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5篇范例)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年龄为0-16周岁的残疾儿童。

(三)具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六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

(二)对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每人补助0.5万元/眼。

(三)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四)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六)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八条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九条辅助器具类。标准为:

(一)助听器每人不低于0.62万元。

(二)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0.2万元。

(三)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0.15万元。

(四)助行器每例不低于0.04万元。

(五)假肢每例不低于0.7万元。

(六)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0.1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需同时提供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批通过的《嘉峪关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报请残联审批。

第十一条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残联,同时录入数据库。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类救助所需物品的采购由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每半年配发一次。

第十三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医疗手术救助费用在手术完成后,由医保、民政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制订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定点康复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六条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

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定点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临时救助、大病救助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属于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协调组织在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康复教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规〔2018〕X号)和《XX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规〔2019〕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的;

2.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

3.残疾儿童家庭或监护人能保障受助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审核。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需经县残联开具转介手续至市残联,市残联审定同意后,转介至省内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训练。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康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进行阶段性康复评估。县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对未达到评估效果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5.资金结算。采取市、县两级结算方式,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县残联。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按季度和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结算。县残联救助的残疾儿童经转介到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的,经县残联审核后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经费保障。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给予落实。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县残联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县教育和体育局支持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具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幼儿园开展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地提供康复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所属康复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具备条件的康复训练机构要积极将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服务当中去。持续开展“XX计划”、“XX爱心助残”工程等项目,抓好推进落实。对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予以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支付比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康复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落实《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注册,加强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督促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康复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

1.提高举办康复机构的能力。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用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2.提高机构和人员服务能力。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设施、设备投入,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3.提高社会力量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作用。

(二)加强综合监管。

1.完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县残联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2.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县残联协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县残联协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

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聋儿人工耳蜗

7.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采购4.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耳蜗产品及手术一次性救助。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聋儿助听器

2.16万元。其中:助听器产品采购0.24万元,验配费0.12万元,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助听器产品一次性救助。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肢体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

一次性救助。

智力残疾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孤独症儿童

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

中央、省财政

康复训练0-6周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

中央、省财政

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

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

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

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三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儿童在最佳时机恢复、矫正部分残缺的身体(心理)功能,促使他们与正常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根据省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救助,是指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和家庭承担相结合,以帮助聋儿、弱智、自闭症、脑瘫儿童及时接受“开智”、“启聪”等“抢救性训练”和矫治的救助措施。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环县户籍;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下;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四)正在接受康复训练或接受康复手术治疗。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康复救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和有康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或康复手术证明;

(二)《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

第五条

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相关审 批工作,并于每年8月31日前确定下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

第六条 康复救助经费来源于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精神病防治等康复专项经费、县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

第七条

康复救助计划当年有效,跨的须经审批后列入下一年计划;每个康复救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1个周期的康复救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抢救性训练”、矫治计划执行周期为:

(一)听力语言康复配置助听器2年,植入耳蜗2年;

(二)弱智“开智”综合训练3年;

(三)自闭症“行为矫治”综合训练3年;

(四)脑瘫儿童“运动功能补偿”综合训练3年;

(五)残疾儿童家长训练:聋儿15天,弱智20天,自闭症30天,脑瘫儿25天。

社区训练矫正周期同上。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参加康复训练的脑瘫儿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聋哑、弱智、自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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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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