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第一篇: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2010年04月08日00:00 金融会计 [费笑松, 胡?怡] 访问次数:229 字体:大中小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都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也承担了大量的反洗钱工作。然而,由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尽完善,反洗钱法律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现状,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常常左右为难,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法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客户的经营活动、核实客户身份,又要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快捷的服务。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质疑,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压力。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只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定量数据的监测、报送方面,而忽视了结合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职业、年龄等要素对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等资金汇划或存、取的定性分析,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完善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由于《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仅限定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常常遇到一些突出矛盾。自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社会公众对“洗钱”的概念、反洗钱工作现实意义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与金融机构需要其配合的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客户普遍认为反洗钱工作与自身无关,是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所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一些诸如身份识别、留存身份证件资料等要求不予配合。虽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强调的只是“应当提供”,若客户不提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随之而来的是需要解释、说服客户,甚至需要处理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
以代理他人办理业务为例,《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中进一步明确,“代他人存款的,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文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个人客户不能理解这种规定,常常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有些商业银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引起其他客户排队,甚至引导客户分次存款,以回避代理存款的限额规定,结果掩盖了业务的真实形态,给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问题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法》释义中的解释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但纵观这几年出台的关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
1.身份证件定义不明确,执行标准不一致。
目前在各种规章制度中对身份证件有两种定义方式,一是法定有效证件,二是有效证件。如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规定,“除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我们认为,法定有效证件应等同于实名制证件,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提及的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只是一种辅助证件,在法定有效证件不能证实客户身份的时候,可通过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加以辅助判断但不能作为独立开立账户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对此理解存在不一致,导致各商业银行执行标准不统一。
2.客户身份识别审核难度大。
在实际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实质审核的难度相当大,一是对公单位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通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由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审验上述证件真伪的能力,且商业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所以商业银行对上述证件只能进行表面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再者如果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等证件,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获悉这类信息;二是对于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自然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个人客户所填写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进行有效识别,个人客户在变更信息时,也往往不会主动想到在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变更。当某一商业银行提出合理的要求而其他商业银行未执行时,很多个人客户都认为是前者故意刁难,所以很难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当商业银行出示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客户配合时,客户又有可能会以提供假信息的方式应付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增大了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难度;三是关于代理他人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识别,《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提及“客户手持被代理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商业银行在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时,都只能做到表面性的审核,而无法按《反洗钱法》释义中提及的“金融机构实际上还需要对客户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予以确认”进行实质性的确认。
3.个人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执行较难。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开通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用于客户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身份核查,这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目前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只能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进行核对,其他证件无法进行核对,个人客户使用除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开户时,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其出具的证件进行审核,也就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2007年6月和11月,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中出现的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经佐证,证件确属真实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不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个人账户可继续办理,但商业银行应在办理业务后进一步核实”。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普遍都配备了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器,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不一致等信息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可通过相关的仪器来鉴别第二代身份证的真伪,但即便鉴别了真伪,由于在核查系统中未找到相应的公民身份信息,办理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例如,某商业银行在联网核查中发现某客户代理他人开户,并出示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时提示信息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经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鉴别,身份证为真实身份证,于是办理了开户手续,但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被代理人已过世,身份证号码不存在的原因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而此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卡中已发生了业务往来,虽然及时进行了账户控制,但风险已经产生。
4.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对“合理期限”定义为,“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上述规章和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能因为证明文件过期就停止对公客户的支付结算业务,两种规定相冲突,让商业银行无所适从;二是不规定合理期限,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客户更新证件的合理期限,这容易造成这项制度不能真正得到落实;三是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无法实现个人客户证件过期的自动提示功能,只有客户在办理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才能发现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期,所以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过期的身份证件进行持续跟踪难度较大。
(三)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问题
《反洗钱法》定义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等。相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早,在《反洗钱法》施行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是加强了反洗钱工作内控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起步较晚,在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保险公司办理的解除保险合同业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在实际工作中,保险费的退还往往要通过银行卡来办理,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代理开立个人账户的代理人主体问题,当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客户为单位时,应由单位出具代理个人开户的相关手续,而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往往越俎代庖为单位退还保费的个人代理开立账户;二是按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申请人为单位,但受益人为单位的职工时,保险机构往往不核对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将核实个人身份的矛盾积压在商业银行,同时不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意识。(四)其他问题
1.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不利于反洗钱的预防工作。
《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包括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但由于我国经济交往方式中普遍偏好现金支付方式,导致金融机构很难了解客户支取现金的真实去向,目前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为1997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明显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既不便于商业银行前台人员执行,也容易造成制度流于形式。
2.部分支付结算业务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即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规定一经公布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上转款的比例大大增加,而且转款数额均较大,在改善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为由银行审核付款依据时,客户需要转款都会提供较合理的依据,现在客户无需提供任何依据,而商业银行审核时只要认为付款用途合法就可办理,商业银行无从真正了解客户使用资金的交易目的,但《反洗钱法》中又要求金融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处理该问题时,只能是一面给客户办理转款,另一面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可疑交易报送人民银行。
3.金融机构间未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目前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屡屡出现,如通过手机短信让受骗人将款项汇往某某银行账户等。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如果银行机构间能够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就可以通过对资金交易情况的分析尽早发现犯罪分子的动向,也尽可能地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二、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一)充实、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并不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惟一通道,应通过立法手段扩大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将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通过立法形式,将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从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转变成法律规定必须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改变目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的被动局面,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反洗钱工作的氛围。
(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借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做法,开立外汇对公账户时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真实性,以此类推,在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如推行支付IC卡。该卡记录存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情况,当发生营业执照被吊销、遗失等情况时,客户持卡在登记注册部门进行登记,商业银行发现有这类信息时,可停止办理其相关的业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2.尽快统一部分执行标准。
鉴于商业银行在执行相关制度方面的困难,如身份证件的识别等方面,人民银行应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尽快统一执行标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在理解上和执行上进行统一,杜绝同一客户在不同的银行做法不一致的问题,杜绝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进行洗钱活动。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
目前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在人民银行强化反洗钱工作的前提下,部分商业银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种处罚机制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些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和被动的影响。如目前各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依靠是一线员工,一线员工普遍较年轻,在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把握不准确时,通常产生“多报比少报要好”的想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例行公事,失去了可疑交易监测的意义,并造成了大量的“垃圾数据”,而且反洗钱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客户群体非常复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可能才会获取到一些有用信息;另外,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班加点完成反洗钱信息录入工作、可疑案例的分析工作等等。虽然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应该区分对待,而不是严惩不贷。
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首先在各商业银行设立考核标准,对于考核等级比较好或问题性质较轻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不以处罚为惟一方式,对考核等级较差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商业银行给予处罚。
(四)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建议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商业银行切实可行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运行。
客户身份识别问题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制度,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洗钱预防措施中至关重要,应当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问题上的工作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中提出,“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不应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但目前的法律、法规未赋予商业银行这样的权利,本着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宗旨,在不能核实身份证件真伪的情况下,仍然要继续办理业务,只有在客户证明文件过期的情况下,才能终止业务。如果出现客户证明文件未过期但明显存在问题,商业银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采取控制等措施,不利于商业银行管理,也不可能从源头上堵截洗钱犯罪活动。
第二篇: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与建议 )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与建议 【关键词】洗钱 基层 商业银行 我国各商业银行通过多年来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反洗钱工作管理 体系,反洗钱基础管理 已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基层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基础工作也得到显著加强。
1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 各基层银行相继成立了内部反洗钱工作组织,设臵了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操 作程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例如,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从总体履职情况情况来看,都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明确了交易主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能够做到按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及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工作,能够按要求完成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分析确认 和补录工作。另外,反洗钱工作 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采集、分析与核查网络,客户、银行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存在一系列问题。据人民银行对某大型国有银行某分行的合规检查结果显示,此行在履行组织机构和 内控机制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如,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制定部门反洗钱操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反洗钱培训工作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未登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占被抽查账户资料总数的74.5%;
在对公客户调查,对私客户联网身份调查以及对高风险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工作方面,均没有按规定落实到位。2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 就目前而言,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很多难点和不
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执行反洗钱规定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而放松对开户资料的审核管理,只重视开户的数量而 忽视质量,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只是按要求被动地去做,容易因业务量大而忽视客户身份的核实和资金交易的调查,缺乏反洗 钱工作的主动性,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效甚微,洗钱风险增加。如:少数柜员因客户多、业务繁忙就对一些较为熟识的客户放松要求,甚至是对要求必须核查的业务也不按要求核查,造成事实上 的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2)反洗钱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辨别。开户证件种类多,缺少有效识别其真伪手段的情况下,反洗钱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数据采集方式不全面,上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足。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上级提供,自身难以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交易对手信息无法全部查询收集。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科技手段较为落后,缺乏有效的监控,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使得高科技洗钱犯罪越来越隐秘,给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的更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通过异地POS进行刷卡的交易,系统提取的交易记录难以真实显示出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补录则需要(62 201 3年8月下第16期总第1 72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进一步收集交易对手的信息,既增加了
工作环节,又难以保证交易对手信息的真实性。
(3)基层商业银行专业人才缺乏。应当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形式多样,应当核查的可疑资金交易形式多项,要准确辨别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需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而需要精通外语、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复合人才而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员工普遍缺乏专业的反洗钱技能,主要是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也不够积极主动,业务操作水平还较低,容易仅凭经验判断,而缺乏全面科学的分析,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
位,直接关系到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如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反洗钱岗位人员编制不落实,员工培训机制有待改进和加强等。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管理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不能有效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等等,都是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点。3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1)更新理念,提高反洗钱意识。观念的转变是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取得效果的保障。既要指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意识,也包括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一方面,银行可以开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是竞赛活动,让基层银行员工充分了解基本的反洗钱法规,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加强和提高反洗钱工作 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金融机构要在主要社会服务窗口张贴反洗钱警示宣传,通过 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展反洗钱常识讲座,曝光典型案件 以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反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公开反
洗钱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力量,扩大影响,让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更深入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革新技术,增强反洗钱能力。革新反洗钱技术是防控洗钱犯罪的有效手,尤其 是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洗钱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银行必须创新反洗钱管理手段。首先,可以开发出先进的基层银行现场验证软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其次,改进反洗钱数据的采集方式,引入更加科学 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使可疑交易数据能更及时、更完整地得以采集和传送。再次,针对网络洗钱的特征,可以改进反洗钱的监控系统,强化电子银行交易监测,将大额度支付与银行财务系统连接,将可疑账户与资金关联账户交易信息实行自动监测。
(3)提高银行员工职业素质。基层商业银行员工基本素质水平低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反洗钱队伍的投入,提高其素质。比如引进一批懂法律、外汇业务,有经验的金融人才,组建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还需加强在职员工的反洗钱能力培养,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从反洗钱常识和技能出发,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基本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员工及时认识到当前反洗钱的形势,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4)健全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基层商业银行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是突破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要求。首先,必须合理规划,依据实(China Science& Technology Overview)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反洗钱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流程,充分重视其他各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常抓反洗钱工作,使其成为日常工作中被加以考虑的一项必要环节。其次,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监管,一方面是加强银行内部的日常监督和信息核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业务操作和客户信息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大额现金的管理和重点 区域、重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测。再次,银行还可以适当增加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违法及洗钱犯罪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控制洗钱犯罪。(5)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基层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最终还是人的因素。一是要设立一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操作与管理相对独立的岗位,择优选拔反洗钱岗位人员,并与经营业绩和绩效脱钩,实行岗位津贴制,使反洗钱岗位人员得以相对安心和稳定;二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考核制,加大奖惩考核激励力度,形成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工作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三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骨干优先晋升制度,将反洗钱骨干纳入基层银行内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的后备库,从政治上、职务晋升上予以关心和关注,激发反洗钱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剖析
2014-10-21作者:肖建霞 张筱蓓
[关键词] 基层商业银行 反洗钱 难点 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普遍与最严重的犯罪活动——洗钱,在我国也日益呈现出严重态势。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存在不自觉被利用的风险,十分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自1997年《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直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反洗钱法规的出台,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界定。各家商业银行也规范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流程,对堵截洗钱犯罪途径实施了科学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洗钱犯罪在我国日趋猖獗,面对洗钱活动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洗钱活动逐步呈现出的专业化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对于防范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也具有了更为重大的意义。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以上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犯罪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是使犯罪活动得以实现经济目的,通过轻松掠夺的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破坏社会稳定;二是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动摇社会信用,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五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助长和滋生腐败;六是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面对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跨境洗钱活动的冲击,及国内存在的大量非法资金洗钱的需求,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但由于基层商业银行所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一)组织机构待健全。当前,基层商业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兼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专用机具,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存在不利因素。
(二)反洗钱意识淡薄。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银行员工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还有部分人员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培训,反洗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在反洗钱培训方面,缺师资、缺案例、缺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使培训只是停留在简单操作水平,而结合工作实际,对与客户生产经营无关联的资金周转分析等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相关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难以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难以进行判断。(四)基层商业银行人员紧张,难以逐个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柜面办理业务时需要了解客户信息,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以属于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又由于网点人员紧张,不能对所有的开户企业逐个上门核实,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实地了解,对在我国出现的空壳公司进行洗钱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预防。
(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个别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难以核对。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证件除身份证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种类较多,而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很难识别其真伪,虽然目前已能通过与公安信息库联网核查等途径对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实,但联网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缘于公安部门联网信息中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错误较多),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六)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县级以下商业银行所在地,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相当普遍,特别是有些企业与个人、小企业间在资金的往来方面,为了逃避监管,有意备、用大量现金,基层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方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七)技术手段落后。与人行联网的反洗钱监控系统返回补录交易中待补录过多,且有的金额仅为千元,有的已是经甄别过的交易,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基层网点工作量,增加了基层行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下,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大额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的业务难以进行有效地辨别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对策
(一)设立专门机构,优化组织框架。在提高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度的情况下,尽快明确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的专管部门、人员和职责,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各级领导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反洗钱意识。一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二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反洗钱法规,扩大影响,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能够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三)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反洗钱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专业队伍。要借鉴国外经验及已有案例,总结我们国家目前对涉黑、涉毒、贪污腐化案例中,洗钱的经验教训,更多地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案例分析、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反洗钱培训,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同时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利用已有的知识,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合理调整劳动组合,加强对开户资料真实性的核对。基层商业银行人员普遍不足已成事实,根据业务的发展,可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劳动组合调整,来保证每个基层网点有一人专职从事反洗钱工作。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有关发证机关进行核查,并到实际经营场所进一步核实,真正落实尽责调查。加强对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除通过与公安部门联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本文2025-01-07 15:24:47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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