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

栏目:银行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并参照《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工商银行在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本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管理,支持改革和开拓发展,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依法尽职的原则。

第五条海外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或雇佣)当地律师办理,总行法律事务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总行设立法律事务部。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二级分行根据一级分行的决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总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开拓中的法律问题,为总行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处理事关全行的诉讼事务。

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为本级行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并管理、指导或直接处理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事务)。

二级分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为本级行提供法律服务,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并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法律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熟悉金融业务。具有大学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或者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经本行考核同意后,也可以从事法律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地区工作能力较强和资历较高的法律专家,担任本行的法律(诉讼事务)顾问。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协助行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加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和金融债权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参与起草、审核行内重要规章制度;

(四)负责授权、授信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五)负责本行的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

(六)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处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和内部经济纠纷;

(八)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本行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对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作相应调整。未设立法律工作机构的分(支)行,可由本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代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法律问题。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负责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般性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和行领导指定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起草或审核重要的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并注意与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避免自相矛盾。

第十五条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法律事务部门根据行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行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处理外部经济纠纷案件。对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共同处理。第十七条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门决定和安排。

各行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列支,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贷款保全和实现其他债权中的诉讼工作,由有关部门与法律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负责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工作。有关分行或其他附属机构不同意调解意见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处理小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小组做出的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章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应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拟定工作方案,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问题,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对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行领导。

第二十五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本行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告行领导和上级行。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国家和工商银行的利益;

(三)不得对本行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商银行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室(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所在行应当予以奖励。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为本行挽回经济损失,并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支出金额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分行原订工作规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附: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略)

第二篇: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X月X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2 第三章 总部法务处职责...............................................3 第四章 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4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4 第六章 法律咨询服务.................................................6 第七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7 第八章 外聘律师管理................................................10 第九章 经营资质管理................................................13 第十章 法律事务检查和汇报..........................................13 第十一章 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13 第十二章 奖惩......................................................13 第十三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

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委托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法律事务的监管和检查、外聘律师管理、法律事务检查汇报、经营资质管理和法律工作人员管理等,涉及合同管理的内容请参见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 坚持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

 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下属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部法务处对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 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下属单位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 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

第五条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可以由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下属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总部法务处职责

总部法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 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司权益;

 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 组织协调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合同,跟踪合同的进展情况,建立合同台账;

 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组织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 办理各类授权委托书;

 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 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 负责为相关业务选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 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变化,并就有关变化和单位领导、员工进行沟通;

 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检查; 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应增强法律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其承办事项直接负责,并分别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章

法律法规识别、收集、监控工作

公司及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应该在各自工作中,及时获取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通过各国或地区的法律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法律法规书刊、经营业务活动过程等途径,以获取、识别、收集、监控与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等,包括刑事、民事、经济、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资料,并对重要的、与公司业务及员工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归类、分析,形成法律法规清单及时上报公司领导、下发公司各部门。

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增、修订、废止等信息,定期更新法律法规清单并在公司内发布。

总部法务处应当每半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变化对下属单位进行适当培训。

第五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总部法务处是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归口管理部门。凡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及有关文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书才能对外签署。

授权书原则上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授权书格式,填写具体的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申请办理授权书,其授权内容和授权范围必须明确、具体。被授权人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授权书上必须明确授权有效期限。

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只能是与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授权给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以外的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的,需向总部法务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并附合同文本,由总部法务处编写《授权委托书》,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总部或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凡是以公司名义办理涉及对外投资、参加股东会或董事会、转让股权、资产、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办理公证、开立银行帐号等事宜而需要办理授权书的,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法律部门会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授权的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所有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有权不予执行,并有责任及时向总部法务处反映。

授权人、被授权人在授权有效期内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的,授权自其离职、被解聘或变动工作被批准之日起终止。总部法务处在授权人、被授权人办理离职手续时检查其授权委托情况,并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将授权终止的情况通知公司主要的往来单位。

办理完授权书但未使用或所授权办理的事项没有达成一致而不需要授权书时,被授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法律部门。

第二十四条 总部法务处于每年年末组织公司整体授权工作检查,对被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授权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授权工作检查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可根据审批授权制度的实际情况,向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总部法务处反馈执行情况。总部法务处根据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对审批授权制度的反馈意见,每年对公司现有的审批授权制度进行复核,对需要调整的部分,提交总经理审批;涉及主管领导以上高管人员审批权限的,需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每月底,由总部法务处将当月授权书清理后连同有关业务资料移交总部行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 法律咨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咨询服务,是指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的法律咨询。公司总部法务处负责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由公司法律顾问为总部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根据需要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总部法务处(或公司法律顾问)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向本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出具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公司总部法务处(或公司法律顾问)及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进行上述工作时,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与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防范意见。

下属单位对确需公司总部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总部法务处进行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向总部法务处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口头请示或报告。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上级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织和个人等相对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经济、行政或民事纠纷事项。

对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总部法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公司法律顾,由法律顾问进行指导,总部法务处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跟进和监督,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予以配合。

法律纠纷案件的知情人员须对案件所涉及的公司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对于公司总部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总部法务处联系公司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总部各部门应予全力配合。总部认为需向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或收到国内外相关司法机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非经总部法务处同意不得签收),应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包括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以及有关合同、协议和情况说明等资料)整理后及时提交总部法务处。

总部法律事务处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联系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在会签总部相关部门后,报总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涉案单位主办,总部法务处给予指导、协助,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下属单位需及时上报总部法务处,经总部领导讨论若需聘用律师,按照外聘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

下属单位主办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在接到(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后一周内报公司总部法务处备案;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备

案的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及效果;

(三)案件结果的分析和预测;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对于出现引发或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事件,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总部法务处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与此有关的书面资料。

未经公司(总部法务处)许可,任何人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法院(仲裁委)进行接触或自行对外提供任何材料。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并选派一名了解纠纷情况的人员配合总部法务处承办人员的工作,如实介绍法律纠纷的全部情况,收集、整理并提供全部材料;如果隐瞒法律纠纷的关键情况或拒不提供或丢失与该法律纠纷有关的关键材料,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对原处理方案需要做出调整的,公司总部法务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原审批程序向总部领导提交报告,批准后执行;下属单位将审定后的调整方案及时通报总部法务处。

公司总部法务处及下属单位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按照外聘律师的相关规定办理。总部法务处负责外聘律师的协调工作。

已经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公司总部法务处负责人负责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经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涉案部门领导。对于已胜诉待执行的法律纠纷案件,总部涉案部门应与总部法务处各派一名代理人负责办理(或协助律师办理)申请执行法院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决或仲裁庭裁决事宜。

第四十七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案件执行完毕时,总部法务处负责提交结案报告,经公司总部相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涉案部门领导。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法务处。

下属单位需公司总部协助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在产生纠纷后10日内将纠纷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总部法务处。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标的额巨大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总部法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商定解决方案,方案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终结后,属于典型案例的,由总部法务处负责编写案例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其中重大案件的法律文件(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由总部法务处整理后移交行政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评价制度。总部各涉案部门或下属单位应于每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法务处报送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评价报告;总部法务处汇总分析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总部主管领导提交汇总分析报告。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 处理措施和效果;

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如适用);  总部法务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追究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由于领导失察或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为导致法律纠纷并给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由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的;

 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 在纠纷发生后,有关单位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 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 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第八章

外聘律师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该有偿法律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仲裁案件代理、项目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相关人员已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并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标准。

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提请总部法务处选聘,共同拟定选聘方案,并根据选聘方案开展选聘工作,并就选聘结果报请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选聘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总部法务处选聘专业律师应征求项目承办部门意见。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确定外聘律师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一)基本条件:律师事务所的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管理规范、无违反职业道德纪录;

(二)专业条件:具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经历、经验,能够满足具体业务的特殊需求;

(三)主要合伙人的条件:应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较高的业内知名度、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条件:具备较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曾经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律所和律师,应参考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结果。

下属单位未就有关事项申请聘用外部律师,但总部法务处认为应该聘用外部律师的,可以建议其按本办法启动选聘程序。

外聘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由相关聘用单位与律所协商确定,可采取总额包干、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等计费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预计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

(二)律所的规模、行业或地区的排名;

(三)承办律师的知名度、经验和能力;

(四)相关单位的支付能力;

(五)市场平均收费标准。

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由相关聘用单位与拟聘律所商谈,经总部法务处审核后,由相关聘用单位负责与律所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相关聘用单位应将法律服务协议报总部法务处备案。

公司外聘律师的服务工作,由总部法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聘用单位也可以直接与外聘律师就相关服务事项进行联系和交流,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部法务处。

第六十四条 总部法务处和相关聘用单位应随时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该记录将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外聘律师应按季度或按总部法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汇报法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服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相关事项办理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提示或管理建议等。涉及专项法律服务的,在专项法律服务结束时还应提交总结报告。涉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外聘律师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应经公司审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变更或解除法律服务协议:

(一)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事由出现;

(二)受聘律师因故不能进行正常工作;

(三)受聘律师不能胜任工作或执业资格发生变化;

(四)受聘律师滥用权利或超越授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受聘律师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

(六)工作质量、效率较差,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七)公司依法或依法律服务协议有权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形。重新选聘程序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外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在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结束后,总部法务处及相关聘用单位均应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由总部法务处统一存档,作为下次选聘律师的依据之一。

总部法务处每年一季度对上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总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

第九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下属单位经营资质管理部门取得相关医药经营资质后,及时归档,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并上报总部行政部备案。每年,下属单位经营资质管理部门应检查医药经营资质的有效性,至少在经营资质到期前半年时,进行相关经营资质更新。

第十章 法律事务检查和汇报

总部法务处每年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合同管理、授权委托书管理、法律服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等工作,并于检查后编制检查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阅。

总部法务处每年对内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情况、特殊调查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并编制书面报告,经总部法务处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阅。

第十一章 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公司在选聘法律工作人员时,应优先选择熟悉公司法律事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总部法务处逐步建立、健全对公司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公司法律工作人员队伍的成长。

下属各单位聘任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报公司总部法务处备案。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七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十九条 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总部法务处负责解释。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并对本办法有影响的,公司将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法律工作是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企业经营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由集团统一部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是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部门。其任务是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集团设立法律工作室,作为集团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为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2)负责起草集团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3)负责集团合同、授权、担保等法律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参加集团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负责集团新设公司的法律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工商登记、变更及注销等备案工作。

(5)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代表集团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负责集团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集团所属单位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及所属单位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评价等工作。(8)做好集团法律宣传教育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部门)可以指定1名法律事务专员,就本单位法律事务与法律工作室进行联络,配合法律工作室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法律工作室定期对法律事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专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熟悉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掌握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第三章 合同管理与审核

第九条 加强合同管理,促使企业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堵塞漏洞,预防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第十条 合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的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结清外,应当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作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工作,对合同商务、技术等方面条款和合同整体履行结果全面负责;法律工作室对签订前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为: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十五条 合同项目依法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法律工作室及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出。

第十六条 集团签订的合同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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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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