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
165号(5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财务会计工作质量,提高本行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财务会计工作制度化、流程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采用千分制,共九项考核内容,其中:机构及人员管理80分;会计基本规定及核算管理180分;现金及出纳业务管理120分;支付结算管理120分;财务管理180分;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100分;会计档案管理50分;操作风险点防控120分;优质服务50分。计分方法采用单项计分,累计总分的方式;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三条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实行等级管理考核。等级分为:考核得分在951分(含)以上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一级单位(简称:一级);考核得分在901分(含)—950分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二级单位(简称:二级);考核得分在851分(含)--900分以下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三级单位(简称:三级);考核得分在851分以下的支行、营业部,为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不达标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支行、营业部,各支行、营业部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由本行按本办法组织考核确认。本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由省联社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评价办法》组织考核确认。
第二章
基本规定及考核标准 第五条
机构及人员管理(80分)
(一)机构管理。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内部业务流程清晰。
(二)会计人员管理。网点会计主管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会计出纳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通过本行组织的上岗考试。
(三)优化劳动组合。严格执行综合柜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四)业务培训。有计划开展各项业务学习、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五)坐班制度。会计主管坚持坐班制度,切实履行岗位监督职责,做好内部管理、柜员出勤管理、轧库管理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六)检查辅导。有健全的业务检查辅导制度,按月开展业务检查辅导工作。
(七)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以岗定责,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八)会计主管岗位调动应充分征求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同意。第六条
会计基本规定及核算管理(180分)
(一)会计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划分资产及负债的种类,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含表外科目),无乱用科目现象。
(二)核算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做到凭证要素齐全,账簿记载规范,账务处理做到“五无”,账务核算达到 “八相符”。
(三)利率制度管理。严格执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业务计结息规则》进行存、贷款计结息;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利息收支管理规定,按规定计算各项利息收支,无人为调整利息收支现象,有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本行有权部门批准。
(四)“四双”及复核、授权制度。按照制度等规定正确办理各类业务,严格执行“四双”等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授权和事(中)后监督工作。
(五)业务操作制度管理。有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详细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会计出纳人员变动,交接手续清楚。计算机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类会计核算资料符合电算化有关规定,定期打印装订且编号连续,签章齐全,专人负责保管。
(六)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库房有专人管理,领发手续严密,账实相符;建立使用销号制度,作废凭证按规定处理。
(七)账户管理。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细则》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账户资料齐全完整,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长期不动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内部账户管理符合要求,每年至少对内部账户的开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八)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储蓄实名制》、《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细则》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各支行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九)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安排专人负责对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和判断,有较强的可疑甄别能力和较高的数据报送质量。
(十)会计交接。会计出纳人员变动、短期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楚。
第七条
现金及出纳业务管理(120分)
(一)内控要求。非综合柜员制网点现金收付双人临柜,换人复核;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并坚持“账证分管”的原则,当日核对账款;柜员休息或营业终了所有现金、金银及有价单证等要扫数入库,入库前须由会计主管安排对款项进行卡把核对;大额现金支付执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和反洗钱有关规定;柜员中途离岗时应将电脑退出至登录状态,现金、重要单证、章印等应入箱加锁。
(二)票币管理。票币挑剔符合规定、票币整点及时准确,达“五好钱捆”标准;假币收缴、出纳错款按规定处理,无空、溢库、白条抵库现象;杜绝假币流入、流出,不得拒收、拒换辅残币。
(三)库款管理。严格库款管理,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款箱统一接送除外),钥(密)匙分管和单线平行交接制度。
(四)查库制度。会计主管每周至少查库一次;行长(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坚持每月一次全面查库,每季必须坚持“3+1”查库制度;会计主管执行午间、日终现金卡把查库制度或柜员午间、日终现金换人交叉卡把查库制度。查库内容齐全、完整,查库记录登记清楚。
(五)“一日三碰库”制度。会计主管负责监督柜员每日“早、中、晚”三碰库,柜员钱箱双人加锁,确保账款相符、资金安全。
(六)库房管理。严格库房管理,库房及营业室安全设施齐全;库房整洁无杂物;库款存放整齐有序;做到无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无人值守的网点,做到现金、重要单证、章印“三不留”。
(七)钱箱限额管理。对柜员钱箱实行“限额管理”,且额度设置按综合柜员制办法规定执行,营业终了柜员尾箱超过额度必须上缴主出纳。柜员休息,库款清空,全部上缴主出纳。
第八条
支付结算管理(120分)
(一)“印、证、押”管理。印、证、押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登记簿;坚持分管分用制度,严密交接手续。
(二)结算业务。往来业务序时记账、对账,差错更正及时;查询、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农信银、实时汇兑、现代化支付系统等转、退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三)岗位设置及差错管理。岗位设置科学,记账、复核、授权和对账岗位严格分开;对月累计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客户坚持与单位主管热线查证制度,客户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坚持上门对账制度,对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专人负责,不返原岗处理。
(四)支付结算制度。认真执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向外公示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
(五)预留印鉴管理。纸质(电子预留印鉴)应收集齐全,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做好预留印鉴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180分)
(一)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财务核算完整、真实、准确,无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章、违纪行为,无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资金往来准确反映、无虚增、虚列及乱调科目现象。
(二)财务预算编制及决算报告。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费用预算、经营测算,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分析,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结果,总结经验,挖掘潜力,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账、卡、簿,计提(摊销)符合规定;专人负责实物管理,定期组织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财产完整。
(四)非生息资产管理。严控非生息资产占用,减少非营业性款项挂账,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等挂账管理,明确清收责任人。
(五)内部账务核算管理。加强费用列支管理,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
第十条
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100分)
(一)柜员卡管理。实行严格的柜员操作卡和密码双重控制方式管理,实行“一人一码一卡操作制度”(采用指纹认证系统后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设立虚拟(代班)柜员操作卡;柜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柜员现金收、付、转账及授权卡的权限设置科学;柜员卡及授权卡领用、交接、上交、销毁以及柜员身份指纹认证等均按规定流程执行。
(二)岗位职责分离。根据综合柜员操作权限,严格控制柜员业务操作范围;负责业务授权柜员不得从事面向客户、账户的具体业务操作;隔离前台账务和后台审核权限,同一个柜员不得同时拥有前台核心账务系统和后台风险管理(信贷、资金交易等审批)系统柜员操作权限。
(三)自助设备管理。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自助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整洁、安全监控设施齐全,监控录像资料保管符合规定;自助设备安全巡查到位。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50分)
(一)资料装订整理。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分户账、总账按月(年)分科目顺序整理装订;各种登记簿按类别年度终了整理装订;会计报表按月(年)整理装订。
(二)资料归档要求。根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或封塑保管,按照保管期限、内容及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磁介质档案保管具备防磁条件,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
(三)档案室安全设施。档案室应具备“五防”、“五无”的标准。即: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
(四)档案调阅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调阅管理制度,无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现象。
(五)档案销毁。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及时进行清理销毁。销毁会计档案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点及防控措施(120分)
(一)业务权限设置及管理。不得超权限办理业务;同一柜员不得兼办不相容业务;未经授权严禁划转同业资金;不得违规为客户查询资料;严禁通过卡、折等工具以“空存实取”方式调拨现金;同一柜员不得同时拥有核心账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信贷、资金交易等审批)操作权限;严禁记账与对账一个人兼任;严禁设立机动柜员和代班共用柜员卡;严禁贷款资金未转入结算账户而直接取现;
(二)凭证及印章管理。严禁手工填写应由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带出柜面使用;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事先盖好印章;严禁用内部凭证代替客户凭证。
(三)禁止事项。严禁综合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严禁将柜员卡交于他人使用;严禁柜员接触客户密码;严禁柜员私自代管客户存单、存折、银行卡等支付工具、票据、印鉴和密码;严禁未经授权许可,自制凭证上机操作或无凭证输入数据信息;严禁柜员工作时间外擅自签到办理业务;严禁存取款凭条、利息清单、销户存单、存折不经客户签字确认;严禁柜员之间相互办理内部现金调拨业务;严禁内部职工出借个人账户等。
第十三条
优质服务(50分)
(一)基础设施统一标识。营业网点外标牌统一设立。营业大厅内、外物品摆放有序、便民设施齐全、服务环境达到“整齐、洁净、舒适、美观”;安全监控设施、工作机具齐全,金库、档案室等营业附属设施安全达标。
(二)柜面服务及监督。柜员举止大方,仪表端正,着装整齐,接待客户热情、礼貌,实行挂牌服务;业务量与薪酬挂钩,推行限时服务,提高柜面工作效率。
(三)监督管理到位。建立社会公开监督、群众评议制度,提高柜面服务质量。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申报评比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每年对全辖支行、营业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支行、营业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财务会计评价等级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各支行、营业部行长、会计主管负责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推进,并做好辖内机构日常会计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等级管理目标,认真对照《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简称《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和本办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各支行进行检查辅导监督,做到时期考核与时点考核相结合,以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年度中发生以下重大结算事故或案件的支行、营业部不得参加财务会计评价等级管理考核验收。
(一)滥用科目、设置账外账、违规经营、财务账表及报告虚假的单位;
(二)发生丢失印章、密押(编押机)、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事故。
(三)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章操作发生错账、错款等差错,损失累计达10000元(含10000元)的单位。
(四)考核期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受到省联社、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发生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支行。
第十八条
各支行、营业部的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申报,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基本工作:
(一)各支行、营业部对照本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评分,每季度模拟自测,对自检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整改后达到的目标,执行和督促人的姓名、职务,完成时间和自验时间等,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对过去制作的已生效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重制或更换。整改工作完成后向本行考核小组提出申请,每年九月份各支行、营业部向财务会计部申报。本行组织人员于四季度采用适当的方式,对申报支行、营业部连续年度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按照《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以及省联社对辖内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要求,会计监管员每季对辖属机构常规性检查的工作报告,以及每季一次的对辖属单位按《考核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评分及整改结果,作为对申报单位考核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验收时,申报单位应向本行考评小组提供有关本次验收活动的下列资料。
1、辖内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
2、对照标准自查后发现的问题,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3、整改后自查验收评分情况。模拟验收的有关资料以及辖内机构的考核工作报告,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4、季度各支行、营业部的自测结果。
5、会计监管员(含分管行长、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稽核部稽核人员)考核期内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管理考核验收确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凡获得财务会计工作评价考核验收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单位,本行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内勤人员业务量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工作评价考核验收等级作为先进集体评选和支行行长、会计主管作为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行在考核确认和复查中发现被验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经为期三至六个月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对负有直接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人员,建议本行有关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获取的荣誉和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考核验收标准
2、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自测、验收得分汇总表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全辖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及所辖支行网点(以下简称本行)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统计报表是指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按照统一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报送或数据提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收集、汇总、加工形成统计资料的报告方式,分为系统自动取数生成和人工统计填报两种模式。
第五条 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业务管理部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各支行及总行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七条 辖内各网点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支行及各部门(以下简称 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统计报告的分析工作;各统计单位统计分管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相应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统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统计工作以本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为基础,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和统计制度,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源准确、有效。
(二)统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各项金融业务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
(三)统计部门有权核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发现原始数据来源有误时,要求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报送。
(四)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统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设置各项统计工作的工作岗位,并实行A、B岗制。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各统计单位统计人员原则上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积极参加各项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举办的统计员资格证书的考试。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应提前选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统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实事求是,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纠正。
(三)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和支持。
(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得缺损、丢失。
(五)努力学习金融、统计、财务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第三章 统计制度、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总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上级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的统计制度框架下,负责全辖统计制度的制定、修改、撤销和解释工作,制定相应数据标准,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各统计单位不可以自行改变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十八条 全辖统计工作实行数据提供、报表编制、审核和数据填报责任人签字负责制。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数据公布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本机构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各统计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也不得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人员依照各项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统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机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统计资料和统计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统计单位要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保管、装订、整理、备份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调阅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定期将统计资料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技部门要为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统计单位要为统计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处理软件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统计工作环境要有利于确保统计资料安全,用于统计的计算机设备要优先保证统计工作使用,统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计算机中的统计资料要定期备份,统一保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总行统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总行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影响,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强迫、授意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九条 统计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追加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除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要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统计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表彰或奖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追加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农商银行统计工作岗位职责
2:XX农商银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1
XX农商银行统计工作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实事求是,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统计数据,编制和上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统计数据。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纠正。
三、配合上级单位或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及时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和支持。
四、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不得缺损、丢失。
五、努力学习金融、统计、财务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附件2 XX农商银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统计业务建设,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各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工作,搜集、整理和上报本部门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和其它信息资料,为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三、严格执行统计业务流程,即:接受任务→提出贯彻意见→布置工作→数据采集→审核检查→数据处理→数据上报→查询订正→数据提供→资料开发利用→资料归档。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安排,明确责任人,按技术操作规程采集统计数据,进行数据审核与处理,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加强统计资料整理和归档,做好数据的提供与开发利用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统一统计标准,按规定进行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和上报。
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33号(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臵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臵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臵、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臵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臵前期调查、资产处臵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臵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行在处臵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臵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臵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
(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臵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臵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提请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的处臵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臵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臵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 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臵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 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 资产处臵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臵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臵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臵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臵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臵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臵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臵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 资产处臵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臵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臵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臵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臵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
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工作评价等级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07 12:59:39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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