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
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进行回顾和分析,从而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x年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汇总工作于x年3月末完成,较xx年取得了进步,但总成绩还没有进入全省前列,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现将xx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总结如下:
一、环境质量指标
1、api指数:
该指标是对松原市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我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完全达到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我市的两处水源地分别为江北自来水和江南龙坑饮水处,均为地表水。地表水水源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ⅲ类标准,目前我市存在的问题是水源地监测项次不全。按照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地表水源地分为10个必测项目和18个选测项目,如下表所示:略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我市水环境功能区属于非沿海城市但考虑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情况,共三个断面,分别是入境的畜牧场断面,西大嘴子断面和出境的泔水缸断面。入境断面和出境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评价,西大嘴子断面按照ⅳ类标准评价。监测项目共5项,分别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各断面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取“单因子评价”。
xx年年,我市的各个断面都达到规定标准,监测项目齐全,监测频次也达到要求。但是我市出入境水质变化表现为水质变差。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xx年年,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5.3分贝,达到城考满分标准,监测点位、监测网格大小达到要求。但是较去年的52.4分贝相比,我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有所增加。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xx年年,我市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3分贝,没有达到满分要求的68分贝这一标准。监测方法符合要求。
二、环境管理指标
1、清洁能源使用率:
xx年年,我市城市地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为56.01%,城市清洁能源指的是除了煤以外的能源。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我市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还没有推向社会化运营,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xx年年,我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70.58%,没有达到90%以上的满分要求。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包括城市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城市市区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率两部分。
xx年年,我市的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为94.76%,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为100%。但是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也还没有运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
5、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包括城市地区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和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
xx年年,我市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89.66%;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99.07%;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为99.22%;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为74.58%。
6、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和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这里的工业增加值指的是全部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
xx年年,我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如下表所示:略
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一年监测4次,每季度监测一次,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xx年年,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处理量不大,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次不够。按照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监测以下11个项目:
化学需氧量进口、出口,生化需氧量进口、出口,悬浮物进口、出口,石油类进口、出口,氨氮进口、出口,总氮进口、出口,总磷进口、出口,ph进口、出口,色度进口、出口,粪大肠菌群进口、出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进口、出口。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我市的垃圾处理厂虽然已经建成,但是没有正式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要求一年监测4次。每季度一次。渗滤液监测项目有: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大肠菌值。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xx年年,我市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5.36%。
四、环保机构建设: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包括职能、编制和经费)的建设情况。我市的环保机构建设完善,符合标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此项指标工作还没有开展。今年,我们将采取措施加强和提高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城考指标;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等城考指标的相关工作;加强和完善集中式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生活污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做好其他各项指标的相关工作;为创建环保模范城奠定基础。
第二篇: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汇总工作总结
x年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汇总工作于x年3月末完成,较XX年取得了进步,但总成绩还没有进入全省前列,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现将XX年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总结如下:
一、环境质量指标
1、api指数:该指标是对松原市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我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完全达到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我市的两处水源地分别为江北自来水和江南龙坑饮水处,均为地表水。地表水水源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X》ⅲ类标准,目前我市存在的问题是水源地监测项次不全。按照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地表水源地分为10个必测项目和18个选测项目,如下表所示: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备注地表水必测项目(共10项)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共18项)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采取“单因子评价”的方法,有一项不达标则该月水质就不达标。XX年年,我市水源地必测项目中的粪大肠菌群没有监测,选测项目中要求监测的总氮、硒、砷、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还没有监测。
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我市水环境功能区属于非沿海城市但考虑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情况,共三个断面,分别是入境的畜牧场断面,西大嘴子断面和出境的泔水缸断面。入境断面和出境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评价,西大嘴子断面按照ⅳ类标准评价。监测项目共5项,分别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各断面全年采样6次,隔月采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取“单因子评价”。XX年年,我市的各个断面都达到规定标准,监测项目齐全,监测频次也达到要求。但是我市出入境水质变化表现为水质变差。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XX年年,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5.3分贝,达到城考满分标准,监测点位、监测网格大小达到要求。但是较去年的52.4分贝相比,我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有所增加。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XX年年,我市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9.3分贝,没有达到满分要求的68分贝这一标准。监测方法符合要求。
二、环境管理指标
1、清洁能源使用率:XX年年,我市城市地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为56.01%,城市清洁能源指的是除了煤以外的能源。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我市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还没有推向社会化运营,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XX年年,我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70.58%,没有达到90%以上的满分要求。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包括城市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城市市区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率两部分。XX年年,我市的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为94.76%,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为100%。但是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也还没有运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
5、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包括城市地区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和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XX年年,我市的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89.66%;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99.07%;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为99.22%;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为74.58%。
6、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和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这里的工业增加值指的是全部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XX年年,我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如下表所示: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名称单位指标值得分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强度吨/万元8.388 2.00 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吨/万元0.001043 1.99 万元工业增加值烟尘排放强度吨/万元0.011607 0.93 万元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吨/万元0.011885 1.76
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一年监测4次,每季度监测一次,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XX年年,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处理量不大,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次不够。按照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监测以下11个项目:化学需氧量进口、出口,生化需氧量进口、出口,悬浮物进口、出口,石油类进口、出口,氨氮进口、出口,总氮进口、出口,总磷进口、出口,ph进口、出口,色度进口、出口,粪大肠菌群进口、出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进口、出口。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我市的垃圾处理厂虽然已经建成,但是没有正式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要求一年监测4次。每季度一次。渗滤液监测项目有: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大肠菌值。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XX年年,我市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5.36%。四、环保机构建设: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包括职能、编制和经费)的建设情况。我市的环保机构建设完善,符合标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此项指标工作还没有开展。今年,我们将采取措施加强和提高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清洁能源使用率等城考指标;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等城考指标的相关工作;加强和完善集中式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生活污水出水水质的监测;做好其他各项指标的相关工作;为创建环保模范城奠定基第三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作者:环保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42文章录入:admin文章属性: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制定。
第二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家将直接考核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广州、南昌、南宁、贵阳、成都、昆明、西安、太原、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海口、大连、桂林、苏州等32个城市。
第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考核《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附表所列的20项指标。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除附表中列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八项指标为必须考核的指标外,其它指标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取舍和增补。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市(包括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并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摸清本市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计划中分解,落实到基层。
第六条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国家考核的城市,次年2月底以前要将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自治区考核城市(包括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
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对各省、自治区、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第八条关于20项考核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关于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9项指标的监测技术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十条前述9项监测指标的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查、报告(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原来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卫生部门报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5项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统计报告(其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境管理人员提供),城市热化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5项指标由城建、公用部门报告,民用型煤普及率由物资或商业等部门报告。所有数据统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计分。
第十一条指标计分要求
1、所有数据必须经实测、统计取得,要准确、完整、可靠。
2、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严格执行附件规定要求。
3、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要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一致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环境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统计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1989年开始,有关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由1月1日起全面展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要逐步充实完善,边工作,边完善。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郊区,下同)大气环境中测得的总悬浮微粒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2、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建城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建城区总面积×100%
4、民用型煤普及率,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城市居民、饮食服务,集体炊事使用的蜂窝煤量与上列三项民用煤总量之比。计算公式:民用型煤普及率=市区三项民用蜂窝煤量市区三项民用煤总量×100%
5、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比。计算公式:工艺尾气达标率=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100%
6、汽车尾气达标率,指城市汽车年检尾气所达标的汽车数与城市汽车拥有数之比。计算公式:汽车尾气达标率=年检汽车尾气达标的汽车数城市汽车拥有数×100%
7、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步确定这一指标只测14个项目(详见附件2)。计算公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各水源达标的监测项目×各水源取水量)之和(14项×各水源地取水总量)×100%
8、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指市区内对城市环境影响最大的地面水体(已授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认定)COD的平均含量。计算方法见附件2。
9、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市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计算公式: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城市年排工业废水量城市年工业总产值
10、工业废水处理率,指市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废水处理率=经过处理外排的工业废水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11、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工业废水水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废水处理达表率=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量×100%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市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3、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全市交通干线等效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
1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
16、城市气化率(即居民用气普及率)指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的市区非农业人口与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城市气化率=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数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100%
17.城市热化率(即供热普及率),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与需要供热面积之比。需要供热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上级或企业自行确定。计算公式:城市热化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市区需要供热面积×100%
18.城市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计算公式: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量污水总量×100%
19、生活垃圾清运率,指市区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城市垃圾清运率=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生活垃圾与粪便产生量×100%
20、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市市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动物园、广场绿地、沙(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面积与市区非农业人口之比。计算公式: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市区公共绿地面积市区非农业人口×100%
第四篇:“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考核范围
(一)全市域: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二)市辖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三)建成区: 按建设部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的解释。“十 二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的建成区范围,是指市辖区建成区。
二、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 每项指标均包括两部分内容:指标定量考核内容和工作定性考核 内容。
(二)考核形式: 指标定量考核:数据; 工作定性考核:城市上报自评结果;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 部按照《工作考核计分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对象包括现场 点位、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统计表、工作总结、成果通报等(如未正式发布的,以有关部门盖章为准)。
(三)考核计分: 指标定量考核为得分制,得分按计分方法计算;工作定性考核为 扣分制(注明“加分项”的除外),完成不得分,未完成即扣分(得 负分)。指标总得分为指标定量考核得分与工作定性考核扣分之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得分排名第一的城市和排名变动较大的城市进行现场审核,环境保护部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情况和 部分城市数据上报情况开展现场审核。如在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开展的监督、审核工作中,发现城市指标定量考核数据出现虚 报、瞒报、漏报或未按要求计算、报送等情况,该项指标扣除上报分 值的 60%;城市工作定性考核出现虚报、瞒报、漏报或与实际情况不 符等情况,该工作考核项目计为 0 分。上述两种情况均通报相关责任 部门与个人。标示“*”指标项为监督考核项,即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危险废物处置率、工业企业排放稳定 达标率 4 项指标。如该项指标得分超过指标分值 85%以上,城市需向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现场核实,经核实后方可获得实际分数。未提 出申请的,该项指标得分不超过指标分值的 85%。
三、考核原则
(一)环境保护部下发“城考”考核点位确定规则,城市环保部 门根据规则上报“城考”考核点位,经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确 定后,对其开展考核。“城考”考核点位一经环境保护部确认,在本 套指标实施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城考”考核点位中,属国控断面或省控断面的点位发生调整的,城市环保部门应将批复后的调整 方案报环境保护部“城考”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对“城考”考 核点位进行相应调整。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监测计划中已有明确 规定的,以国家标准、《规范》和监测计划为准,未规定的按本 实施细则执行。
(三)涉及环境保护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管理部门有关文 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四)注明县级市不考核的指标,县级市可不开展此项考核,但其 中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需按指标要求开展考核。该项指标 得分不计入总分,如欲计入总分,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经 上级环保部门按审核规范现场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空气质量 此项指标总计 15 分。考核指标包括全年优良天数比例、PM10、SO2 和 NO2 年均值浓度,分别计 3 分、4 分、4 分、4 分。考核内容由 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1、全年优良天数比例是指 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 比例。计算方法: 全年优良天数比例= API ≤ 100的天数 × 100 % 全年天数 计分公式: DI11=3×X 式中:X 为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单位:% 未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空气质量的城市,该项不得 分。
2、三项主要污染物(PM10、SO2 和 NO2)年均值浓度。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年均值 = 污染物日平均浓度之和 全年天数 非自动监测的城市,污染物浓度年均值为实际监测天数的均值,但有效天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分公式: DI12=4×(α p-P)/ α p DI13=4×(α s-S)/ α s DI14=4×(α n-N)/ α n 式中:DI12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得分; α p 为可吸入颗粒物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P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DI13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得分; α s 为二氧化硫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S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DI14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得分; α n 为二氧化氮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 2.5 倍; N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 ; 污染物浓度年均值为 0 时得满分;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二级标 准浓度限值时,获 60%得分,即 2.4 分;等于或大于 2.5 倍二级标准 浓度限值时,得 0 分。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为现行有效的国家空气质 量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年均值)。PM10、SO2 或 NO2 年均值等于或超过 α 的(得分为 0),但较上 相比有改善,则改善程度每满 10%加 0.1 分。三项污染物改善加分可 累计,总计 3 分封顶,但此加分不适用其指标定量考核分数大于 0 的情况。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确认的考核点位全部按要求开展了监 3 测和统计; 2.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手工监测技术要求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技术规范》(HJ/T194-2005); 3.统计和计算方法符合考核要求; 4.政府出台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政策措施; 5.监测点位全部采用自动监测。如未全部采用的城市,按未开展自动监测点位的比例折减本项工作考核点分值; 6.开展 PM2.5 监测; 7.开展臭氧监测; 8.污染物年均浓度如超过三级标准的,考核改善情况。第 1)、为指标否决项。6)、8)为加分项。各项分值详、2)、7)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考核点位 环境保护部确认的“城考”考核点位。
2、监测项目和频次 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 《环 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要求统计; 采用手工监测的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 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要求统计。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评价方法 每日 API 指数按考核点位的浓度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 API 超过 100。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
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定量考核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 类 和 地 下 水 水 质 达 到 《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 达标量之和(万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标率= × 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 和(万吨)计分方法: DI2=8×I2 式中:DI2 为数据得分 I2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计算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2.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上城市监测站开展了 35 项选定项目的监测(县级市不考核); 5.组织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6.已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 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7.市监测站能开展水质全分析; 8.每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 9.全分析检出项纳入常规监测。其中 1)、2)项为指标否决项。7)、8)、9)为加分项。各项分 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后)。
(三)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和分析方法 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 检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为环境保护部确认的“城 考”考核点位。
2、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 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评价。
3、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每月监测有一项以上不达标,即该月取水 量不达标。水源地达标水量为各月达标取水量之和。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 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HJ/T433-2008)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此项指标计 8 分。考核指标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 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非沿海或沿海但无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考核城市地表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分别计 6 分、2 分;沿海城市且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三项全部考核,分别计 4 分、2 分、2 分;仅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考核近岸海 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 8 分。考核内容由指标定量考核和工 作定性考核组成。
(一)指标定量考核 计算方法: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达标率 = 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频 次之和 × 100% 各考核断面监测总频次 “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是指:各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要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境(市境)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同上。计分公式:
1、非沿海、无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 DI3=DI31+DI33 DI31=6×X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DI31 为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得分;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DI33 为出 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达标得 2 分,不达标得 0 分。出境断面水 质不达标(得 0 分)时,如出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浓度)年均值 均不劣于入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年均值,可得 0.5 分,只有一项不劣于,得 0.2 分。
2、沿海城市且有近岸海域考核的城市: DI3=DI31+DI32+DI33 DI31=4×X DI32=2×Y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DI31 为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得分;DI32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X 为城市水环 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率,单位:%。DI33 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得分,达标得 2 分,不达 标得 0 分;出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得 0 分)时,如出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浓度)年均值均不劣于入境断面水体 COD、氨氮年均值,可得 0.5 分,只有一项不劣于,得 0.2 分。
3、仅有近岸海域考核点位的城市: DI3=8×X 式中:DI3 为指标得分;X 为城市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单位:%。
(二)工作定性考核 1.监测和评价方法正确; 2.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且经市政府批复; 3.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与断面考核类别一致; 4.全年原始监测数据完备; 5.政府出台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政策措施; 6.市区无劣Ⅴ类或黑臭水体; 7.12369 环保投诉中关于地表水的投诉妥善解决; 8.有整治计划,并按期完成。1)、2)为指标否决项。各项分值详见《工作考核计分表》(附 后)。
(三)操作解释
1、考核点位 市辖区内全部国控、省控点位。没有国控和省控的城市,考核 市控点位,且至少考核三个市控点。考核断面不包括其中的国控、省控和市控河流入境点位。
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国控、省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市控断面全年采样 6 次,隔月 采样。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
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 监测项目见《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 水质标准》(GB3097-1997)。
4、监测评价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 1 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 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 水质达标频次,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频次。
(四)数据来源 指标定量考核:市环境监测部门。工作定性考核:城市有关部 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
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本文2025-01-07 09:50:02发表“其他总结”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sowenku.com/article/3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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