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栏目:学校管理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小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学校及其班子成员在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行政相对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停职;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责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的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学校分管,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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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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