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栏目:学校管理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小学教师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潦西中心小学教师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岗位目标责任,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公平、公正、客观

二、考核方法:

本考核在学校行政的指导下,实行各专项负责人考核与领导督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扣分制,并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案,如该岗位责任人因失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考核细则

㈠.安全管理手册(40分)

1、班级安全工作日志(10分)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到岗,每节课前清点学生人数,看学生是否到齐,并如实填写课班级安全工作日志。如有学生未到应及时与家长联系,落实学生情况。因学生缺课发生安全事故,每次扣5分,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次不填写扣1分,扣完为止。如当天放假要备注原因)

2、班级事故记录(2分)

如本周内班级内出现事故的,要如实记录,如没有事故,填写“无事故”。

3、班级安全隐患排查(5分)

班主任应时时刻刻关注班级内的各种安全隐患,如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记录必要时上报学校解决。如因隐患排查不到位,或者排查之后结果未报学校出现安全事故,每次扣5分,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次不填写扣1分,扣完为止。如没有隐患的填写“正常”)

4、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记录(10分)

班主任应做到时时讲、事事讲,做好每周安全教育工作,有记录。(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5、爱心关注(3分)

班主任应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特别是单亲,孤儿,特困,寄养,家庭变故,心理疾病等特殊儿童。关注特殊儿童的成长,每周应填写记录。(一次不填写扣1分,扣完为止。)

6、会议安全工作记录。(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10分)

每周例会时传达的安全工作方面的精神,每周安全工作安排等要做好记录。

(二)、安全材料收交。(20分)

1、安全班会教案(5分)

班主任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课间安全、课外活动安全、就餐安全、集会安全、防震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击防溺水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传染病安全、心理健康安全、特殊学生的安全以及其它安全。认真上好安全课,组织好安全主题班会课,按时上交安全教案。(缺一次扣1分。迟交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安全班会照片(5分)

缺一次扣1分。迟交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其它安全材料。(10分)

缺一次扣1分。迟交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安全教育平台使用情况(15分)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每个班级每学期使用平台完成8课时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专题活动,学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学期结束时以相应完成率为准计分。

(四)、安全值班(15分)

根据教体局要求,每位教职工都有值班的责任和义务,领导应按时带班,教师应按时值班。(缺岗一次扣2分,请假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公事学校安排,但需提前上报安全办,否则查岗不在视为缺岗。私事自己调好班后上报安全办,按在岗对待。如果自己不能调,需提前上报安全办,学校安排,按请假处理。

关于请假调班(含公事、私事):学校会把每天没有课的教师列好清单,如遇值班请假,按顺序安排替班,所替教师一次加2分。

(五)、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10分)

1、假期安全教育

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并上交记录

2、家访

做好学生的假期家访工作并上交记录

3、其它

四、其他

1、如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视情况轻重,依据相关说明追究任课老师责任,并扣5到10分。

2、一票否决 :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票否决”,安全考核为不合格:

1、凡因教师未履行安全责任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

2、凡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瞒报、谎报或延迟上报事故信息而引发后果的。

4、课间因教师管理、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5、凡家长投诉并查实涉及安全管理责任的。

6、发生学生在校期间因饮食非学校提供的食物而中毒的。

7、凡经学校发现提出整改建议后,多次教育而不能及时改正的。

相关说明:

1、第一节有课的教师负责课前30分钟及预备之后学生的安全工作。

2、本节课到下节课的课间安全有本节课教师负责。

潦河镇潦西中心小学

2021年春

第二篇: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1[定稿]

华西实验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中层校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

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四)工作实绩(40分)

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四)调查核实;(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七)反馈。

第十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 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 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 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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