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2017年首季资金信贷工作意见概要[★]
第一篇:农商银行2017年首季资金信贷工作意见概要
****农商银行
2017年首季资金信贷工作意见
2017年,是我国启动“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要一年,更是我行抢抓机遇快发展大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首季业务发展工作,责任重大,事关全局。为突破发展瓶颈,掌握工作主动,支持县域经济建设,现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2017年首季资金信贷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精神,牢固树立“存款立行、质量兴行、合规治行”的经营理念,坚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的总基调,紧紧依托市场、政府和股东三大资源,突出资金组织工作,加大实体贷款投放,强化信贷质量管理,拓展多元增收渠道,实现业务发展快、风险防控好、经营效益高的工作目标,为提升监管评级、创建良好银行夯实基础,有效有力支持西峡经济社会发展。
二、首季业务目标及任务
13.新增POS终端100台,建设布放ATM机2台; 14.电子银行业务替代率达到35%以上。
三、首季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推行“四项”机制,开展“三大”活动,促进存款业务快速稳定增长。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保险金制度实施和各家金融机构网点下延等多种挑战,全行上下牢固树立存款立行、长远发展思想,着力实施“四项机制”,开展“三大活动”,力促存款较快增长,争抢金融市场份额。
1.推行精品网点服务评价机制。在费用可控前提下,按照“该升级即改造、该合并即转型、该迁址即布局”原则,研究确定今年精品网点升级规划,加快乡镇网点改造升级步伐,制定出台《文明规范服务星级网点评定管理办法》,完善硬件服务设施,创建“绿色服务窗口”,增强客户安全感和舒适度,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外部形象。
2.推行星级柜员评价管理机制。辖内支行积极按照总行研究出台的《柜面员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星级柜员评定和管理工作,努力提升柜面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客户的信任度和回头率,打造农商行特色的金融服务品牌。
3.推行半径上门超值服务机制。结合2016年制定的“走千村、入万户”实施方案,辖内支行研究制定区域内物理网点“半径”上门服务实施细则,做好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金融产品业务推介、个性金融服务预约等工作,强化存量客户维护,积极拓展新增客户,站立金融市场制高点。
投放力度,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8.优化贷款营销体系。全力打造“信贷服务中心”标杆形象,建立健全公司业务部营销公司类贷款、个人业务部营销个人大额贷款、基层支行营销“四通”特色小额贷款“三位一体”营销体系,形成客户分类、专业营销、梯次覆盖的贷款营销模式,提升贷款营销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信贷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增贷款必须签订自动扣划协议,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优化信贷规章制度。根据省联社新规章、新制度、新系统的要求,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梳理完善本行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明细营销权限,严格办贷流程,精简贷款文本,划分管理责任,把每笔贷款业务都装进制度的“笼子”,使每笔业务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上级的检查。
10.优化信贷服务产品。根据辖区特色产业、客户群体、营销主体,整合信贷资源,主力打造“三大”产品,即以支持辖内中小企业发展的“企贷宝“、以支持城镇商业圈繁荣的“微贷宝”、以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四通”小额贷款,确定支持对象,规范准入条件,创新担保方式,明确办贷流程,抓好推介营销。
11.优化科技营销渠道。积极借助外部智力,引进专业客户信息采集系统和贷后管理系统,完成公司部、个贷部和营业部的上线运营试点工作,实现信息采集与贷后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和智能化,弥补客户信息采集、信用评级等不足,完善贷后跟踪检查、客户资源维护等短板,全面提升信贷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12.优化信贷从业队伍。按照省联社前中后台管理要求,研究
笔进行利息催收,对结息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每笔罚款20元,从当月业绩考核中扣发。
16.落实到期贷款提示制。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每月初即对辖区内支行和营销部门当月到期贷款下发“到期贷款提示单”,并附到期贷款明细清册,明确催要责任人责任;各支行和部门负责人根据“提示单”要求,组织贷款管理责任人员逐笔进行提示催要,对当月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逐笔写明原因,界定催收责任,向总行包行部门负责人和包片领导做好汇报,信贷部做好汇总通报。
17.落实逾期贷款警示制。总行合规风险部每月初对辖区内支行和营销部门上月未收回贷款下发“逾期贷款警示单”,建立逾期贷款清收管理台账,责成相关支行和部门负责人根据“警示单”要求,组织清收责任人逐户上门催收,签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等在限定时限归还贷款本息。总行包片领导对逾期贷款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实施现场督导清收。
18.落实新增不良追责制。总行合规风险部每月初对辖区内支行和营销部门逾期3个月未收回贷款下发“不良贷款追责单”,督促相关支行和部门负责人持续清收。同时,将当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册移交稽核监督部进行现场审计,责任界定,对履职尽责而形成不良的移交资产管理部依法负责清收,对违规办贷而形成不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限时负责清收,对违法办贷而形成不良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9.落实贷款时效提示制。总行资产管理部每月初对辖区内支行和营销部门当月拟超时效贷款下发“保时效贷款提示单”,督促
标客户,研究清收计划,制定清收措施,上报清收台账。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将清收盘活目标客户清册呈报包片领导督促。
23.实施专项督导通报。总行合规风险部和资产管理部按照“日监测、周统计、旬站队、月通报、季奖惩”的管理要求,负责做好对各支行清收盘活工作的督导、通报和考核工作,各包片领导定期召开片会,负责对联系点支行的现场督促,对进度缓慢、清收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五)抓好“两大”收入,严控“三项”支出,实现经营效益持续稳步提升。
24.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总行财务会计部严格执行按月结息制度,加强对辖内各支行和营销部门三个月内未结息、三个月以上未结息贷款的监测、统计和督促,严格控制表外应收利息额,实现应收尽收,着力提高百元贷款收息率,增强盈利水平。
25.抓好投资业务收入。总行市场拓展部在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控风险、操作合规的基础上,充分用足用活富裕资金,积极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合理配置债券资产,加大标准化债权投资力度,同步开展票据贴现、存放同业等业务,积极拓展其他收入渠道,实现同期水平较大提升。
26.严控负债业务支出。全行牢固树立成本核算意识,合理运用揽存资源,优化负债业务结构,强化新增存款考核,严控组织资金费用,确保既促进业务较快发展,又切实降低经营成本。
27.严控管理费用支出。全行牢固树立经营意识,严格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资产费用率、成本收入比同比下降、收入增
报业务竞赛开展情况,综合办公室积极宣传报道竞赛活动中的典型实例、先进经验,积极营造比、学、赶、超的竞赛氛围。
(四)严格奖惩,激发动力。为充分调动全员参与业务竞赛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总行信贷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分解业务竞赛目标,研究制定考核方法,配置资金鼓励先进,从严追究后进责任。(具体考核方法见附件2)
附件:1.****农商银行首季业务目标分配计划表
2.****农商银行首季业务“开门红”考核办法-
第二篇: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概要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行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报表),其中报告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
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
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贷款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贷款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五)贷款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本行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
(六)贷款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
(七)贷款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
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为指导方针,转授权范围内额度的贷款由各营业网点自主审批,超过转授权额度的贷款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超过营业网点转授权额度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分离”具体操作为:由各营业网点将受理的贷款资料首先交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后,转交风险部门审核,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退回各营业网点,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信贷、财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或分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
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营业网点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
一、审批超过对各营业网点转授权的贷款;
二、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三、及时规范各营业网点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围;
第六章 贷款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用途、效果等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能力、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量、收入等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借款人重大经营决策变化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他情况。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行领导汇报,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门对发放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处理。
第七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帐单、催收通知单等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一切书面资料都必须入档管理。稽核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营业网点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五个方
面,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执行。
(一)行长(主任)负责制。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全部贷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各营业网点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三)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是指授信工作人员在各营业网点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所发放不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审批的小额贷款(包括:信用、担保、联保、质抵押贷款),实行五包独任负责制,即包调查,包审批、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
(四)大额贷款责任制。是指发放大额贷款时,在严格落实“三查”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由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等授信岗位人员共同分别承担管理责任。
(五)离职责任追究制。对授信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后,发现其在原任期间或原单位存在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贷款的,返回原单
农商银行2017年首季资金信贷工作意见概要[★]
本文2025-01-07 14:49:44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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