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4 2020年储备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4064 2020年储备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x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问题、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行政确认,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用亏损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县支行(以下统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县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县粮食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县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粮食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粮食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或补贴。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三条

储存的粮食不得超过三年。在轮换周期内,经县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可根据粮食储存质量状况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轮换方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县粮食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为止。

在轮换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轮换风险准备金应逐步达到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10%。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县农发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县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

县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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