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栏目:银行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财会监管工作力度,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以下简称《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章节的增加。新的《监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增加了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五章监管方式和程序。将监管方式具体地划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并分别规范了两类监管方式的工作程序,使财会监管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合理选择监管方式。二是增加了第六章监管工作要求。合理确定了财会监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完善了财会监管档案管理。三是对监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了规范。

(二)内容的变化。一是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增加了制定的依据。在第四条中明确了财会监管工作的管理原则。在第五条中重新明确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同时提出了实行财会监管责任制。二是在第二章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了不同层面财会监管员的配备和相应的级别。三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监管工作的权限,保障财会监管员属尽职守地履行监管职权。四是第四章中进一步扩延了监管工作内容,明确了财会监管员首先要对辖属机构坐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对辖属营业机构进行常规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充分认识财会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原《监管制度》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对建立财会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实现财会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会管理内容的不断扩延,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核算手段的逐步现代化,会计风险隐蔽性愈来愈强,风险控制难度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机制,控制各种财会风险显得至关重要。财会监管作为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与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构成ⅩⅩ银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尤其是随着审计职能的上收,支行以下的监督主要依靠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因此财会监管要适应我行改革发展的需要,逐步下移监管重心,不断强化自律监管意识,巩固一道防线,保障财会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财会监管队伍建设

(一)加强对财会监管工作的领导。新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并提出了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各级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调动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切实有效地开展财会监管,并使这一体系快速有序的运行。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行要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尤其要做好人员的选拔和聘任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审批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各级行要严格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定期评选优秀财会监管员。要充分考虑财会监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度,在工作待遇方面应随着工资分配办法的不断完善,适时适当提高其岗位系数,充分调动财会监管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检查监督,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对所辖机构的检查监督中,要与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的临柜监督结合起来,做到“点”和“面”的有机结合,强化内控效率。

四、关于制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问题

《监管制度》是《中国ⅩⅩ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2000〕78号)规定的细化,等同于财会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各级行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财会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其履行职责情况,不但要接受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接受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防范财会风险,保障良好的财会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ⅩⅩ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中国ⅩⅩ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结合ⅩⅩ银行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会监管是财会部门为规范管理,加强会计风险防范,保障财会工作正常运行,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自律行为,是中国ⅩⅩ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自身的管理、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对财会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辅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证财会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财会监管体系由各级行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长、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会监管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组成。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系统内各级行财会部门及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本行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财会监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财会监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立财会监管科,配备2-3名专职财会监管人员;

(二)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财会监管组(股),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管人员;

(三)县(市)支行财会部门,应按5-7个营业机构(含储蓄所)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营业机构少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监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专兼职财会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

(二)热爱财会监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作风扎实;

(三)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十条 一切行政、业务指标不得与财会监管员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其超脱行使监督职能。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财会监管计划的实施,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监督和辅导。

(二)负责对辖属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随机检查、督导。

(三)负责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坐班主任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五)负责检查、督导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上报财会监管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对辖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调阅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三)有权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被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

(四)有权对不适应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五)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ⅩⅩ银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及规定情况。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旅行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常规性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认真开展对辖属单位的专项检查。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财会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岗位设置、劳动组合的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情况。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计算机会计处理操作情况。第十九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会计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整理、装订、分类的合规性及会计档案保管的安全性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财会工作先进经验,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推动财会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管方式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

常规监管是指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会计核算规定、业务操作规程、会计风险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序时监管活动。

专项监管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有关业务事项或管理情况实施的定向监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规监管主要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定点监管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检查监督与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业务检查、整理资料、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监管主要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查看实物资料、操作流程的方式,按组织准备、实施检查、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按年制定财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按期分步作出安排,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和开展财会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监管人员要按时完成检查监督任务。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每季对辖属机构监管的内容检查一遍,检查面为100%。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半年对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支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50%。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年对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总行每年对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档案。财会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年度监管工作规划、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监管工作底稿(见附表2,略)、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财会监管报告、监管工作报告表、移送处理意见书等,并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会监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认真登记监管工作底稿。检查事项须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限期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管报告分常规监管报告和专项监管报告。

常规监管报告是对报告期内监管工作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其内容包括:财会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正反典型事例,整改措施,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报告是指对某一方面业务或管理进行的定向监管情况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项监管的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界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等。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报告采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行财会监管员按季度向本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报告。各级行财会部门按年中、年末向上级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管报告上报时间。各级行监管员的报告于每季末上报。各级行财会部门的汇总监管报告和监管工作报告表(见附表1,略)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监管报告按上级行规定时间上报。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并将对财会监管工作的考核纳入财会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财会监管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由财会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人事部门负责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财会部门负责其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优秀的财会监管员和在检查、监督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现、堵住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财会监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监督不力,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纠正的问题得不到纠正,造成事故、案件的监管员,要按《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并追究财会监管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坐班主任的相应规定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制度于ⅩⅩ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财会工作监管制度(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的通知

2002-12-2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

号:农银发[2002]186号 发布日期:2002-12-24 执行日期:2003-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财会监管工作力度,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以下简称《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章节的增加。新的《监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增加了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五章监管方式和程序。将监管方式具体地划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并分别规范了两类监管方式的工作程序,使财会监管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合理选择监管方式。二是增加了第六章监管工作要求。合理确定了财会监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完善了财会监管档案管理。三是对监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了规范。

(二)内容的变化。一是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增加了制定的依据。在第四条中明确了财会监管工作的管理原则。在第五条中重新明确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同时提出了实行财会监管责任制。二是在第二章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了不同层面财会监管员的配备和相应的级别。三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监管工作的权限,保障财会监管员属尽职守地履行监管职权。四是第四章中进一步扩延了监管工作内容,明确了财会监管员首先要对辖属机构坐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对辖属营业机构进行常规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充分认识财会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原《监管制度》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对建立财会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实现财会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会管理内容的不断扩延,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核算手段的逐步现代化,会计风险隐蔽性愈来愈强,风险控制难度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机制,控制各种财会风险显得至关重要。财会监管作为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与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构成农业银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尤其是随着审计职能的上收,支行以下的监督主要依靠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因此财会监管要适应我行改革发展的需要,逐步下移监管重心,不断强化自律监管意识,巩固一道防线,保障财会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财会监管队伍建设

(一)加强对财会监管工作的领导。新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并提出了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各级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调动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切实有效地开展财会监管,并使这一体系快速有序的运行。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行要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尤其要做好人员的选拔和聘任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审批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各级行要严格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定期评选优秀财会监管员。要充分考虑财会监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度,在工作待遇方面应随着工资分配办法的不断完善,适时适当提高其岗位系数,充分调动财会监管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检查监督,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对所辖机构的检查监督中,要与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的临柜监督结合起来,做到“点”和“面”的有机结合,强化内控效率。

四、关于制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问题

《监管制度》是《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2000〕78号)规定的细化,等同于财会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各级行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财会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其履行职责情况,不但要接受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接受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防范财会风险,保障良好的财会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结合农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会监管是财会部门为规范管理,加强会计风险防范,保障财会工作正常运行,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自律行为,是中国农业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自身的管理、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对财会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辅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证财会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财会监管体系由各级行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长、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会监管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组成。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各级行财会部门及对外营业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本行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财会监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财会监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立财会监管科,配备2-3名专职财会监管人员;

(二)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财会监管组(股),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管人员;

(三)县(市)支行财会部门,应按5-7个营业机构(含储蓄所)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营业机构少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监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专兼职财会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

(二)热爱财会监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作风扎实;

(三)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一切行政、业务指标不得与财会监管员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其超脱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财会监管计划的实施,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监督和辅导。

(二)负责对辖属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随机检查、督导。

(三)负责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坐班主任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五)负责检查、督导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上报财会监管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对辖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调阅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三)有权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被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

(四)有权对不适应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五)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及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旅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常规性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认真开展对辖属单位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财会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岗位设置、劳动组合的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计算机会计处理操作情况。第十九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会计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整理、装订、分类的合规性及会计档案保管的安全性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财会工作先进经验,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推动财会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管方式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

常规监管是指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会计核算规定、业务操作规程、会计风险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序时监管活动。

专项监管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有关业务事项或管理情况实施的定向监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规监管主要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定点监管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检查监督与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业务检查、整理资料、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监管主要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查看实物资料、操作流程的方式,按组织准备、实施检查、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按年制定财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按期分步作出安排,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和开展财会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监管人员要按时完成检查监督任务。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每季对辖属机构监管的内容检查一遍,检查面为100%。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半年对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支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50%。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年对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总行每年对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档案。财会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监管工作规划、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监管工作底稿(见附表2,略)、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财会监管报告、监管工作报告表、移送处理意见书等,并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会监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认真登记监管工作底稿。检查事项须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限期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管报告分常规监管报告和专项监管报告。

常规监管报告是对报告期内监管工作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其内容包括:财会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正反典型事例,整改措施,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报告是指对某一方面业务或管理进行的定向监管情况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项监管的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界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等。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报告采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行财会监管员按季度向本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报告。各级行财会部门按年中、年末向上级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管报告上报时间。各级行监管员的报告于每季末上报。各级行财会部门的汇总监管报告和监管工作报告表(见附表1,略)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监管报告按上级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并将对财会监管工作的考核纳入财会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财会监管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由财会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人事部门负责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财会部门负责其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优秀的财会监管员和在检查、监督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现、堵住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财会监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监督不力,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纠正的问题得不到纠正,造成事故、案件的监管员,要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并追究财会监管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坐班主任的相应规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制度》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制度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美银行监管制度

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法律制度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第一篇: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四章 …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