生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后勤服务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具体指导、安排、检查等工作。校内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物业公司负责校园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办公区、教学区、实习实训楼宇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饮食(食品)卫生和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物业公司应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职责。经常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条

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都有保持校园环境整洁、美观的义务和责任,所有通知、公告、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加强校园园林绿化管理。绿化公司应及时对行道树、绿篱、花木、草地进行修剪、中耕、除草、施肥,防治病虫害。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践踏草地、损害树木、采摘花果。

第七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并设有明显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家庭装修临时性堆放,应该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及时自行清除垃圾、杂物等,恢复原状。

第八条

校园内不准私自擅自设置商业摊点,如需设置,须报校后勤服务处、保卫处批准,统一规划和布置。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空坪隙地种植瓜果蔬菜,在住宅前后种植花草必须摆放有序,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物业公司定期对校园内空坪隙地进行巡查,发现楼顶有种植瓜果蔬菜和在室外乱种植花草现象应立即进行清除。

第十一条

按照《银川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校园内饲养宠物犬管理,严禁在公共场所遛狗。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在校园内和家属区饲养家禽和鸟类。

第十二条

校园内车辆必须按规定线路、规定速度行驶,禁止在校园内鸣笛。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园内的冷热水及空调暖气管网、天然气管网、输电线路、通讯及消防监控网络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保养,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处应加强监管。

(一)校园内道路、运动场、停车场、办公楼、报告厅、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餐厅周边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按照校企所签合同,实行全日制保洁。

(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学校校园周边管理,严禁乱停、乱摆、乱占阻碍交通和影响市容的行为发生。

(三)根据学校爱卫会的安排,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学生打扫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卫生。

第十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要求标准为:公共场所无垃圾堆积物、无纸屑、无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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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防控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给广大师生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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