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思路
第一篇: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思路
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思路
安全保卫工作继续围绕全行业务经营这个中心,以党中央“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防为主,物防为辅的原则,不断提升全行安全稳健经营的思想意识,在提高专职保卫经警队伍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快安防建设的步伐,夯实保卫工作基础,加大安全检查督导力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发挥各级保卫干部的职能作用,切切实实为全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为此,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开好一个会,办好一个班,搞好一次比武竞赛,进行三次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以会代训,促全年工作的落实
借全国保卫工作会议的东风,召开全行卫工作会议:
一、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二、总结布置工作;
三、表彰三年来在完成职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汇报介绍交流先进经验;
五、制定完成新年度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研究推行职能工作评选评比办法。
会议之后,接着进行以技能竞赛为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培训,达到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动作、统一要求,便于顺利实施比武竞赛。
二、掀起习武练兵热潮,全面提高警队业务素质。
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提高职能工作者的整体业务素质,迫在眉睫。针对目前守押人员,经警队伍业务素质低下的实际状况,2003年要在全疆农行掀起轰轰烈烈的爱武习武练兵热潮,通过考核、比武竞赛一定的形式,激发全辖保卫人员努力练就应付突然情况、突发事件的过硬本领,真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完成各行交给的任务。比武竞赛时间初步确定在七~八月份。
三、加大安全督导检查力度,防患堵漏于未然。
安全工作重在基层,重在第一线,这是做好工作,把好“病从口入”关的关键。从分行、各二级分行到各级支行,都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经常性的,不间断的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果断补救措施,有时甚至是较为严厉的不尽人情的处罚,都是很有必要和必须要做的工作。分行拟定分别在年初、年中、年末进行三次各有所侧重的督导检查:
(一)年初(三月)进行以枪支弹药为主要内容的检查。以贯彻落实公安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为依据,严格标准,规范管理,落实制度,真正使枪支弹药的管理定人、定枪、定位、定库、定弹、定操作程序。确保全行全年在枪弹管理方面不出问题。
(二)年中(六、七月)进行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为重点内容的全面检查。区分行以保卫处为主,并抽调会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级行在贯彻执行农银新发[2002]221号《关于安防建设工程中标单位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根本上消除和纠正那些不执行《规定》的无政府个人主义行为,旨在规范工作操作程序,整顿全疆安防设施建设秩序,做到安防建设价格、型号、公司、区域四统一。
(三)拟定在十月份进行系统安全工作大检查。目的是督促检查全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完成总行会议精神贯彻情况,安全防范常规工作检查,鼓劲加油,善始善终做好后几月工作。
与此同时,还将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守押人员真实反映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有的待遇 通过以上努力,确保全年全行保卫工作万无一失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和资产安全。
第四条 本行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在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及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导,对行长负责。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本行及各支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本行与各支行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本行行长及各支行行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第八条 本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贯彻、落实本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建立健全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行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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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安全等级评估;
(二)做好盗窃、抢劫、破坏等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资金安全;
(三)做好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保本行人员和资产安全;
(四)负责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盗抢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六)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全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七)负责经济民警、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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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负责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均应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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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第十四条 本行及各支行应建立健全值班及午间库值班守库制度,节假日须有行级领导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与相邻单位建立治安(消防)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本行员工人身和资产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午间金库、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
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防弹玻璃、防尾随联动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依据《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的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全行营业网点安全许可证、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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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申办、换发、年检及相关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分为综合文书类、事故案件类、护卫人员类、安全设施类四类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安全保卫部对所辖各支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各支行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方式: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
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等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抢劫、防爆炸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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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查计算机机房防火、防水、防侵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总行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全辖通报。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对涉及本行的抢劫、盗窃、爆炸、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营业网点及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上报。接到报案后,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对所辖支行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应当认真做好笔录,并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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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安全保卫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在案件事故的查处中涉及内部其他部门协办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查办。
第三十条 案件、事故管理实行一案一报,一案一档,专人负责,领导签发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记清楚、统计准确、上报及时。
第六章 安全保卫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汇总评比。
(一)本行、各支行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自查的考核;
(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季度量化指标百分制考核,年终平均结
果,由本行统一标准;
(三)各支行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批,在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中追加分数;
(四)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结果与各支行行长绩效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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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终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工资;
(五)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按程序报经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七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办法
(一)设置安全奖励。安全奖励的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二)奖励的对象:
1、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支行;
2、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安全保卫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为本单位或集体安全保卫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个人;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5、其它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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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励的方式:表扬、物质奖励。
(四)奖励的管理。奖励、表扬、物质奖励的,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议后交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处罚办法
(一)处罚的对象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不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按照安全保卫责任书内容应当受到处罚的各级责任人;
2、安全保卫工作考核成绩较差,排名落后的支行;
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员;
4、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对违章违纪现象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的相关责任人员;
5、其它应当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人员。
(二)处罚的方式
处罚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罚。
(三)处罚的管理
1、处罚方式为批评教育的由安全保卫部作出决定并执行;
2、处罚方式为经济处罚且罚款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安全保卫部决定执行。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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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方式为行政处罚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建议,报安全保卫
领导小组审议,交本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
4、任何支行和员工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处罚决定。如对处罚有疑问的,支行、员工可在15日内向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及各支行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条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由于本行责任人原因导致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由于办公、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卫设施,值守人员不到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设备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残死亡或资金损失严重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各支行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伤残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本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
度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制度
二、*****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护与技防设备管理制度 三、四、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相关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臵
目录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2、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3、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4、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5、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6、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7、非柜台内工作人员出入营业间的管理规定
8、营业场所送款工作规定
9、营业场所接款工作规定
10、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护与技防设备管理制度
11、营业场所通勤门管理制度
12、营业场所出入门、金库钥匙管理制度
13、运钞车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4、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15、监控系统操作员职责
16、监控、报警系统操作程序的管理规定
1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三、*****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18、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9、对持枪人员的要求
20、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21、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22、守库人员持枪的要求
23、押运人员持枪的要求
24、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25、持枪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26、携带、使用防暴枪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27、枪支保管制度
28、枪支弹药的保管制度
29、枪支档案管理制度 30、枪支携带、使用制度
31、防暴枪擦拭、保养制度
32、枪支报废、销毁制度
33、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34、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35、持枪证管理制度
四、*****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6、营业期间各项应当急处置预案措施
37、守库期间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8、押运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及善后处置
39、营业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处置预案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中心库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其职责是领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上级各项安保具体措施和任务,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要做到与每名职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三、牢固树立人防第一的思想,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此提高其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其次时常加强防暴预案的演练。
四、库款出入要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院大门、防尾随门要做到及时关闭,随手落锁;闭路电视监控要保证正常使用;报警器、灭火器、通讯工具要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状态,自卫器械、应急武器放臵应得心应手。
五、营业、守库期间,非本单位人员禁止入内。上级人员来检查,必须有联社在职领导或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进行,否则,不得开门,违者按省联社职工处罚条例给予罚款。
六、营业终了,现金、印鉴、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库保管;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使用交接管理制度;值班守库人员确保金库24小时值班,人员出入,防尾随门要做到一开一关,半封闭状态,同时要进行语音设臵。
七、营业室门、库房门要坚持从内部开门,金库密码要启用。网点营业室门和库房门每门限制二把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
八、营业场所要按照GA38—2004标准执行,对所辖网点进行设施改造。
九、对全年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比,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营业人员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双人临柜,开启报警器,自卫武器、消防器材放臵到位,电视监控正常运行,按规定关好门金库门及防尾随门。
二、未设金库单位早晚间送款时,双人持械护送款箱进入营业间内,在柜台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加强柜面监督,做好防抢、防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营业期间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放柜面上或显眼地方,应及时放入库房或保险柜内;营业期间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及其它物品。
四、严格执行门禁制度,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关防尾 随门;营业期间非营业人员禁止进入营业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外出办私事或接待外人。
五、临时离柜,现金、印鉴(密押)、授权卡、重要凭证等入柜加锁保管,钥匙随携带,电脑程序退至初始状态或锁住终端。
六、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银监部门、公安机关)安全工作检查,安全检查时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场或总行保卫部门人员的培同下,经验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入营业间内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签名登记制度。
七、严格交接制度,中午交接或换班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八、营业终了,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扫数入箱(包);交接款(包)时,须严格审查接款车辆、牌照、人员无误后,在柜台内办理好交接手续,才能开开门提取款箱,并至少派两人持械护送款箱至运钞车上,同时将营业场所门窗关好,报警系统转为防盗功能后才能离开。
九、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实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臵各种情况。
(三)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设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守库制度,值守人员要严守金库秘密,不得泄露金库值班守卫情况。
二、守库人员上岗前要检查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
三、守库人员要准时到岗,严禁擅自离职守或找人替岗,更不得空岗;值班守库期间,不得留宿和接待外人,不得酗酒,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金库与保险柜钥匙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与保险钥匙。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安全保卫检查,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保卫部门人员的陪同下,经查验“三证”无误后,才能进入营业间检查,但夜间不接受查库检查。
六、守库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严格值班守库登记制度,值班守库结束前,按照值班守库登记簿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八、严格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交接时,认真核对登记的内容,检查各种器械、设施是否完整、完好,接班人员未至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九、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臵,确保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四)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执行押运任务必须使用专用运钞车,双人武装押运、同出同归。
二、押运前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携带持枪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指定押运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
三、押运时着装制式服装,穿防弹衣,戴钢盔,押运人员不得私调换,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洒后驾车,不得随意将车辆停下与熟人打招呼或接受他人赠送的香烟、食品或饮料,不得随意将车辆熄火,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不得泄露押运时间、地点、人员、及车辆、款项金额,不得在通信中谈论押运事项等。
四、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准时到达押运单位;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五、押运期间,时刻保持警惕,车上通讯工具必须处于工作状态,押运车辆在行驶中均要锁定车门车窗;押运途中严禁停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车,必须选择视野宽阔的安 全地段并做好警戒工作。
六、长途押运或大宗现金押运应加派护卫车,增加护人员,中途不得停车吃饭。
七、运钞车送款到达押运地点时,必须停靠在网点监控范围内,押运员下车后,解款员方可下车,押运员要手持武器,护送解款员进入营业间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款箱出柜台后,一名押运员持枪于随车业务员前先行,另一名押运员持枪在随车解款员后跟进;款箱装车时,一名押运员应背对车厢,面对临街一侧,按规定要领持枪,认真观察周边情况,另一名押运员站位靠车的后门,按规定持枪站位,观察周边情况保护装现金尾箱全过程,待解款员锁好车门上车后,一名押运员上车座椅上,另一名(车长)坐在副驾驶位臵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熄火,也不提下车。
八、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押运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臵各种情况,确保人身和资金安全。
(五)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和双人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非营业时间管库员不得打开金库。
二、金库门、保险柜(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的密码字 盘,密码由出纳人员掌握,使用;金库门钥匙要实行双人分管,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备用钥匙统一封存,上缴总行保卫部门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需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如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柜(箱)要实行密码与钥匙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保管密码,复核人员保管钥匙,人员变动时变更密码,确保双人管库落实实处。
三、凡需寄存金库物品,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并经管库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寄存。寄存物品必须建立登记、交接手续。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四、库房内各种设备要经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更换。要做好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严禁烟火,保持整洁。
五、值班守库人员不得接触、保管金库钥匙;管库员开前需检查库门是否正常,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管库员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要有卫生间设施、电视监控、灭火器材、防卫武器、通讯工具和110联网的报警系统等设备.要配臵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应急照明灯,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录像。
六、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 责人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并查验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不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入库检查。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农村商业银行非管库人员进出金库登记簿》,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
(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营业网点的库房、资料室、微机房、营业间、监控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齐消防器材,并臵于明显、易取的位臵(微机房、监控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防火意识。
四、总部保卫部门和支行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消防管理办法》及本地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的要求,确立重点防火部位,落实防火责任制。
五、重点防火部位符合下列:位臵、布局、材料等符合要求;专人负责管理;配臵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明显的防火标志。
六、办公楼设臵消防通道和人员紧急疏散出口,消防通 道和紧急疏散出口要有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七、电器电源配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规定标准和防火要求。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擅自接装电源、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八、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在营业间、库房、档案室等禁烟区吸烟。
九、因改建、装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作业。
十、使用部门应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使消防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七)非柜台内工作人员出入营业间的管理规定
一、本营业场所非柜台内的其他人员需进入营业间时,必须负责批准,应进行登记。
二、上级行领导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要出示上级行介绍信或安全检查通知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经营业场所负责人陪同或批准(包括电话通知核实),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特殊情况(如:计算机临时故障处理等)无上级行介绍信或通知书,可由营业场所负责人通知柜台审核身份,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
三、押运人员接送尾款箱时,解款出纳员应出示“接送款专用证”,经验证确认身份后,可以先进入后登记,经警、保安及押运人员不得入内。
四、监控、应急报警、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设备安装维修维护人员进入营业间,必须经上级行监察保卫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安装维修维护工作一般应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
五、银行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经上级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如发现来人中有人携带枪支、器械等武器,应一律拒绝入内。
(八)营业场所送款工作规定
一、营业终了,应关闭营业大门,现金尾箱严格执行“双锁或双封”规定。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送款箱准备工作,观察周围动静,保持高度的警惕。清除可疑物品,车辆和人员。
二、运钞车应按时到达网点交款,运钞车到达网点后,押运人员下车相向持枪警戒,网点负责人要对运钞车进行验车、验人、验证,认真核实接库密码并预留备查。款车停留在网点时间不宜过久。
三、对营业网点接送现金时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进行,检查款箱的锁是否完好,方可办理交接签字。
四、网点送款箱时,除一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他当班人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护送现金尾箱上车,待现金尾箱装上运钞车后,员工撤回,押运人员方可上车离开。
五、如在款箱交接时或交接后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沉着冷静,保护现场,按预案处臵的要求操作,任何人不离开,并立即向行、社保卫工负责人或领导报告,保卫负责人、或领导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到达现场,视情况解决处理,如属案件,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
(九)营业场所接款箱工作规定
一、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武装押运车组的车型、人员证件、人员照片档案,以便在接运款时网点员工对武装押运车组进行验车、验人、验证,落实“三验”制度。
二、营业网点款箱交接登记实行双方互签,要在统一设臵的交接登记簿上填写,其内容含有:网点名称、交接时间款箱数量、交接人员签名等。
三、运钞车在接款时,按照规定线路、网点先后顺序、按时到达,营业网点在接款时间内提前做好接款准备工作,检查门前环境,清除可疑物品、车辆,营业厅不得滞留外人,款车停留在网点视频监控范围之内且停留不宜时间过久。
四、在接款箱时,押运人员应该提前下车,占据有利位 臵相向持枪警戒。网点除留1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余当班人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拎取款箱。
五、落实“双锁或双封”制度,接款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进行交接,检查现金尾箱锁是否完好,双方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签字。待边门关闭落锁后,押运人员方可离开。
(十)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 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
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思路
本文2025-01-07 12:30:58发表“银行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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