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审议稿)
第一篇: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审议稿)
成庄矿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矿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参照《中共晋煤集团委员会 晋煤集团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煤集团职务消费管理办法》,结合矿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指矿副队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确定并规范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矿井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业务支出是指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职责 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通信、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公务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按照《晋煤集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晋煤集团委员会 晋煤集团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矿长、党委书记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内。其它人员不配备公务用车。
第七条 副矿级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因公用车由矿办公室小车队统一调度安排,用车程序执行《成庄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部门管理人员用车采取“指标核定、本票结算”的办法,由计财部核定各部门乘车本票,各部门自主管理,小车队依据服务收取本票,逐月结算。
第八条 为节约成本、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车辆使用频次及“一人一车”现象,鼓励集中乘车,拼车出行。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 公务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需要报废或更新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条 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矿各级管理人员 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矿长、党委书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副矿级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
第十二条 矿长助理、副总、科队级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副队级管理人员两人1间或多人1间办公室集中办公,确因工作原因需安排单间办公室的,应写出申请报请分管矿领导审批,矿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结合实际妥善处理,超标面积控制在标准面积5%以内,避免浪费办公资源。腾退出的办公用房可用作库房、培训室、会议室,并结合实际,逐步集中合并调整,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自文件下发后,新调整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要围绕政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对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对矿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 训费用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管理人员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培训和学习考察。不得借培训考察之名进行旅游活动。参加出国(境)培训,要严格执行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十九条 不得用公款为管理人员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已购买的,作为公共阅览图书使用。
第五章 业务接待
第二十条 矿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晋煤集团公务活动接待从简规定》和《成庄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接待标准,严格审批控制。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在矿内安排工作餐。遇特殊情况矿内无法安排或必须外部接待时,由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外安排。接待活动结束后,由接待部门填报公务接待清单。清单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费用等情况。接待费用报销必须提供“三单”。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三 单”不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休闲、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举办与公务无关的专场晚会、舞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商务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涉外商务活动或确因工作需要举行的重要商务活动,必要时可以赠送纪念品。所赠纪念品必须遵循利于沟通、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注重宣传企业形象,展示矿山文化,以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二十四条 严禁借商务接待、外事接待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虚列、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私客公待。
第二十五条 矿领导业务招待费实行定额管理、总额控制。接待部门安排公务接待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同意。所发生的接待费用计入分管矿领导业务招待费。因特殊情况出现的长周期、大型接待可计入矿集中接待。矿未完成年经营指标或处于亏损期间,年度招待费用总额不得增长。
第六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信费用主要指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移动及办公通信费。办公电话包括办公室电话、井下移动电话、办 公住宅电话。
第二十七条 矿通信费用管理严格执行《晋煤集团办公电话配置及话费限额管理规定》和《成庄矿办公通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参照集团公司话费限额标准,结合矿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管理人员通信费用标准。
(一)办公室电话费用标准:矿领导按照使用方便、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据实报销。其它管理人员话费由各单位自主管理。矿办企管室确定各单位办公电话话费总额,实施定额管理,超支部分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办公住宅电话费用标准:矿长、党委书记120元/月;副矿级80元/月;副总、矿长助理80元/月,科队级40元/月。
(三)移动电话费用标准:矿长、党委书记280元/月,副矿级180元/月,副总、矿长助理125元/月,重要职能科室正职80元/月,其它正队级以上管理人员50元/月。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差旅标准严格执行《晋煤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出差应严格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出差地设有企业办事处或有企业定点饭店的,一般应安排在企业办事处或企业定点饭店住宿。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差应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进行旅游。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八章 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上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考察。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确有必要时,可向集团公司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考察,但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考察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出国(境)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纳入矿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项目、单位、人员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矿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况,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计财部负责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预算进行编制、动态管控和总结分析。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业务招待、通信费用的管理由矿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管理由矿办公室牵头,物业管理中心配合;培训、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国内差旅的管理由计财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后,可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离岗休养、退休和调离本矿后,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确有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一个月。离岗休养人员薪酬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退休和调离人员,矿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条 矿办公室、计财部、人力资源部要对照集团公司和矿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对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培 训、通信、差旅等专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控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综合考评内容,纳入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以及厂务公开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规定的管理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收缴;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晋煤集团员工奖惩条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某项标准予以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成庄矿办公室。
第二篇:中层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文件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发﹝2015﹞121号
北京建工集团党委 北京建工集团关于印发《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A-0)》的通知
现将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各单位党委、各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A-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发〔2015〕120号)所确定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出售等。
(二)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6万元以内,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已配置车辆未到更新和报废年限,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实际价值高于配备标准或者排气量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予配备公务用车。
(三)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含车辆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实行单车核算,纳入各二级单位预算管理,并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按程序审批报销。
(四)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新购、报废、出售等处置,执行集团〘关于购买公务用车集中审批的通知〙(建行〔2011〕402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领导人员公务用车。
(六)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七)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当加强管理,不得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八)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务车改革方案〙(建办〔2004〕58号)。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六条 办公场所管理
(一)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撰写用房申请报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经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专职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专职副总工程师、专职副总经济师、专职副总会计师及同职级领导人员,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4-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各二级单位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并腾退。已按照北京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再进行改造装修。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撰写用房申请报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经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过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集团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及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需提交改造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各单位其他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需参照集团公司审核程序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五)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装修办公用房。
(六)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5-第七条 培训活动及费用管理
(一)培训应当围绕提高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培训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三)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的培训费用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
(四)企业不得以培训名义为集团中层领导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已经购买的,应交由企业作为公共阅览图书。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
(一)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等活动的管理。主要分为商务、外事以及其他公务接待活动。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赠送纪念品等费用。
(二)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业务招待支出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节俭、必须、合理的原则,参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预算管理。
(三)商务招待活动,应首选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被招待对象到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6-内容。不得赠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不得超过550元/人/次(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为不得超过550元/人/次。
(四)外事招待活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六)集团中层领导人员业务招待支出不得向子企业和其他有
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审议稿)
本文2025-01-07 21:01:13发表“叙职履职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5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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