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11号文库12号文库年巡察工作总结(推荐五篇)

栏目:其他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市委2021年巡察工作总结

市委2021年巡察工作总结

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市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组织建到哪里,巡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发现政治问题、纠正政治偏差,推动标本兼治、祛病除根。截止目前,X届市委规划的巡察任务圆满完成,巡察利剑作用有效发挥。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深化巡察的根本政治任务

政治性是巡察工作的根本属性,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新时代巡察工作的“纲”和“魂”,突出“三个聚焦”是推动政治监督常态化的着力点。一是聚焦基层党组织政治责任及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自市委开展巡察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巡察的首要任务,突出“三大攻坚战”、社会民生事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基层治理等重点工作,深入检查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情况。巡察发现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普遍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大决策部署不严不实,特别是针对学习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对相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切实凝聚思想共识。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省委X书记在全省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上对各级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市委也在3月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全面部署安排,要切实发挥好巡察监督作用,确保全X各级党组织开展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二是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深刻指出:“要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巡察工作充分彰显了人民性,根本价值取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X届市委开展巡察以来,始终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情况和基层“四风”问题和作为巡察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问题线索涉及的干部,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真正做到抓早抓小、从严执纪。深入开展基层“微腐败”大清扫行动,扎实推进政治巡察向基层延伸,上级交办“微腐败”问题线索,全部由市委书记、市长和纪委书记亲自包案,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基层政治生态明显净化。全市X个乡镇,X个村(社区)党组织全部接受“政治体检”,巡察工作成效显著。三是聚焦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切实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市委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X”的安排部署,聚焦基层党组织党内生活不规范、不严肃,班子不团结,党员年龄老化、结构失衡、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全市X个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有效整顿,X个村委会优化整合,吸引X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X名大学生到村任职,不断充实村“两委”班子,党组织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彻底解决,教育管理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强化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全面压紧压实巡察监督的政治责任

抓住了责任,就牵住了推进工作的牛鼻子。赵乐际同志在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市县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把巡察工作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重要载体,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坚决扛起政治巡察主体责任。市委始终把做好巡察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检验,X届市委以来组织召开X次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在推动落实中不跑偏走样。同时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习近平总书记对X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任务作为巡察监督重点,将巡察整改成效列入县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切实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二是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作为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始终坚持把巡察作为“书记工程”常抓不懈,带头执行最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带动常委会班子成员充分履行“一岗双责”,引领各级党组织书记把自觉接受政治监督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巡察工作开展以来,先后组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现场听取巡察汇报X轮,“点人点事”指出问题X个,并明确提出处置意见,真正做到以最严厉的追责问责,倒逼被巡察党组织主动落实工作任务。三是压紧压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责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工作部署到哪里,巡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巡察工作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优势,聚焦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展开常规巡察,组织落实脱贫攻坚、扫黑除恶斗争专项巡察,充分发挥了巡察监督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三、持续深化标本兼治,坚决做严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鲜明完整地提出了巡视巡察工作方针,要求进一步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巡察发现问题只是前提,推动整改才是目的,必须把巡察整改与深化标本兼治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一是压紧压实整改责任。每轮巡察结束后,市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并对重点人重点事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置意见。特别是围绕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凡纪委监委查办的各领域违规违纪案件和巡察办反馈的各领域突出问题,都要由市级分管领导亲自听汇报、亲自研究,主动检视剖析,在政治上问个为什么、究个所以然。X届市委巡察以来,共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问题X个,整改完成X,整改完成率达到X%,被巡察党组织针对巡察指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X项,切实推动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推动立行立改。巡察工作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坚持立行立改。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速战速决打好歼灭战;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马上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明确完成时限,制定计划打好攻坚战;对需要持续发力、长期坚持的工作,要建章立制打好持久战。X届市委先后开展的X轮巡察反馈的乱发津补贴、财务票据不规范等X个立行立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巡察成果运用是发挥巡察监督作用、增强巡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巡察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其强大生命力的重要保证。要强化巡察成果与开展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树牢党员干部纪律红线。用好巡察成果,首先必须加强分类处置。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及时做到自查自纠、未巡先改,充分发挥“前置整改”作用。对发现的行业领域问题,及时形成专项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开展专项治理或“回头看”,市委第X轮巡察期间,针对X系统对市X局党组进行了巡察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第二篇: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市委巡视联络办发布时间:2017.05.05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昭通学院党委,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党组织:

《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中共昭通市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xxx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个月;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驻动员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

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向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区(单位)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部门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汇报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后10日内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要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将巡察发现严重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扣分标准和方式,总分值为2-3分。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运用“巡视巡察工作数据管理系统”“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含单机版)”,实现巡视巡察数据信息互通互联,为完善巡视巡察监督网络格局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七条

管理系统运用应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巡察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负责对上下级数据的连接,协调本级各巡察组数据的录入、接入工作。巡察组应固定人员负责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保障巡视巡察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区党委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纪检监察网开设巡察工作专栏,公开巡察工作事项,宣传报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组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上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县区党委应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巡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本县区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办通〔2016〕4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篇:市委巡察整改工作汇报

松滋市职教中心关于落实市委第一巡察组

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汇报

根据市委部署,2018年4月16日至5月16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我校党总支进行了巡察,并于6月26日就巡察情况向我校进行了反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了我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校党总支高度重视,对照巡察组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在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坚持把整改工作与学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把整改工作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把整改工作与班子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把整改工作与强化内部管理结合起来”的原则,以“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职教转型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树立职教新形象,打造职教大品牌”为目标,制定整改方案,出台可行制度、措施,真整实改,限时销号,以点带面,注重发挥治本效应和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再次发生,以确保政令畅通、气正风清,切实解决我校党建工作和职教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过近两个月的整改,已见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党总支及各支部、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反思,科学部署,严格要求,真抓实改,立抓立改

1、针对巡察组提出的反馈意见以及整改要求,党总支:1)明确了主体责任。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总支书记熊卫国任组长,纪检组长文远扬、党政办主任尤运刚同志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所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各项整改工作部署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2)强化了责任落实。按照责任清单、整改时限,集中攻坚,整体联动。组织书记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其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对照整改任务和要求,层层抓落实,建立对账销号制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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