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 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
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金融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总行根据统计工作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设立A、B岗(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统计A、B岗),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信息归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总行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调查、分析、归集、汇总和报审工作。
第十六条 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对象或单位、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第二十一条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必须确保统计真实完整,部门与部门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统计工作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项目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和口径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捏造和曲解统计意图,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各项统计信息、数据的运用、上报和发布,应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以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口径统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行统计部门或本系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事项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第二篇:农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间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规范工作程序,防范中间业务风险,提高中间代理业务的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包括结算、代理、银行卡中间业务、其他中间业务等四大类。
结算业务是指本行提供结算工具,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划转及清算业务。主要包括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汇兑、票据托收与买入、同业清算、承兑汇票等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委托人办理经双方议定的经济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收付、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金融机构等业务。
银行卡中间业务是指主要以我行向客户发行的信用卡为信用支付工具,向客户提供结算、收单等产生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主要包括发卡、收单、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类业务和暂时无法明确归类的中间业务。
第三条 对中间业务应实行有偿服务。中间业务收入是一项基本收入,与利息收入共同构成我行主要经营收入。
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开办中间代理业务的各营业机构和业务经办人员,在营销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征求客户自愿,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中间代理业务、搭车收费和利用客户的信贷需求制定业务套餐而强行搭配中间代理业务,对强行推销中间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三章 中间业务收费
第十二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主要包括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年费等形式。收费方式由总行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统一制定、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对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或定价标准,结合我行实际,统一制定各中间代理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总行制定的固定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必须按规定执行;对总行制定的浮动价格形式的中间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各支行、分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执行。
第十五条 中间代理业务的收费,各营业机构向客户出具收费凭证;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中间代理业务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擅自免除客户应付中间代理业务的应付费用。
第四章 业务风险防范和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在办理中间代理业务过程中,要
擅自超过浮动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水平、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的;
(六)违背客户意愿,强行推销业务和搭车收费的;
(七)总行认为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互联网金融学习心得(农商银行)[模版]
互联网金融 农商行蝶变
——互联网金融学习心得
这一段时间,我接连参加XX等公司就互联网金融(直销银行)解决方案介绍,学习了银联数据XX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流成果,参与了互联网金融论坛线上、线下讨论,更有幸聆听了家兴副主任在多个场合对互联网金融的精辟阐释,让我对互联网金融与XX农商银行未来发展,充满了憧憬,更有了新的感悟与思考。
首先,对农商行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金融,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资金的融通。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将金融这一基本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更迎合了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85后”年轻一代,金融脱媒趋势明显。但由于金融本身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影响,必须有序发展,无论谁从事金融业务,最终必然会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内。短期来看,互联网金融来势汹汹,互联网企业金融业务高歌猛进,但长期来看,通过某一合适的契机,银行(农商行)企业将实现与互联网有效融合,完成其华丽转身,重新改写金融竞争格局。
其次,正视传统银行的缺陷。传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使我们拥有了多样化的渠道,能满足部分客群的基本金融生活。但这些技术与手段相互独立,线下开户线上使用的金融体验远远满足不了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相对互联网金融强大的获客能力,我们显得捉襟见肘、无所适从。要改变这一现状,以互联网思维与手段指导农商行未来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再次,应全面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精髓。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它更是一种思维方式—— “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农商行拥抱互联网,不仅仅是技术嫁接,更应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上进行全面融合。互联网思维除了王立威副总裁讲的流量思维、平台思维、大数据思维、开放性思维、“资产立行思维”外,还可树立迭代思维,即允许产品不够完美,针对用户的建议进行调整,快速迭代;跨界思维,即敢于自我颠覆、主动跨界,占领传统企业的领地。
最后,个人认为,如何实现农商行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结合,实现跨越式发展,可从三方面着手。
第一,将发展直销银行作为拥抱互联网金融的突破口。并不是说直销银行相对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业务能形成多大的竞争优势,而是要用直销银行作为引导今后农商行思想观念、组织变革、技术变革的突破口,更是一次奋发而为的自我革新。发展直销银行,一是要准确定位。差异化和精准化的战略定位将助力直销银行的成功发展,如依旧遵循以往银行业同质化的追随竞争策略则难以生存,实现盈利则更加困难。因而,我们必须要应用“直销银行”背后的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对目标客群、产品体系、服务体验、品牌形象的精准定位和匹配,推动真正差异化发展。二是 亟需解决三方面问题。第一步要解决流量的先天不足问题。农商行以往的渠道匮乏、客户存量少,要获得广泛的客群,必须借用第三方,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渠道、通讯企业(有限电视、电信、移动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及搜索平台、本土电商客户等进行广泛合作,扩大客群的入口。第二步要解决组织及管理模式问题。今后农商行网络金融部当仁不让成为直销银行的直接管理部门问题。如何快速响应客户碎片化、长尾化、多元化、个性化和多变性的需求,给农商行组织及管理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一个可能的做法就是成立以产品经理为核心的跨职能小团队,成员可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等方式获得,由总部给予人、财、物方面充分的授权,以提升其效率和响应能力,使互联网金融产品快速迁徙迭代和获取海量客户成为可能。第三步要解决产品匮乏问题。在国内的市场环境中,考虑到监管因素,直销银行目前在售的产品更是十分有限,一般的配臵就是普通的“宝宝”类产品,支付和汇兑产品被封死,理财产品也多有不足。在成功解决前两个问题情况下,吃透监管层政策,金融产品创新做出超半步的突破,研发具有竞争力、定位精准的金融产品。
第二,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渠道整合模式的创新型银行。如果说直销银行模式是银行业互联网化转型的先行军和试验田,随着银行业互联网化的不断发展,这个试验田将不断扩大。直销银行将不再简单地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而是将深刻影响整个传统银行的转型,为客户带来更丰富的产品和更便捷高效的服务。我们应利用移动互联网轻渠道和大数据技术搭建获取“85后”客户的轻平台,利用智能网点、特色网点、自助设备、社区银行、VTM机等搭建便捷获取“85前”客户的线下体验银行,将互联网平台的获客能力和商业银行强大的账户体系结合起来,打破时间、空间、渠道的限制,打通线上、线下的用户体验,破除客群的年龄断档问题。
第三,跨界合作建设属于农商行的金融生态系统。随着中国数字化消费者行为的改变,银行已不再是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是随时可得的金融服务。首先利用好湖南农信广泛的农村金融资源,组建农商行(农信社)联盟。在资金运营、业务发展、客群共享、信息传导、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战略结盟,同时这一联盟(合作)可向外推导至整个农商行(农信社)体系,在产品与服务方面优势互补,抱团取暖。其次,利用好省、市政府及大股东的资源。如运用“投贷联动”的模式,与企业大股东合作成立股权基金,提供信贷支持,同时通过商业银行以表外理财资金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级的方式,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也可以借代理发行社保卡项目为契机,着力打造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生活商圈。再次,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统筹管理与集约经营,推动各类资产的多元发展。最后,深耕农村金融、小微金融市场,它们将成为未来金融角逐的战场。要按照互联网逻辑深化“三农”和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让客户体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体验。如搭建P2P投融资平台,通过线上获取小贷客户优势资源;通过与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龙头企业、物流基地等合作,参与农产品供应交易链、价值链的建设,利用农商行平台资源,获取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提供内嵌式的金融服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四篇: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合规组织架构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某某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风险,维护安全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 引》和《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规是指使各项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总行制定的各种内部操作规程和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 和职业操守。合规风险是指因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室、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第二章 合规职责
第四条 合规组织架构总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独立性、协调与效率的原则,建立立体化合规管理架构。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负有各自的合规职责,总行设立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 管理部门,合规部受高管层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总行其他部 室、各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分别设立合规管理岗,各部室、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员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接受总行合 规部的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六条 合规部配备负责人 1 人,工作人员 2-3 人。第三章 合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合规职责董事会对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负总责,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三)每年对高管层提交的合规管理报告进行审议;
(四)对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高管 层抓好落实,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批准设立合规部门。
第八条 监事会的合规职责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合规经营负有监督责任,履行以下合 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合规政策 的实施情况;
(三)每年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估;
(四)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管层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五)调查经营中的重大异常情况。
第九条 高管层的合规职责高管层负责本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适时修订合规制度、办法,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三)贯彻执行合规制度、办法,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 取补救办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建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确保其有效运作;
(五)制定合规管理计划,每年至少一次对主要合规风 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及应对措施。第十条 合规部职责
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合规职 责:
(一)负责持续关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最新发展,联系实际及时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负责对本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办法的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合规管理计划;
(四)负责组织各部室梳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评价 内部各项决策程序和操作规范的合规性,适时修订合规手册并监 督实施;
(五)负责合规文化建设,开展合规教育培训,承担内部合 规问题咨询;
(六)负责收集、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风险的数据,如客 户投诉、异常交易等,评价制度存在的合规缺陷;
(七)负责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和检查,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 提出制度修改建议和风险补救措施,及时督促相关部室和单位落 实整改;
(八)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十)负责对省联社合规部及本行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 合规部履行合规职责的环境
(一)合规部或合规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 责。
(二)合规部为履行其职责,经行长同意,可以列席有关会 议,可通过查阅文件、与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利用本行各种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获取必要的 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员工在提供这些信息、记录或档案材料方面有给予密切合作的义务。
(三)对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项,合规部可独立进行调查,也可与其他部室或外聘机构联合进行调查。
(四)对经调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部 可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可随时向省联社合 规部和管理层报告,总行高管层应确保合规部报告路线的通畅。
(五)各部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通报机制,主动向合规部通 报经营管理信息。同时,合规部接受审计部的履职尽职审计。
(六)对合规人员履职行为应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禁止对合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冷遇。
第十二条 合规部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 部室和本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面协调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负责本行合规 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合规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本行开展合规工 作;
(三)负责对涉及本行的重大合规问题,及时向行长汇报,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长、监事长报告;
(四)列席有关行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定期或不定 期向行长报告本行合规管理状况,并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制度,监督本部室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本部室和本 业务条线不发生合规风险和违规行为;
(二)支持本部室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职能部室 负责人对本部室和本业务条线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第十四条 一级支行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 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一级支行 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五条 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本支行全体员工有效执行本行制定的合规 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确保本支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支持本支行合规岗独立履行合规职责,鼓励全体员工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各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对本支行合规经营负有第一责任。第十六条合规部合规管理岗的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本 行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行确立的合规目标,督导本行各机构有效执行 合规风险控制方案及制度、流程,并监督本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三)对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组织及执行合规性检查;
(四)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对本行全体员工开展合规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各部室、各级机构合规管理员进行合规培训;
(七)其他应担负的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 总行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职能部室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 理上有向本部室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职能部室合规管 理员负责与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职能部室及本业务条线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 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 测,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
(二)负责对本职能部室报送合规部审查的制度、办法、操 作规程等进行预审;
(三)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职能部室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 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四)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五)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 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 理上有向本支行和总行合规部报告和建议的义务。各一级支行合 规管理员负责与总行合规部保持日常的联系,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及所辖机构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 能或已经出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二)每季向合规部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具体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规事 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合规部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九条 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职责
各二级支行、分理处合规管理员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在合规管理上有向本支行和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告和建议的义 务,承担以下工作:
(一)监测本支行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情况,对经营管理 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评估和监测,对可能或已经出 现的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每季向一级支行合规管理员报送本支行的合规风险评 估报告,具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 情况、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等;必要时,上述相关情况可随时报送;
(三)配合上级进行合规调查;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十条 员工对本岗位合规经营负有直接责任,全体员工 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 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行为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或 应急措施;
(三)主动接受合规监督、教育和培训;
(四)承担其他合规职责。
第四章 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合规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应积极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合规咨询 和帮助,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管理好合规风险,为本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
(二)各业务部门应主动寻求合规部的支持与帮助,主动进 行日常和定期的合规自查,主动向合规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 险点,并积极配合合规部的风险监测、计量和评估。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
(一)合规部主要依据外部政策、法律、法规等,侧重管理 本行在运作过程中的合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主要管理本行所面 临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应支持合规部的合规风险监测活动,依据各自职责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 各类风险,及时向合规部通报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
第二十三条 与审计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审计部相互分离,接受审计部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和评价,合规部为其合规检查提供目标。审计部负责本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有关合规检查情况以及结论抄送合规部,为合规部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第二十四条 与监察保卫部的关系
合规部与监察保卫部在保证全体员工行为合规、纠正违规等 方面有共同职责,应在合规管理事务方面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合 规部进行信贷、财务、会计、结算等方面违规责任认定后,将认 定材料提交监察保卫部,由其负责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监察保卫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重大违规风险信息应及时提供合规部共享。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 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策略
(一)通过健全合规管理体制,完善合规工作机制及一系列 制度安排,确保合规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应用于每个 领域;
(二)通过研究和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的最 新颁布、变动行为,督促各部室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 程;
(三)建立并完善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制定业务政策、重 大交易、投资行为、架构再造和流程整合等过程中的合规审查程 序,确保合规风险被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和操 作流程的合规性,堵塞漏洞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作出改 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 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的防控能力;
(七)强化合规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合规意识,提倡诚信正 直、合法合规、健康向上的文化理念。
第二十六条 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机制与程序
通过建立层次清晰、程序合理、方法科学的合规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的机制和程序,覆盖可能产生合规风险的所有 经营管理环节。
(一)统一的政策:建立本行统一适用的机制和程序,实现 整体配合,有效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
(二)识别与监测:各部室应识别、监测本身或业务条线可 能产生的合规风险,集中由合规部牵头进行整体监测,督促并协 助各部室建立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交流与反馈: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应在内部设立 明确的汇报路线,使本职能部室(分支机构)能作出迅速有效的 反应,并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报告及监督体系,防范相同或类 似合规风险的再次发生;
(四)评价与持续改进: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定期对合规 管理状况实施评审,持续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对于涉及某些特殊领域的个案或 复杂的案件,可咨询或聘用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的机构,以获取专 业指导意见,为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提供足够的经验和专业基础。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是指为掌握本行各职能部室、各支行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遵循情况,合规管理体系运行和有效性等 情况,由合规部对各职能部门、各支行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是本行评价合规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检 查结果是考核合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规检查由总行合规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室和支行应主动进行日常或定期的合规性自查。第二十九条 合规检查可采用与各条线业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条线职能部门在最终的业务检查报告中对合规内容须 单独陈述、分析和评价,并将该报告抄送合规部,如有违规整改 事项,由合规部负责跟进。审计部对合规部履行合规检查职责的 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条 合规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合规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常规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或要求,对特定事项、特定机构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三十一条 合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职能部室的合规管理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二)合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合规管理工作的实施状况 以及实现合规管理目标的进展情况;
(三)各级部室负责人和员工是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 规和准则的相关内容;
(四)当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和完 善了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等;
(五)发现违规操作或可疑交易等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 是否及时上报,所作处置和纠正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六)在检查期间内是否发生了违规问题或受到过监管机构 的警示或处罚,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整改;
(七)按规定是否接受了合规审查,合规性审查报告、合规 风险提示、合规意见书等合规管理意见是否得到了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合规检查过程中,合规部可以与本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无条件获取便于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 材料。第三十三条 合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合规风险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高管层汇报。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是指本行合规部为确保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而对本行的基本 制度、管理办法和流程操作手册等规章制度内容,以及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新客户关系的建立等事项,在正式实施前进行的 审查,并从合规角度系统性提出合规审查意见或合规风险提示的 活动。第三十五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本行新产品或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本行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
(四)以本行名义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
(五)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总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全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总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
(四)项事项;
(四)支行提请的合规性审查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支行合规管理员负责以下事项的合规性审查:
(一)本支行内部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本支行新产品、新业务的拓展;
(三)以支行名义实施的第三十五条第(三)
(四)项事项;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规性事项。第三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生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自律性组织的行为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
第三十九条 须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事项,应在正式实施前提交合规部,并说明需要重点审核的事项情况。
第四十条 支行合规性审查事项经支行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根据内容需要上报总行合规部。总行各职能部室需合规审查时,由 部室合规管理员审核后报合规部。
第四十一条 提请合规性审查应附以下资料:
(一)规章制度:依据的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和意见征求情 况等;
(二)新产品或新业务:背景材料、调研论证报告、管理办 法、流程操作手册、操作流程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合同及文 本草案等资料;
(三)其他合规性审查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与送审部门就合规性审查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二)必要时征求外聘法律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 机构的合规意见;
(三)重大疑难问题,可请示监管机构或相应主管部门;
(四)合规部讨论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合规部应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送审部门送审的审查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特殊情 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发现合规审查意见存在分析问题不准确、依据不充分、结论意见不适当,可能对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等 问题,合规部应当及时纠正、补充或撤回合规审查意见。第四十五条 送审部门对合规性审查意见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其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合规部应指导、检查、监督合规审查意见的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07 15:31:55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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