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制度

栏目:章程规章制度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实行充分协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委委员都有平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干部设置、职责、任免等重要人事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议题的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需要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提交议题的部室或单位征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工部审查,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审定。

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沟通,达成初步一致后,方可逐级提交。

(二)呈报集团公司党委会议议题应明确汇报人和列席人。

(三)会议材料由提交议题部室或单位按规定要求印制,随议题送政工部审查,并由政工部分发至每位参会和列席人员。

(四)会议由政工部安排并负责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事项。

(五)凡未按报批程序办理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

与会党委委员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增加或删减议题。

四、议事决策规则

(一)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

政工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团委书记也需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由呈报议题部室和单位提出,经政工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除无表决权外,其它权利与出席人员相同。

(三)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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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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