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栏目:银行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分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

为正确办理账户年检工作,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注意事项的通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应组织运营条线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及附件内容,按照要求做好每年度的账户年检工作,确保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和账户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各分行应认真学习年检工作相关制度,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柜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对存款人做好账户年检的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分行年检业务操作流程与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88627061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注意事项的通知 2.河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 操作流程

3.账户年检不合格通知书

运营管理部 2015年4月7日

(本通知直接发布至分行全体及其所辖支行)

第二篇: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公告

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年检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提高账户管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定于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现将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账户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我部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户除外)。

二、年检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工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件等信息。

三、为维护贵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贵

第三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委托书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王桂林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018)申请在贵行办理()业务,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特授权我单位员工(姓名:赵焕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21***0416)代理本单位及本人办理。该同志在我单位从事(财务)工作。

本单位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特此声明:本单位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享有和承担被委托人在代办过程中与贵行约定的业务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并承诺承担因以上代办事项给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单位公章:

法定签字或签章:

委托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授权日期:

****年**月**日

第四篇: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工作流程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工作流程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统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其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开户许可证补(换)发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银行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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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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