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第一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为有效贯彻落实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神,全面掌握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及时发现授信业务存在的不足和风险隐患,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尽职能力,恪尽职守,切实提高授信工作尽职水平。特制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贯彻落实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经营能力,促进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总、分行工作会议提出“提高资产质量,要继续作为全行重点工作”的精神,稳步推进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贯彻落实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尽职调查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授信工作人员尽职能力、尽职水平,增强经营能力,促进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二)深入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神和总行相关要求。
##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行和省分行对贯彻落实《指引》精神提出了要求。《指引》共7章57条,列示了近200条覆盖所有信贷业务种类和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分析要点,对
商业银行加强内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授信资产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稳步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指引》精神和总行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授信责任管理,夯实管理基础。
授信尽职调查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授信尽职调查工作是我行“风险管理基础平台工程”全面实施的要求。
通过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稳步有效推进,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内控制度进行梳理完善,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加强授信工作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和尽职能力,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各司其责,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51号)的要求履行职责,控制风险,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和基础管理水平。
通过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找出关键风险因素,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跟踪落实,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调查对象及区间。
(一)调查对象
1.授信业务调查对象:##年末有信贷余额的公司类授信业务中:
①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
务;
②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的授信业务(不包含移交保全部门符合责任认定条件的项目);
③正常、关注类中的的借新还旧类授信业务; 2.授信工作人员调查对象
2005年授信业务尽职调查以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为主要调查对象,如调查区间发生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的授信业务,同时对前经营主责任人尽职情况开展追溯调查。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将逐步开展。
(二)调查区间
1.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可疑类贷款以现有贷款合同期限贷前调查开始至调查日为调查区间;
2.正常、关注类借新还旧贷款以及次级类贷款以##年1月1日至调查日为调查区间。
三、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内容
尽职调查应覆盖调查区间授信业务经营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查区间借款企业的管理经营、财务等状况及经营主责任人对此的了解掌握程度和做出的反应;
二是调查区间授信业务风险状况变化及经营主责任人对风险识别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是调查区间经营主责任人开展经营工作的合规性。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等相关制度中要求的尽职事项。
四、调查依据
(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建豫函〔##〕1836号)。
(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三)《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豫发[##]39号)、《关于规范信贷审批项目经营主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豫贷审[##]45号)、《关于加强经营主责任人管理,完善公司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变更手续的通知》(建豫函[##]973号)、“关于转发总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关于
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原则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建豫函[##]2849号)。
(四)相关体系文件及规章制度。
五、调查方法
尽职调查工作采取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包括查阅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记录、收集外部信息、与授信工作人员座谈等方法,必要时可走访借款企业进行调查,撰写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重
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调查过程中,应形成一整套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以对尽职事实的描述为内容,反映经营主责任人在调查区间的全部经营情况,工作底稿格式可参照审计部门工作底稿格式撰写;
(二)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对工作底稿内容具备支撑作用的有关原始信息资料,应进行复印,做为工作底稿的辅助材料;
(三)调查人员(包括调查小组组长)在工作底稿签字后,将工作底稿反馈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人员依据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反馈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经营主责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反馈书面意见;
(五)《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原始工作底稿、对工作底稿内容具备支撑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及经营主责任人反馈意见,应统一装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资料,由风险管理部门专档管理,作为今后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纳入信贷业务档案存档管理。
六、调查组织。
省分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全行开展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一)工作原则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应依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
尽职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小组组长对《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二)工作分工
由二级分行行长担任经营主责任人的授信业务、省分行直营的授信业务、省分行下发过《预警提示书》的授信业务中,需进行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以及省分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省分行直接开展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需进行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由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人员组成
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应成立专门的授信尽职调查小组,每组至少3人,其中二级分行尽职调查小组组长应由与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至少同等级(岗位等级)的人员担任。尽职调查人员可由风险、审批、审计部门、监察等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组成,尽职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坚持回避的原则,确保尽职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在开展调查前应组织必要的培训。
七、时间进度安排
(一)3月底之前,省分行风险管理部下发尽职调查报
告的参考文本;
(二)4月15日之前完成对##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三)6月底之前完成对##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不包含移交保全部门符合责任认定条件的项目)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四)9月底之前完成对##年末有余额的借新还旧类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八、其他
(一)各二级分行应对符合尽职调查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初步筛选,需省分行直接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授信业务明细项目,应于3月25日前上报至省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电子信箱ha_fxglb/ha/ccb;
(二)调查人员在按进度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工作,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后,应于规定完成时间后5日内上报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省分行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尽职提示工作进行研究,于6月底前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会就银监会就银监会就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答记者问 2004年07月26日 09:11 南轲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就发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最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充分行使银行信贷自主权。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提高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创造并维护良好信贷文化的前提之一。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从适用对象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以外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问: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规定相比,《指引》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况发生
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
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风险识别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
互沟通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作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全面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问:《指引》中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请对此做一解释。
答: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
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引》中,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一致,即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指引》中的尽职调查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一般来讲,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和业务拓展,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考虑中,更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很难彻底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银行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鉴于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银监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但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
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问:《指引》对授信问责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免责条款并报银监会备案。
问:《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有什么要求?
答:《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保证授信工作
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引》要求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三是要建立高素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专业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四是要根据情况选择有效方式开展调查。既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方式,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篇: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 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 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 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 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证,但不能依赖外部信息。
(三)不论是单一授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还是银团贷款,都须按照独立调查原则,对客户分别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人还必须遵守“客观全面”的要求。
(一)调查人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观充分揭示其各类风险。
(二)对客户重要信息、关键信息,调查人需逐一进行审慎调查和核实,并客观评价授信的风险程度。
(三)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尽职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 尽职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一节 客户资料搜集
第十三条
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及项目批准文件、近年财务资料、担保品资料等公开信息和与授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合同协议等企业内部资料和软信息。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进行授信时,还必须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属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供授信的分支机构;
(二)总资产与集团合并总资产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三)主营收入与集团主营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四)集团核心产品、主导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构。第十五条
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记载和确认。
第十六条
必要时,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 客户基本信息调查与分析
第十七条 客户主体资格调查。
(一)通过验看客户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包括企业的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客户关联关系调查。
(一)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客户的资本投入情况、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分析客户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者,并按照集团客户管理要求罗列其关联人,构建其集团家谱。
(二)调查客户的主要原料供应和销售对象。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对象,以分析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持续性。
第十九条
公司治理调查。
(一)查看监管机关(如证监会等)的法律法规及客户的公司章程,分析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评价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规、健全、有效。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形式调查。查验客户的组织形式是否发生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了解并评价现时其经营的独立性、稳定性,分析其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可能会对授信构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和外部评价调查。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记录,分析与判断客户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公开信息或者实地访谈,了解客户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谴责、通报、处罚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节 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调查:
(一)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特点,分析其竞争状态、行业的赢利性和稳定性等。
(二)客户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内外部因素。
(四)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包括市场需求变化,技术替代趋势等。比较客户在行业的经济周期、比较分析客户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其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调查客户在行业的地位,优越性和竞争力:
(一)通过调查客户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等,评价客户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是否合理。
(二)通过与同行业平均和/或先进指标的比较,评价客户核心竞争 力:
1.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2.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3.进货条件和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
4.制造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与同行业比较;
5.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得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与同行业比较;
6.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比较。
第四节 客户财务信息分析
第二十五条
对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调查人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其他客户,调查人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半年报)。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需关注审计意见的类型。审查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审计师的品行和信誉,必要时须与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必须认真完整阅读审计意见、审计报表及其附注等。重点审阅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判断审计报告的可信度。
第二十八条
对客户重大的资产、库存,必须在阅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整。
(一)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四)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三十条 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客户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客户的赢利水平、赢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十二条
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三条
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三十四条
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 7 其是否具偿还能力。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综合评价客户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授信能力。
第五节 授信用途、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六条
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客户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十七条
还款来源调查。
(一)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授信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客户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二)对还旧借新客户,必须调查还款来源的真实性。打印客户银行结算清单作为上报审批(或者放款)要件,以分析其还款资金的真实来源。
第六节 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
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客户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客户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
第四十一条
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的权属、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占有控制情况及其变现性。
(一)调查抵(质)押物是否为的担保人真实所有,是否存在共有人,了解其取得方式、对价支付情况及共有方式。
(二)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可以用于担保,以及作为银行授信抵(质)押的有效意义。
(三)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调查其中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及其具体金额。
(四)调查抵(质)押物的现时占有情况,分析其变现的可能性,或者变现的限制条件。
(五)如果抵押物为房地产的,必须调查抵押时是否存在租赁,如有,需要审查租赁合同了解其租赁条款是否会对抵押权益构成影响。
第四十二条
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特别是借新还旧贷款)、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人是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是与客户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对于自然人提供保证的,需要着重调查保证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对被担保人的制约力、个人信用状况、个人主要财产等。
第七节 信用评级
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作为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岗责任人,需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五条
调查人必须根据客户的行业差异性,审慎选用合适的打分卡。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负责收集评级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和评级信息输入的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等级调整的客户,必须有真实充足的调整理由,调查人对调级建议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必须在调查报告中列明客户自动等级、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
第八节
授信业务损益测算
第四十九条
调查人在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结合债项评级,测算本笔业务的风险成本(逾期损失),作为定价和审批的依据。
第五十条
调查人还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测算本笔业务的信用风险经济资本。
第九节
授信调查报告
第五十一条
信贷人员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一)如实反映尽职调查过程,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调查核实的信息和资料。
(二)客观全面揭示调查结果、客户及业务的相关信息,禁止对报告进行粉饰包装。
(三)内容详实、论据充分、逻辑合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第五十二条
授信信贷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声明与保证。调查人必须声明按照要求履行了尽职调查,如实全面揭示客户和业务信息,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客户基本情况:股本投入和变动情况、发展历史、公司治理结构、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
(三)经营状况:介绍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
(四)财务分析:经济实力分析、经营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
(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六)担保分析。
(七)客户信用评级和业务损益测算。说明客户的自动等级、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测算业务的风险逾期损失和信用风险占用经济资本。
(八)问题与风险:提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九)建议: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节
其他
第五十三条
低风险业务,侧重于客户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经营及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本文2025-01-07 13:21:04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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