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五篇模版]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
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银发[2000]3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 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 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 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安全防护门,必须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并需批准人及货币金银、保卫部门领导到场。
第八条 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其性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守库值班室应当设置在发行库库区外。守库值班室应与外部隔离,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守库值班室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控制中心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报警设施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条 守库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守卫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值班室。
第十一条 守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发行库库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对进入发行库库区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三)处置危害发行库安全的紧急情况。第十二条 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要坚守岗位,不准空岗、私自换岗;
(三)要保管好值班用枪,不准私带枪支外出;
(四)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准在接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五)要维护值班秩序,不准在守库值班室会客和进行有碍守库工作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守卫人员对进出发行库区的人员实行验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专用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
第十四条 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的“长期出入证”和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专用出入证”,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负责制证和发放。证件应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平时由使用人员自己保管,办理业务时由守卫人员负责查验。证件使用人员不具备使用证件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其入库资格,证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收回,交保卫部门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库区人员的“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制作。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登记、发放,业务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守卫人员要妥善保管执行守库任务的武器,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第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制定发行库守卫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守卫人员要根据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八条 对发行库守卫工作的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银办发〔1997〕1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检查发行库守卫工作,必须有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陪同进行,否则,值班守卫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部门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经守卫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守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守卫值班登记簿(见附表),并在值班结束后与接班人员办理值班和守库用枪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支行具备以下条件,经地市中心支行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可在夜间和节假日实行地市中心支行对县支行异地守卫。
(一)发行库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施;
(三)报警设施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四)与地市中心支行之间安装异地远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
(五)有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经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发行库守卫工作连续五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成绩显著,其经验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三)及时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货币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发行基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货币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总行重点库、分库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印钞造币厂武装押运人员由驻勤武警部队担任,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驻勤武警部队、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实施;地(市)中心支行已建立运钞中心的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尚未建立运钞中心的,运钞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协调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组织,武装押运人员由人民银行保卫干部及专职押运人员担任。
第三条 货币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基金、金银、有价证券、银行重要凭证、损伤券等免检物品从出库装车到卸货入库、损伤券销毁现场的安全警戒及运输全程的武装押运,处置运钞途中突发事件。
(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办理调拨出入库手续和账务核算,清点出入库免检物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押运安全工作。
(三)行政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押运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一行动。
第四条 各级行根据上级行库主任及本行库主任签发的调拨命令执行货币押运任务。非紧急情况下,本省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一日前下达,跨省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三日前下达。
第五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成立押运领导小组,由一名行领导(或由行领导指定的负责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已建立运钞中心的地(市)中心支行,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途中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由武警部队承担押运任务时,部队与银行保卫人员的比例为2∶1;地市中心支行执行押运任务,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保卫干部、专职押运人员。
第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必须配备护卫车。护卫车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第九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条 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运钞免检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三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四条 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检查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联系存放事宜,接收存放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免检物品、车辆和押运武器的安全。
第二十条 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和小结(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01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 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 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 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安全防护门,必须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并需批准人及货币金银、保卫部门领导到场。
第八条 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其性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守库值班室应当设置在发行库库区外。守库值班室应与外部隔离,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守库值班室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控制中心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报警设施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条 守库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守卫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值班室。
第十一条 守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发行库库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对进入发行库库区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三)处置危害发行库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 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要坚守岗位,不准空岗、私自换岗;
(三)要保管好值班用枪,不准私带枪支外出;
(四)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准在接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五)要维护值班秩序,不准在守库值班室会客和进行有碍守库工作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守卫人员对进出发行库区的人员实行验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专用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
第十四条 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的“长期出入证”和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专用出入证”,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负责制证和发放。证件应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平时由使用人员自己保管,办理业务时由守卫人员负责查验。证件使用人员不具备使用证件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其入库资格,证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收回,交保卫部门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库区人员的“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制作。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登记、发放,业务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守卫人员要妥善保管执行守库任务的武器,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第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制定发行库守卫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守卫人员要根据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八条 对发行库守卫工作的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银办发„1997‟1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检查发行库守卫工作,必须有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陪同进行,否则,值班守卫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部门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经守卫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守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守卫值班登记簿(见附表),并在值班结束后与接班人员办理值班和守库用枪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支行具备以下条件,经地市中心支行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可在夜间和节假日实行地市中心支行对县支行异地守卫。
(一)发行库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施;
(三)报警设施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四)与地市中心支行之间安装异地远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
(五)有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经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发行库守卫工作连续五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成绩显著,其经验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三)及时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货币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发行基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货币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总行重点库、分库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印钞造币厂武装押运人员由驻勤武警部队担任,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驻勤武警部队、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实施;地(市)中心支行已建立运钞中心的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尚未建立运钞中心的,运钞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协调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组织,武装押运人员由人民银行保卫干部及专职押运人员担任。
第三条 货币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基金、金银、有价证券、银行重要凭证、损伤券等免检物品从出库装车到卸货入库、损伤券销毁现场的安全警戒及运输全程的武装押运,处置运钞途中突发事件。
(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办理调拨出入库手续和账务核算,清点出入库免检物品,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押运安全工作。
(三)行政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押运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统一行动。
第四条 各级行根据上级行库主任及本行库主任签发的调拨命令执行货币押运任务。非紧急情况下,本省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一日前下达,跨省区调拨命令应于执行押运任务三日前下达。
第五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成立押运领导小组,由一名行领导(或由行领导指定的负责人)带队,具体负责押运工作的统一指挥。已建立运钞中心的地(市)中心支行,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途中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行要制定押运途中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平时要经常组织演练。在较固定的运钞线路上,要与当地的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公安机关、治安联防建立联系,遇有突发情况时可及时救援。执行临时线路的运钞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由武警部队承担押运任务时,部队与银行保卫人员的比例为2∶1;地市中心支行执行押运任务,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保卫干部、专职押运人员。
第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必须配备护卫车。护卫车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第九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条 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运钞免检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四条 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检查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联系存放事宜,接收存放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免检物品、车辆和押运武器的安全。
第二十条 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和小结(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上级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 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 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
(四)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 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从事货币发行、金银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发行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发行基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货币金银部门提名;同级人事部门考核,库主任批准;上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发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员,发行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十条 发行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发行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 发行库库房的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发行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发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
第十三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 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
第十五条 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发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发行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发行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附表一);
(二)金银库存簿(附表二);
(三)其他实物登记簿(附表三);
(四)错款登记簿(附表四);
(五)交接登记簿(附表五);
(六)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附表六);
(七)查库登记簿(附表七);
(八)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附表八);
(九)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附表九)。
登记簿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印制。
第十九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第二十条 发行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动用和调换发行基金;
(三)不得存放与发行基金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四)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五)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七)对储备时间较长的发行基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八)发行人员入库办理业务时,统一着工作装。
第二十一条 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置标牌。
发行基金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封装时填制装箱(袋)票,随实物放入箱(袋)内。装箱(袋)票注明行名、券别、金额、日期,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由管库员共同核对捆数和金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封。
发行基金拆箱(袋)、拆包、拆捆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拆封前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点包、点捆、卡把;发现错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错款登记簿》。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二条 库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及管库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对库存发行基金及各种实物进行全面清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库主任变动时由上级库主任派员监交;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由库主任监交;管库员变动时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五章 发行基金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三)发行基金“先进先出”,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四)一个营业日内,原则上对各开户单位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
(五)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并与发行会计对账签章,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总行重点库接收人民币印制企业产品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查票币原封包装,有严重的破损的不予接收;
(二)点准箱数,记录代号、箱号,验算总额,确保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印制企业送交的“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上签字,并将一、三联退交印制企业;
(四)凭“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第二联(代发行基金入库单)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同时填制“入库凭证”送交发行会计。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
(二)与调运人员当面交接,对原封新券,应当检查包装、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五篇模版]
本文2025-01-07 13:51:42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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