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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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制定:--------------------------------
第一节
巡回检查和安全防火制度
第1条
巡检人员必须认真地定时、定点、按巡视路线进行巡视检查,对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
第2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
3.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4.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5.恶劣气候、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的现象时;
6.根据上级的批示,增加巡视时。
第3条
单人巡视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5条
专职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巡视,巡视周期为每周一次。
第6条
通过巡检对变电所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进行分析,摸索规律,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
第7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在指定地点或专用仓库保管,严禁放在火源附近。
第8条
变电所应特别划定消防部位,指定防火负责人,并有消
防部位平面图。
第二节
设备验收制度
第9条
凡新建、扩建、大小修、予试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第10条
凡新建、扩建、大小修、予试的设备验收,均按部颁及有关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第11条
设备的安装或检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其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中间验收项目,应由变电所负责人与施工检修单位共同商定。
第12条
大小修、予试继电保护、仪表校验后,由有关修、试人员将情况记入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投入运行,无疑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
第三节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13条
运行中的变电设备发生异常,虽然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为设备缺陷,缺陷可分两大类:
1.严重缺陷: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
故者;
2.一般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
第14条
有关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无论消除与否均应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发现严重缺陷时,股长应及时组织消除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造成事故,需其他部门处理者,应及时上报并督促尽快处理,对一般缺陷可列入计划修理计划。
第15条
消除重大设备缺陷遇有困难时,应及时同
配电管理制度
本文2025-01-07 21:08:39发表“章程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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