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篇: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青海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宁青银字(2004~58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青海银行基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总行审贷分离工作由原岗位分离到目前的部门分离,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部门之间应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化决策体制制约,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信贷审批人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青海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货币政策及本行经营方针,研究建设信贷经营管理架构,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制定一定时期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和营销策 略。第二条 总行信贷审批人会议人员 9 名,由总行主管信贷管理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副行长及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牵头审批人 1 名,由总行主管信贷管理工作副行长担任,副行长 2 名,信贷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公司业务处、个人业务处负责人各一名及管理行行长一名,稽核处负责人和信贷管理处 2 名贷款专职审查人员可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公司业务处参会人员对直贷项目无表决权;管理行行长对本行项目也无表决权。各管理行审批人会议人员可参照总行审批人会议人员组成,至少不低于 5 人,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总行信贷管理处审查批准,方可履行审批人职责,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变更须经总行审批,对未经审批的人员,总行不予认可。
第二篇:贷款审批会议规程
贷款审批会议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明确审批各环节职责和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贷款审批会议按授权权限分为公司贷款审批会议、授信审批部贷款审批会议及公司贷款审批会议。
第三条 符合重大关联交易规定的授信业务由公司贷款审批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关联交易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牵头审批人和专职审批人只适用于授信审批部贷款审批会议及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公司贷款审批会适用本办法第七章规定。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一节 贷款审批人
第五条 贷款审批人包括牵头审批人和专职审批人。
第六条 贷款审批人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确定的信贷经营战略,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阅读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参加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第八条 贷款审批人原则上在贷款决策前不得与经办行就所审批贷款情况或申报材料中的问题进行直接交流。如果贷款审批人认为某一笔贷款的申报材料存在重大问题,可在上会前将情况反馈给审批受理人,由审批受理人与经办行或公司前台部门联系解决。
第九条 对公司营销的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所涉及的可能影响到审批决策结果和产生风险倾向的重大问题,公司信贷经营部门可以协调会的方式与贷款审批人沟通情况。协调会原则上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可委托其它行级领导主持会议。前台经营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负责人、专职审批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会议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条 贷款审批人之间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决策,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贷款审批人的表决或相互协商、配合、左右贷款审批会议。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人如因故不能出席贷款审批会议,应最迟于会议前一天通知授信审批部。贷款审批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贷款审批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经通知的贷款审批会议,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授信审批部。
第二节 牵头审批人
第十二条 每次贷款审批会议必须由一名牵头审批人主持,该牵头审批人即为该笔信贷业务的审批主责任人。授信审批部贷款审批会议牵头审批人由部门正副总经理担任,公司贷款审批会议的牵头审批人由经授权的行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牵头审批人的职责是主持贷款审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审批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把关。牵头审批人要保障贷款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牵头审批人有责任控制贷款审批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保证会议讨论在公正、透明、民主的气氛中进行。
第十四条 如果牵头审批人认为有其他贷款审批人可能不了解的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贷款审批人说明。除此之外牵头审批人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审批项目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牵头审批人由授信审批部根据授权权限在有权审批人中随机抽取。
第三节 汇报人
第十六条 项目汇报人包括该贷款项目上报行的经营主责任人、调查、审查人员以及公司前台部门调查人员。牵头审批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项目汇报人是否参会,参会的项目汇报人不能超过三人,要明确一名主汇报人。
第十七条 主汇报人必须全面掌握上报项目的情况,认真阅读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在内的所有重要项目资料,有责任如实回答贷款审批人质询的与审批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每一个问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各方面的信息均由主汇报人透彻了解和掌握后在贷款申报材料中和贷款审批会议上阐明,禁止汇报人带客户到公司直接向贷款审批人和授信审批部汇报项目。
第十九条 主汇报人意见应在贷款审批会议上向全体贷款审批人公开、全面阐明。禁止主汇报人在审批会议项目决策前后对贷款审批人施加影响或探询贷款审批人个人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审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和组织准备工作由授信审批部负责。经分管经理批准后,授信审批部应至少于二个工作日之前将下一次贷款审批会议的议程通知拟参加会议的贷款审批人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部必须将全部项目材料分发至每一位拟参加会议的专职贷款审批人。项目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前台经营部门调查意见,合规性审查意见单。发送给牵头审批人的项目材料应包括前台经营部门调查意见和合规性审查意见单,牵头审批人如需要阅读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等资料,可要求授信审批部提供。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批部受理审查岗负责上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包括上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受理审查岗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
第二十三条 受理审查岗如果发现上报项目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或不正确之处,应及时将要求补报材料的通知传达至经办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报公司待批项目上会讨论的顺序原则上根据上报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授信审批部合规性审查的先后顺序而定,先通过合规性审查,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先上会。授信审批部应适当考虑尽量安排同一上报行的不同项目同时上会。在个别情况下授信审批部可视具体情况优先安排确有急需的项目上会。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实行限时审批的制度,符合上会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自通过合规性审查,符合上会条件之日起)上会讨论审批。
第四章 贷款审批会议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会议由四名专职审批人出席,同时必须有一名牵头审批人,否则,审批结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贷款审批会议必须有一名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列席,牵头审批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要求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部等部门派人列席贷款审批会议,提供政策咨询。审批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会议开始时先由主汇报人汇报,汇报时不应重复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中已经载明的内容。汇报内容原则上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需要向贷款审批人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书面申报材料中难以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情况;
(四)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主汇报人如无需要进一步向贷款审批人说明的情况,经牵头审批人同意可不经汇报而直接进入讨论。项目讨论完毕后,汇报人退场。
第三十条 审批表决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在进行必要的简短讨论后,由各位贷款审批人向牵头审批人说明各自的表决意见。
第五章 审批结论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
审批会议以牵头审批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并有三名及以上贷款审批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为同意贷款(含附加条件同意)。
如果某一笔贷款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续议票数之和不低于(含等于)全体贷款审批人半数,经牵头审批人同意,则该笔贷款可以续议。
如果某一笔贷款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续议的票数之和低于全体贷款审批人数半数,或牵头审批人不同意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即被否决。牵头审批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批会议决定的附加条件同意的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应负责组织落实贷款条件,并对贷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予以确认。如落实某些条件确实有困难,上报行或部门认为有必要考虑修改或放弃某些条件,可以就该情况向授信审批部书面报告,申请变更贷款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续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贷款审批会议认为某一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或汇报人回答问题不清,以至无法决策,需要续议,牵头审批人可以决定对该笔信贷业务暂不做同意与否的决定,待条件成熟时续议。同一笔信贷业务只允许续议一次。续议项目的贷款审批会议的牵头人以及参加会议的所有贷款审批人应与第一次审批该项目时的牵头人以及贷款审批人一致。
第三十四条 对已被贷款审批会议否决的贷款项目,上报行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贷款审批会议决策有不当之处,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复议。由公司各级贷款审批会议否决的项目,需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才能进入复议程序。原项目经过公司前台业务部门的,复议仍需先报前台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项目只能复议一次,提起复议的时间限于三个月之内。复议项目的贷款审批会议牵头人以及参加会议的所有贷款审批人应与第一次审批该项目时的牵头人以及贷款审批人一致。复议被否决后如需再报,应在一年后按新项目上报。
第六章 贷款审批会议文书
第三十六条 贷款审批人对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正式表决方式为在《XXX公司信贷业务评审表》(附表一)上签名并签注同意、不同意、附加条件同意、或待落实有关问题后续议。贷款审批人不得弃权。贷款审批人必须在会议结束前逐项填写《XXX公司信贷业务评审表》。
第三十七条 授信审批部应及时汇总贷款审批人意见交贷款牵头审批人。贷款牵头审批人在填写《审批会议决策意见汇总表》(附表二)时应综合考虑,充分吸收和汇总其他贷款审批人的合理意见,特别是贷款附加条件。牵头审批人应在审批会议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审批结论交授信审批部。
第三十八条 贷款批复文件由授信审批部根据贷款牵头审批人书面审批结论起草,由牵头审批人审定签发。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批会议采用全程摄像记录方式如实、详细地反映贷款审批会议上的讨论、问答和决策情况。摄像资料刻录成光盘存入项目审批档案。审批会议记录必须当场填列完毕。
第四十条 贷款审批会议纪要简要记录每次贷款审批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和审批结论。会议纪要由牵头审批人审定签发,分发范围包括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七章 公司贷款审批会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成立授信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九人组成,其中流动委员二名,分管后台的副总经理,前、后台部门负责人必须是授信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二条 分管后台的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有投票权但无否决权,公司总经理有否决权但无投票权。贷款审批会议必须至少有七名委员出席会议,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同意为通过,投票表决见《XXX公司XX公司授信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附表三)。
第四十三条 主任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经总经理批准可委托其它行级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审贷会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公司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审批决策意见填写见《XXX公司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审批表》(附表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如认为本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有重大利益冲突,应主动向牵头审批人说明情况,由牵头审批人决定该贷款审批人是否应该回避。牵头审批人如认为本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提出申请回避,经同意后另外安排牵头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如认为某一贷款审批人参加审批某一笔信贷业务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可要求该贷款审批人回避。
第四十六条 贷款审批人,列席贷款审批会议的其他人员,以及授信审批部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贷款审批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贷款审批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或其他人。
第四十七条 在审批会议上形成的摄像记录、光盘等审批档案专人保管,未经分管经理或总经理、董事长同意,任何人无权调阅。
第四十九条 凡参加贷款审批会议的人员原则上要求关闭通讯工具。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独立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情况结合专业判断按规则进行独立审批,不受任何其他人干预。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本行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规定,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视野宽阔,思维面广,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会议组织能力和主持能力。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本行行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本行行长对其授权,分级审批。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按照程序、政策和制度规定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具体范围和权限由授权书确定。
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避险措施、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分支机构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发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分支机构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相关部门或相关分支机构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
(三)有权查阅分支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贷后管理情况。
(四)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干预。
(五)有权向总行反映本行信贷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独立审批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本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分支机构的审议意见。
(六)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形势及各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经济信息、行业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不断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等。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独立审批人与分支机构就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进行必要、有效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保证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第十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本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组织对独立审批人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
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独立审批人政策执行、风险识别、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调研制度。独立审批人自己或会同专职审议人等每年要组织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项目、客户的感性认识,提高审批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将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实行离任审计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以评价其尽职履责情况。
(一)离任审计。独立审批人离任审计比照现行同级别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不良率达到容忍度或短期内集中发生不良时,应进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确认不良发生的原因,形成审计报告报本行党委。本行党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采取中止独立审批人工作、或解聘独立审批人、或更换独立审批人等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独立审批人工作的考核评价分为考核评价和聘任期满考核评价。定期考核评价结果向本行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对独立审批人的考核评价主要从职业操守、大局观念、专业水平、决策能力和勤勉敬业、审批信贷业务的质量、审批数量、审批效率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采取百分计分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独立审批人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考核加分:
(一)通过信贷审批有效制止重大信贷风险发生,避免我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本行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六章 独立审批人问责与免责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
(一)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审批通过,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 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十八条 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调查和审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限制性条款和管理条款不落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的,经本行党委认定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审批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
故意,没有道德风险的,可直接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某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专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设立方式分为本级行独立审批人、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本级行独立审批人是指从本级行辖属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人员中选拔设立独立审批人,并在本级行任用,该审批人由本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本级行行长转授;
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是指上级行对下级行以派驻方式设立独立审批人,该审批人由上级行选拔、聘任、考核和管理,其审批权限由上级行行长转授,下级行行长不具有单独审批该类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专业岗位管理,可以按个人、法人、三农业务等分别设相应的独立审批人岗位。
第五条 独立审批人岗位序列由低到高设臵初级、中级、高级和资深四个级别。
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数量根据业务需要配臵,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独立审批人设在中心;未成立中心的,单独设立独立审批人岗位。
原则上,总行最低设臵高级独立审批人,一级分行可设臵各个级别的独立审批人,二级分行(及达到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条件的支 1 行)最高设臵高级独立审批人,县级支行最高设臵中级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农业银行各项信贷基本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
第八条 初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4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中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若为大学专科学历,需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信贷工作6年(含)以上。
第十条 高级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8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资深独立审批人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信贷工作10年(含)以上。
第十二条 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有权认定行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拥有注册会计师(CPA)、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律师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证书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独立审批人资格实行聘任行初审、上级行认定的制度。但一级分行聘任的中级(含)以下独立审批人无需报总行认定;派驻下级行的独立审批人由派出行认定;总行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认定,初审与认定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由聘任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名,并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业务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并经本级行人事部门审查、党委审定,由人事部门向认定行人事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请对拟聘任的独立审批人资格进行认定:
(一)资格认定表,主要内容包括拟聘任人的简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聘任行相关部门意见,聘任行行长签发的资格初审意见。
(二)拟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 3 证明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由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上报。
(三)认定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收到认定资料后,转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查,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报主管行长及行长审定。总行为认定行的,行长审核后需报董事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认定行人事部门将认定结果以发文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聘任行,聘任行按规定聘任独立审批人。
第十七条 独立审批人任职期满后续聘的,可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八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
银行信贷审批人会议工作规程
本文2025-01-07 15:06:13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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