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款工作意见(大全五篇)

栏目:银行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商业银行存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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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课件 w ww.5 Y K j.Co M 6为了认真贯彻省分行党委提出的“三抓一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分行党委提出的“三进”工作部署,加快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步伐,不断扩大公司客户存款占比,加快公司客户存款结构调整步伐,巩固公司客户存款地位,提高公司客户存款贡献度,特对2006年公司客户存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负债业务要快进为主题,以账户管理为基础,以贷款牵引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保证,以客户经理为主力军,强化公司客户存款发展战略,完善公司存款工作机制,加大公司客户的开发和营销力度,提高公司客户存款市场占有率。

二、工作目标

(一)公司客户存款净增:10000万元

(二)公司客户存款日平均余额净增:

(二)新增中小民营客户:100户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公司客户存款发展大战略。

1、强化公司客户存款发展大战略是我经营的客观需要。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就没有银行,这是银行产生的根本所在。而且存款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银行业务的盛衰、风险程度、发展潜力及利润多少所辕知的。目前,商业银行存款种类较多,按照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公司客户存款人是商业银行存款的一个种类之一,是对公存款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数额大、成本低、发展快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银行重要的效益增长点。因此,加快公司客户存款发展步伐,提高公司客户存款占比对我行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2、强化公司客户存款发展大战略是商业银行竞争的需要。金融竞争是围绕着资金商品占有率而展开的,因此,存款始终是各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同时,存款既是银行的一种负债产品,又是银行为社会和客户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事实上,公司客户之所以把钱存入银行,是因为某种存款能够满足其需要。市场和客户能在多大程度上接纳这一金融服务,受到客户的动机和选择的很大影响。在存与不存、存多存少、采取什么形式存款、在哪家银行存款等问题的选择上,主动权在客户手中。因此,商业银行要在负债业务经营上实现预期的目标,在存款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就必须主动出击,实施有的放矢的营销策略,积极拓展优质存款客户。

3、强化公司客户存款发展大战略是落实“三进”发展战略的需要。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存款是贷款的基础,贷款是存款的衍生。“三进”指的是中间业务要突进、负债业务要快进、资产业务要稳进。“三进”中负债业务要快进是基础,如果没有负债业务的快进,就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来源,就谈不上资产业务的稳进。

(二)优化公司客户存款机制

组织公司客户存款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因此,建立公司客户存款组织体系,是完成公司存款任务的保障。

1、领导负责。公司客户存款是我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客户存款工作是我行存款工作的重要工作,抓好公司客户存款对我行扩大资金来源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行领导,特别是各行一把手要将公司存款纳入重要议事和办事日程上来,将公司存款工作当着重要性的业务工作亲自拿在手上,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上,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贷资金、通讯工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倾斜,保证公司客户存款健康稳定的发展。

2、归口管理。公司客户存款由市分行对公存款中心牵头管理,公司业务部门和各行信贷部门作为公司客户存款营销主管部门,全面承担起组织公司存款业务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公司存款工作的政策指导、客户开发与维护、产品开发与营销、业务检查与考核、信息收集与利用等,使公司存款工作落到实处。

3、分工协作。对公存款中心是公司客户存款的牵头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存款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公司存款的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客户存款营销、推动与实施;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客户的存款组织工作,对贷款客户的账户设立、销售资金归行、产保证金到账率的管理等,并在贷款项目审批中对存款业务提出一些限制性附加条款;会计部门负责对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并及时向客户经理提供大额存款划转信息;资金营运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司客户存款资金运作、存款结构等变化情况的分析,搞好资金调度;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客户提出的科技需求,及时开发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和服务等。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发挥优势,团队营销,整体联动。

4、客户经理营销。客户经理是公司客户存款的主要营销者和责任人,对自己负责的客户存款进行承包,通过为客户量体裁衣、度身订做服务方案,为客户的业务需要提供一体化管理和全方位的“一对一”服务,促使公司存款的增长。

(三)加强公司客户存款营销。

1、实行差异化服务,牢牢抓住现有优质客户。按照“二八定律”,银行80%的客户存款来自于20%的客户,因此,要尽快着手开展现有客户的细分工作,逐步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按行业性质、特点、对银行的贡献度大小等,对客户进行分门别类地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客户的特点制定优质客户的标准,然后把我们的营销力量集中到最能赢利的客户身上,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提高他们的忠诚度。

2、关注新兴行业和新型企业,不断挖掘新的优质客户。在银行的客户中,部分客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是企业上游客户,有的是其下游客户,银行有时并非清楚。通过与客户的沟通,以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途径来拓展企业存款市场。同时,要深入研究行业、公司的发展趋势,明确长期的合作群体和服务群体目标,对成长性较好的新兴行业和新型企业,从一开始就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各种金融手段把合作关系巩固起来。如中小民营企业,它们是我市一个快速成长的新兴客户群,代表着未来的市场方向,因此,也是我行公司客户存款的发展战略和重点营销对象。

3、满足优质客户金融需求,构建新型银企关系。在产品策略、服务策略、公关策略和网点设置策略上都应优于竞争对手,特别是要重视开发一些具有我行独特优势的金融产品,通过培养吸收企业存款的核心竞争力来吸引客户,从而推动公司客户存款的稳定增长。因此,在服务上,提供手续简便、环节少、速度快、查询便捷和高效的优质服务。在服务品种上,提供结算、贷款、网上银行、财务顾问等多样化的品种服务,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

(四)蔬通公司客户存款渠道。

1、强化贷款牵引作用。以公司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为切入口,与客户建立紧密的、全方位的合作关系,扩大公司客户存款来源。一是对信誉高、效益好、实力强、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充足,并能带来较为可观的低成本资金的大中型公司客户,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系列贷款品种,以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及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扩大客户在我行的贷款份额。二是凡在我行贷款的公司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特别是基本账户,并写进银企合作协议或作为贷款附加条件,做出硬性约定。三是要求公司客户维持一定的支票账户存款余额,以此作为贷款定价的条件。四是对公司客户使用银行资产类金融产品有关保证金(如承兑汇票、保函)的转存率和项目自有资金到账率要做出硬性约定,即必须达到100%,并写进合作协议或作为贷款附加条件。五是对公司客户的销售资金归行率做出硬性约定,并作为信贷条件之一。对本行独家提供信贷服务的,销售资金归行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使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销售资金归行率不得低于我行信贷业务占比。

2、拓展结算吸存功能。通过为公司客户提供最现代化的结算网络和结算工具,为其提供最先进的结算服务,来吸收大量结算资金存款特别是非贷款客户的结算资金。一是通过汇款直通车、及时通等先进的结算网络,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将资金流动和财务结算纳入一个无地域和无时间限制的交易空间。二是提供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汇票、本票、银行卡、储蓄旅行支票、内部资金划拨、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等现代化、系列化的银行结算一揽子。三是扩大网上交易范围和领域,通过新生科技手段吸引公司客户存款;四是根据客户要求实现资金自动划拨。

3、加强资金源头控制。一方面加强对资金集中公司客户的存款管理,即对全系统(集团)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收入全额上划至集团总部,费用开支、项目资金运用等资金支出一律通过集团总部下拨的公司客户,其资金在总部。另一方面加强对分散式公司客户的存款管理,即对资金管理实行分散管理的分支公司自主支配,其资金源头在分支公司。一是广泛收集资金信息,寻找资金源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系统户、集团户的集并资金;生产性、商业性客户的销售资金;收费性客户的收费资金;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股本金;公司客户的代发工资资金;基础设施(国债转贷、移民建镇、技术改造、堤防建设)的项目资金;招商引资的外来资金;改制企业的“职工补偿(买断)”资金等。二是加大源头资金的营销力度,建立分层、分级的开发体系。从资金的源头确定开发的层次;资金源头在孝感市的,由总行直接开发。资金源头在省级的,由省级分行直接开发。资金源头在地市级的,由二级分行直接开发。资金源头在县级的由县市支行进行开发。资金源头在乡镇的,由当地银行分理处开发。以形成上下联动的开发格局,增强竞争合力。

4、扩大以“代”引存领域。以“代”引存就是通过为公司客户提供代收代付业务,实施“用户变存户”战略,把为客户代收和代副的各种资金款项变成银行的存款资金。一是方便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利用电脑存款业务通存通兑的优势,采取“缴费一本通”或“缴费一卡通”等方式,代客户向多家收费单位缴费,减轻收付款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及时准确资金清算,按照缴收双方合同签订的时间及时保证进行资金清算,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保证缴费人的一个账户可缴纳所有与银行签订代收费协议的收费企业的各项费用,或各个网点代收的款项随时集并。四是通过网络代收代付锁定客户资金,要大力营销网上银行业务,把自身的计算机网络与客户的计算机网络紧密地联结起来,保证客户资金全部通过我行封闭运行。

5、实施差别化管理策略。差别化管理是指客户经理在拓展公司存款业务时,要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开展营销,尽量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金融需求,努力搞好客户资源深度开发,以此来吸引公司存款。一是搞好客户价值分类。以客户创造的存款综合效益为标准,对优质大存款客户全面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价值。二是掌握客户需求类型,根据客户贷款需求型、结算需求型、代收代副需求型、代理理财需求型等存款客户,提供度身订做的服务。三是制定特色服务清单。在对客户进行价值和需求分类的基础上,逐一列出客户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拟订服务方案、开具客户特色服务清单,提供特色服务。四是建立银企高层会晤机制,分管行长和“一把手”行长要分别与辖内的重要优良客户建立固定联系,定期会晤,以达到交流情况、联络情感、提升客户关系的目的。五是为企业战略发展提供解决“方案”,认真研究对优质大客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的效益增长点、新情况及新问题,充分利用银行各方面的优势为其战略发展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不断深化银企关系,增加公司存款。

6、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创造新存款品种,根据客户需求在存款利率、期限、计息方法、附加服务、提款方式和转让性等构成要素上进行组合,开发出新的存款产品。二是防止客户流失和挽留客户。公司业务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和信贷部门要加强对客户流失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并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客户经理要不断地去拜访客户,高度重视客户动向。所有员工在处理银行与客户矛盾和客户投诉时都要主动热情、尽职尽责,如有特殊情况,由客户经理与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补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营销能力、降低、豁免某种收费等等,千方百计留住客户。三是优化柜面服务,不断强化柜面服务责任,建立柜面服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客户投诉事件,切实提高柜面规范服务水平。不断强化柜面服务责任,建立柜面服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客户投诉事件,切实提高柜面规范服务水平。同时,对具备一定规模效应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群所在营业网点,要加大科技和设备的投入,及时开通全国联行、实时汇兑业务,以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公司客户存款管理。

1、加强公司客户存款的计划性和稳定性管理。加强公司客户存款的计划性就是要加强对公司客户存款的均衡性管理,保证存款的均衡的按计划进行,防止存款月未上升,月初下降,这既不利于存款业务的发展,更不利于我行经理效益。因此,要加大对存款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均存款考核的力度,保证计划的发展。在公司存款结构中,定期存款流动性差,稳定性强,活期存款流动性强,稳定性差;公司客户数量越多,则存取款相互抵消的可能性越大,存款就能在动态中保持相对的平衡,且资金流动性较大,则存款稳定性较差。另一方面,存款期限长短也直接影响存款稳定性,存款平均存期越长,则存款稳定性越大,反之则较差。因此,要加强存款结构和客户的管理,保证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扩大存款规模。

2、建立信息反馈网络。由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对各系统性、集团性公司客户的主办行、协办行、分管领导、管户客户经理和客户账户进行明确,凡遇系统性、集团性公司客户内企业往来关系、结算渠道、机构设置、领导变动及同业竞争等情况,管户客户经理及相关行(处)都应及时通报,以便采取相应对策。同时,各管户客户经理应建立客户资金收支及存款变动登记台账等资料,并制定统一报表,按五日、旬或月报送系统性、集团性重点公司客户资金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营销策略。

3、建立行领导与客户高层会晤制度。市分行和各行对所属的公司客户要建立高层会晤制定,行领导和首席客户经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企业与高层领导进行座谈,了解企业生产、资金供求情况,以及人事变动情况,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增加感情。

4、建立公司存款分析制度。市分行建立存款分析例会制度,原则上次月上中旬对上月存款进行分析,听取各行或大户客户经理对公司客户存款的分析。各行也要建立相应的分析例会制度,听取各客户经理对全行公司客户存款应运情况的分析,有针对性的制定营销方案。

5、加强公司客户资金管理。各行要与公司客户签订销售资金归行协议、保证金存款协议等;与部分特殊企业开立特定支付用途专户的客户签订专项存款管理协议;与无贷款客户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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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存款业务法律制度

一、存款概述

(一)存款的概念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存款也指指客户(存款人)在其商业银行帐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事实上是与银行形成一种存款合同关系。

(二)存款的种类

1、储蓄存款、单位存款。

在中国的金融法律中,按照存款人身份的不同将存款划分为储蓄与单位存款(对公存款)两大部分。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在单位存款业务中,允许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帐户,并且可以申请使用支票,办理托收等业务。这个帐户一般被称为往来帐户。储蓄存款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他们将货币存入银行,银行开具存折作为凭证,储户凭存折支取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储蓄客户一般不能开立支票。

2、本币存款、外币存款。

这是按存款币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个人通知存款等。

这是按存款的稳定性不同,所作的分类。活期存款:这是客户可随时存取,不限定存期的存款。定期存款:这是客户事先约定有偿还期的存款。定期存款中的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期细分,可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等期限,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高低不等。个人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不论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支取存款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种,存款利息也仅按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种利率标准进行结算。个人通知存款最低起存、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人民币。存款人需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利率一天0.88%;七天1.485%。

(三)存款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存款管理法。有关存款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等。

二、存款合同

(一)存款合同特征

1、存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2、存款合同一旦成立,存款所有权就不属于存款人,而是属于银行。

3、银行无主动还债的义务。

4、银行根据存款人的书面命令,在营业时间内还款。

5、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6、存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7、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

8、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

(二)存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

存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契约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所应负担的通知、协助、保护、保密、忠实等义务。一些学者则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对存款人身份的审查义务。

2、对存单、存折的审查义务。

3、银行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银行存款合同而言,银行应注重对存款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银行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又称通知义务,是指银行负有对涉及存款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储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银行的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应包括以下几种:(1)存款合同缔约时,应就存款合同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告知存款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2)银行应告知存款人营业时间。(3)银行应告知存款人存款利率的变动情况。(4)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

5、银行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银行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三)银行违反存款合同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规定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对于例外情况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其他情况下一律适用于严格责任。存款合同为无名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

《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存款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如果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既使参照与其最为相似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金融实名制研究

(一)金融实名制的概念

金融实名制就是要求个人或法人在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往来中,使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活动的一项制度。

(二)实行金融实名制的意义

1、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2、是有利于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3、是有利于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

(三)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91个国家和地区都已实施金融实名制。国外金融实名制在要求存款人使用真实姓名的同时,还赋予每个人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欧洲国家称之为社会信用号,美国称之为社会保障号。美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实行实名制。每个美国公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个人在银行开户、申请工作、支取工资、租房、纳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社会保障号。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在亚洲,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已实行金融实名制。1993年8月12日,韩国总统金泳三以总统紧急命令的方式,突然宣布实行金融实名制。其内容包括:从总统紧急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切金融交易、存取款必须以实名进行。没有按实名开户的金融财产必须在“命令”发布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更改为实名,更改的同时对过去偷税部分要补缴;改为实名的金融达到一定数额,要接受资金来源调查。超过两个月改为实名的假名、借名存款60%要交公,并视其超过的时间长短课以不同比例的滞纳金税。金大中继任总统之后,继续推行了这一制度,并授权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对银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假名、借名账户时,无论数量多少,可在3年之内进行追查,除交罚金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超过3年无人认领的假名、借名账户一律上缴国库。金融实名制对韩国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我国的金融实名制

1、有关立法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称《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该规定共十二条,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实名制。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内容

(1)实名的概念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2)实名证件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3)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法定要求

《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4)《规定》的不足

《规定》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3、完善我国金融实名制的思考

(1)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中国拟2015年启用公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每人有唯一信用统一代码。

(2)限制现金的使用,实现支付手段的票据化、电子化。

(3)制定《金融机构保密法》。

(4)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结合金融实名制,形成预防经济犯罪的两道防火墙,有效阻断非法收入通过银行转为合法收入的途径。

四、储蓄存款合同研究

(一)储蓄存款合同的概念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个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银行对存单、存折的审查义务

银行对存单、存折的审查是其合同默示义务。问题的关键是,银行对此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从存单、存折表面形式上来判断真假。实质审查即实质判断存单、存折的真假。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对此问题均无涉及。实践中,银行方面认为其对存折或存单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我认为,银行对存折存单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应对自己签发的存单或存折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以假存单或存折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存款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

2012年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当前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 ?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三)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

在我国,除了密码之外,身份证件代替签名成为银行鉴别存款人身份的主要方式。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又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1、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件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件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身份证件的姓名与存单存折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实质审查即审查身份证件的真假以及是否与持证人一致。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

2、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9)44号(1999年3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没有向发证机关查对身份证明的权利和义务,国内的发证机关亦没有期限答复储蓄机构查询身份证件信函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履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2000年11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对身份证件、票据、以及印章的审核负有实质性审核的义务,即负有审查真假的义务。

3、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取决于身份证件的种类

在储蓄存款业务中银行应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一直以来都颇有争议。我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义务取决于身份证件的种类:

(1)银行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负有实质审查义务。

在2007年6月29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加入到了这个系统。银行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做到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一代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第二代身份证在技术上有了质的飞跃,内置数字防伪系统,采用密码技术防止身份证芯片内存的数据信息非法写入或篡改,从而有效防止身份证件被伪造、变造。通过专用的第二代身份证读卡机具,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读取存储在芯片中的居民身份信息,从而验证身份证的真伪。

(2)银行对其他身份证件的审查只负有有形式审查义务

其他身份证件包括: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军人和武装警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军人和武装警察均应使用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

4、银行在以下储蓄业务中应审查身份证件:

(1)开立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规定。

(2)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大额金融服务。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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