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总结报告

栏目:银行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总结报告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学习心得

员工是合规文化的主体。人是社会各种实践的主体,合规文化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合规文化的形成与员工的文化层次、职业道德修养、品行、尽职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的职业操守规范,新入行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以操守为核心的合规政策培训,考试合格并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严格遵守操守等相关内容后,才能够正式成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国内,近年来银行业也从案件频发中,逐步认识到规范员工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但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已跟不上改革与发展的步伐,“重业务发展,轻员工管理”的思想还没有根本转变,其结果是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大、要案不能遏制。

提高全员职业操守执行是强化合规管理的前提。那么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防控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人员不尽职、不履责的问题,必须从合规文化的基础抓起,从职业操守抓起,首先要解决思想意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针对当前员工以诚信、合规、尽职为核心的职业价值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职业操守方面的教育做得不够,一些员工合规意识淡薄的状况,目前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职业道操守教育,风险意识教育,加强对各级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使全员清楚各自岗位的操作规范行为,要会背,能懂,牢记于心,严格执行。

使全员明白违反了职业操守就是违规,甚至违法,使全员认识到违规操作产生的风险及严重后果。形成一个人人讲合规,行行抓内控的文化氛围。其次,增强职业操守各项制度执行力。目前,我行现有制度、规章、规定、流程不是没有,而是得不到贯彻执行。职业操守是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职业行为,反映员工最基本的职业素质,每个银行员工务必认真学习,严格执行。针对制度执行力较弱的问题,目前农业系统正在升展增强执行力教育活动,并将在全行推行员工合规操作积分管理,使广大员工规范行为,合规操作,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明确规定银行业从业六条基本准则:一是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品行正直是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立身之本和基本要求,也是维护银行声誉的根本所在。

三是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这是从业的基本前提.银行业务随着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四是勤勉尽职。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有一个勤勉谨慎的良好工作态度.在业务操作中,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勉谨慎,仔细认真,避免差错,做一名称职的银行业从业人员。

五是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

第二篇: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1.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监控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1.1.2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1.1.3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2.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1.2.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1.2.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1.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1.2.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

2.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2.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2.1.1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1.2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的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2.1.3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

2.1.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2.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的机构进行交易。

2.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2.1.7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物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2.1.8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2.1.9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分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特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2.1.10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2.1.11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2.1.12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但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2.1.13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物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2.1.14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2.1.15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法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2.1.16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游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收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2.1.17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2.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2.2.1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2.2.2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2.3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2.3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

2.3.1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2.3.2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2.3.3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2.3.4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2.3.5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2.3.6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2.3.7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2.3.8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2.3.9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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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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