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___%;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___%。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__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__通知》(财税[___]___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文(二)
根据国家教育__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___年,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校外实习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程序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
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各专业教研室可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
1、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学处按教学计划提前___天通知招生就业办,班主任提供学生相关资料,在学生在校学习(实习)结束前,将名单提供给就业办,招生就业办接到教学处通知后根据专业落实岗位,学生校内学习(实习)结束后即能顶岗实习,按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单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二、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
1、校外实习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到达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和离开,否则按旷课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2、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者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实习,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准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等。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向师傅学习,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产。
4、学生在带队老师和单位指导师傅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训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
5、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规定的费用,不交清费用者,学校不保留学籍,视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6、学校因教学、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回校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及时返校,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每学期由学校带队老师与就业办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8、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除按规定开除学籍外,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企业开除的,视同被学校开除。
三、实习生的推荐就业
(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校还安排一次推荐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就业资格。
1、在校期间表现差,受校纪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实习生。
2、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生。
3、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实习生。
4、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劳动纪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实习生。
5、在下厂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和自找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几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前学校联系,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前往单位实习。
2、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指定日期内提交实习接收单位接收函;实习就业指导教师签署批准意见;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产许可和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能够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3)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
(4)能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4、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必须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本文2025-01-07 19:35:00发表“学校管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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