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篇: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关于修订《机关考勤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
为健全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审计队伍建设,为审计监督服务改革大局提供坚实保障,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经局党组会研究,对《机关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
2019年8月28日
武汉市江汉区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2008〕第 9 号)、《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武汉市政府令264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49号)、《江汉区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执行管理的通知》(江人〔2014〕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现对《江汉区审计局关于机关考勤管理的暂行办法》(江审发〔2017〕15号)修订如下:
一、作息规定(一)局机关作息时间严格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按时上、下班。
(二)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职责,不得串岗闲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无故不得擅自离岗,确因事临时需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去向牌”上标明。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无故旷工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五天,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扣发半年审计津贴,各科室负责人做好相关记录,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办公场所应尽量保持安静,科室之间除正常工作往来外,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往来,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二、请假程序(一)请假时,要按规定填写“江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若有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或电话请假,并在销假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在半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及以上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事假、病假由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请病假3天以上者,另须持医疗单位证明,报办公室存档。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应提前一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
(三)请假人员在结束假期后,应及时向批准请假的领导报告销假。局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对未按规定请假按照局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对缺勤或因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汉区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执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规定(一)事假
1、在国家规定法定假期以外,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请事假。事假一次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按事假计算;超过3天(含3天)的按年休假计算。
2、一年内累计事假最多不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假期不超过15天。超过规定天数的,扣发基本工资及审计津贴,每天扣发工资标准按每月21.5天除月基本工资及审计津贴进行计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病假
1、干部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3天(含3天)以上的,应由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报办公室备案,按请假程序执行。
2、机关公务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相关规定执行,事业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
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可享受年休假.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三项规定情形
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年休假原则
年休假应把握“以休假为原则,以不休假为例外”的总体原则申请年休假应该主动避开工作繁忙期,年休假不得跨年安排,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段不少于5天。
3、年休假天数规定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应休未休年休假规定
干部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省市相关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干部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按年初计划落实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后,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除外。
5、年休假其他规定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问.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或脱产学习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军转干部、复原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四)探亲假在局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父母、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
1、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婚假干部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享受3天婚假。干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六)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假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子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2)正常分娩的,除享受98天产假外,还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30天,并给子其配偶15天护理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3)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2、女职工哺乳假时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1)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2)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本人和分管领导协商,并报办公室备案。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的,产假、哺乳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七)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逝世时,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酌情给子1-3天的丧假。若干部职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八)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以及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务院、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除年休假外,其他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值班规定(一)按区政府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值班人员。
(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均有值班义务,应服从办公室值班安排,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岗值班的,应提前与办公室做好沟通或与他人做好调整,确保不空岗。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岗,并做好值班记录。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五、补休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可给予相应补休,补休时应提交补休报告,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报办公室存档。补休1天以内(含1天),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补休1天以上,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批。补休人员在结束补休后,应及时向批准补休的领导报告。
六、附则(一)局各科室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并于每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备案,逾期未报或未如实申报的科室在年终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指标考核和评优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江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2、江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确认表
附件1:江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单位
现任职务
请假类别
□年休假 □ 病假 □ 事假 □ 婚假 □ 丧假 □ 探亲假 □ 产假 □哺乳假□补休
请假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天。
请假事由
请假事由:
请假人签名:
科室部门意见
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备案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情况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天。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请假所需材料:请病假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疾病诊疗病历;
2、本表一式三份,部门(科室)、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2:江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确认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单位
现任职务
个人
全年
请假
情况
1、年休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2、事 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3、病 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4、婚 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5、丧 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6、探亲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7、产 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8、哺乳假: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计 天。
请假人签名:
科室部门意见
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部门(科室)、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二篇: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全体工作人员上、下班都要签到、签退,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以前,下午2:30以前;签退时间为上午12:00以后,下午17:3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准他人代签。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应报告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后,一律到办公室登记备案,明确去向、事由、时限;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出差需延长时间的,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四、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半天以内者,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以上者,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局主任审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
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
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07 21:11:14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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