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文 号:鄞退办〔2013〕2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适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需要,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起,对区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考”安置对象
(一)区本级当年接收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的转业士官。
(二)区本级当年接收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如自愿放弃政府指令性安置,可参加“双考”安置。
(三)区本级当年接收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区本级当年接收的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五)区本级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且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上述对象中的士官须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档认定。
二、档案考核考核分数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
档案考核基础分为50分。
(一)记分项目
1.服役年限记分。12年(含12年)以下每服役满1年记1分;超过12年部分,每服役满1年记
1.5分。(计算军龄的时间,以兵役机关批准现役之日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为准,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2.奖励记分。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记30分,荣立一等功记20分,二等功记10分,可累计;三等功首次记4分,以后每次记2分,最高8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被四总部联合命名为全军优秀士官人才奖的,一等奖记4分,二等奖记3分,三等奖记2分。
3.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4.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记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记0.7分。超过1年部分,不足半年按半年计,超过半年按1年计。艰苦地区与特殊岗位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5.大学毕业生记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毕业生(包括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入伍,大专生记1分,本科生及以上记2分。
6.烈士子女记分。退役士兵属烈士子女的,记10分。
(二)扣分项目
行政警告扣3分,行政严重警告扣4分,行政记过扣7分,行政记大过扣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扣9分,撤职扣14分。档案考核具体由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负责实施。区安置办根据“双考”对象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相关表彰文件、证书证章等进行考核计分,并记入《鄞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见附件1),经“双考”对象本人签字确认后,公示7天。“双考”对象对本人考核计分有异议的,可在签字确认前提出申请。公示期内,对他人考核计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反映,经区安置办核实后,及时告知反映人;逾期不予受理。
三、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参加市民政局统一安排的由市人社局组织的理论考试,试卷满分为
100分。
(一)考试内容:每年由安置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人事考试办公室具体确定。其中2013年度考试内容见附件2。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考者须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于指定时间内到区安置办报名。
(三)考试时间、地点:根据区安置办通知。报考者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成绩:由区人社局负责公布。
四、考试考核有关问题说明
(一)“双考”计分方法。“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60%+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乘以60%计入总分,理论考试分数乘以40%计入总分。“双考”总分及排名次序,由区安置办按规定在公开选择单位前向“双考”退役士兵公示7天。“双考”总分公示期内,“双考”对象对本人理论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向区安置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试对象试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双考”对象立功受奖的认定,以“考核”对象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档案记载不全或无记载的不加分。对“考核”对象扣分的认定,如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扣分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考”对象档案中的记分项目疑有造假或不如实提供的,经查属实,属骗取安置资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属骗取考核加分的,取消加分,并取消其安置进事业单位资格。
(四)本《办法》所指艰苦边远地区系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
(五)本《办法》所指特殊岗位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释义规定的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武器、潜艇等岗位。
(六)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五、公开选择就业单位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确定后,由区安置办进行张榜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总分排名次序,公开选择就业单位。因放弃产生的缺额依次递补。若出现“双考”总分并列者,在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优先;艰苦地区情况相同的,在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特殊岗位情况相同的,残疾者优先;残疾相同的,考核分高者优先;考核分相同的,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三等功(含)以上奖励次数多者优先。若以上项目皆相同,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者优先。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义务兵或士官,接受政府指令性安置的,立功等次高者优先;同等功的,以档案分高者优先;同档案分的,以军龄长者优先;同军龄者,以其他奖励多者优先。
六、办理就业手续
公开选择单位结束后,由区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安置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安置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
为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以及《宁波市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6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对象包括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1.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臵方式
根据不同的接收对象,分别采取扶持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两种方式实行安臵。
(一)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接收安臵,给予政策扶持。
1.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鄞政办发〔2012〕163号)文件执行。
2.享受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均可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就业服务、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
3.鼓励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培训制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费,具体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1〕40号)及区政府《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鄞政发〔2011〕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相关政策由我区接收安臵。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1.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统筹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烈士子女是义务兵或士官的。
2.安臵办法。区政府每年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臵计划。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获得者,由区政府指令性安臵,指标单列安排。为确保安臵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从2012年8月1日起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统一实行考试考核的安臵办法。考试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相关规定办理;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参加“双考”不愿选择单位以及选择单位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也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待安臵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由区财政按当1月份宁波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生活补助自退出现役后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具安臵就业报到介绍信
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年底。
三、档案管理
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档案和组织关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安臵办移交区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转入安臵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待落实单位办理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按我区医保有关规定向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区退伍军人安臵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监督指导,把安臵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区人事部门在每年下达的安臵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指标安臵退役士兵。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区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安臵的总体协调工作,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臵政策,提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做好档案考核、档案转接工作,协助做好理论考试工作。区编办及区人社局根据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落实提供相应的岗位,并督促做好接收安臵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就业推荐、录用安臵工作,负责实施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理论考试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落户手续。区宣传部负责退役士兵安臵政策宣传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协调自主就业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退役士兵安臵经费,加强对安臵经费的监管。区教育、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优待、税收减免、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区监察局负责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臵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安臵政策。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安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臵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认真做好新老政策衔接。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臵条例》施行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本办法执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选择按入伍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双向选择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
第三篇:退役士兵安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
①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②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③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④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了条例的讲解,小编特意从昨日的留言中挑选了比较代表性的问题,大家来看一看是否有疑惑的地方: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解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
首先来说以下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填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离休、供养人员。
下面把填表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附下表
1、表2):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战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来访人数:1人,来访次数:1次,初访时间:填表时间。
三、反映基本事实:把您的遭遇实事求是的写下来,尽量简明扼要。
四、要求解决事项:这个就是战友们的诉求,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落实,地方的一律不能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抵触。抵触的一律不认可。
五、理由与依据:就是你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据什么样的文件。
六、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去哪个部门 以及答复的结果。复印一套与诉求材料一起交上去。
七、处理方式以及备注由接待人员填写。
战友们,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部队这所大学校培养和锻炼多年的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将是新时代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历史会铭记这一伟大时代!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实事求是的填写,为党和人民奉献余生!所有 转业 人员共同的诉求:
1、劳动计划指标(编制);
2、工作岗位;
3、住房保障;
4、补发转业至今的工资;
5、正常的反映问题遭地方政府的打压。
附 表 1
附 表 2
之前就有官方媒体低调披露,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外。
就在刚刚,战友传来消息,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北300米一个胡同。
最重要的是,就在昨天,即2018年4月17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正式开始接访工作。
据悉,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时间为:
周一、周五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周二、周三、周四每天上午(上午8:30—11:30)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地点具体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苑大厦东50米,乘车路线为地铁五号线到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下车之后向北走300米左右即可到达。
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军人或者优抚对象特别规定如下:
1、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大厅领表,必须凭退伍证、伤残军人证、烈士证明、优抚证件、士官(军官)退休证等证明才可以领取《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没有退役或者优抚证明证件不让进排队领表通道)顺便说下:身份证是必须的。
2、一人只能领取一张《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不能代替领取或者填写。
3、外围控制不让穿军装的进,建议战友们做好两手准备。
4、一人一策,每个人的诉求必须填写清楚明白,建议将支持个人诉求的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证据准备齐全再去,这样有利于落实。根据此图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登记表,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来访人员的具体信息,反映事实,跟解决诉求,其中还有一条“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的内容。从这条内容可以推断,如果战友有出现以前如实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不合理合法解决问题这一现象,那么很可能是有追究责任的。
这不仅仅是要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很可能还要开展调查追责工作,彻查地方部门的办事不利!
最后,还要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战友们!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始接访了,战友们的心情都很激动兴奋,有很多很多遇到不合理安置、不安置,强制自谋职业、安置后无法到岗等,或者优抚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执行等等各种各样退役优抚安置问题的战友们,憋屈了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退役安置问题,终于有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有个可以为大家做主的娘家了。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终于来了!退役军人安置大督查!3点突破4点期盼值得关注!
听说,又要开展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大督查了。
很高兴地找来相关资料,才知道这是国务院的例行性督查,基本每年都要组织,去年还组织了两次。督查的内容是“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农民工就业等同属 “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内容。
督查的安排是“全面自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各部门7月31日前、各地区8月5日前完成自查,向国务院上报报告。8月下旬开始,对各省市进行实地督查;9月中旬开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督查。
虽然知道这是一项例行性工作,但由于今年来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尤其是退役军人们对安置工作的不断呼吁,特别是今年又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总还是希望能有所不同。
根据当前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面临的形势与问题,结合多年组织、迎接和分析处理各类督查的实际经验,参考广大退役战友的意见建议,对这项例行性工作有四点期盼。
01期盼相关部门站上政治高度筹划督查
虽然不例外的,这次大督查,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等等放在一起,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在筹划督查之前:
一是能抽出时间好好地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如果能拓展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强军兴军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好。切实把做好退役军队事务摆到重要战略地位上来,防止和克服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二是能抽出精力深入理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的指示要求,切实把领袖的指示细化到具体的督查指标上去,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软化虚化的差距和不足。
三是能抽出人员认真整理整理几年来督查得来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切实让督查工作站在历年督查的基础上,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无的放矢、重复填表、低层次徘徊的现象和不足。
总的来说,就是能把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实现中国梦来,统一到支持和保障建设一支世界一流的人民军队上来。这样,督查才会有好的思想基础。
02期盼督查人员带着真情实意深入基层
政策制度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再好的督查安排,也要督查人员认认真真、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督查组的同志们都是从中央、地方各部门抽调的精英分子,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工作作风没有问题,关键是能否拿出真情实意,带着对广大退役军人的深情厚意去做好督查工作。
首先,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消除偏见对待情况。不可否认,在全社会普遍拥护、爱戴和支持退役军人工作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退役军人的一些偏见。有的觉得退役军人是麻烦制造者,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把他们的正常需求当成找事多事;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是维稳对象,骗着哄着忽悠着,敬而远之、畏而远之;有的感到退役军人是一群怪人,思考、说话、办事都与社会格格不入,不去了解他们、不想接纳他们。
退役军人存在的这样那样与现实社会的隔阂,要么是职业的需要、要么是训练的成果,退役军人们提出的很多需求,基本上都是由于长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不是退役军人给社会找麻烦,而是社会让退役之路显得太麻烦。站到了正确的立场,拿掉有色的眼镜,自然就能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其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将心比心看待问题。前段时间,有篇《周书记的耳光》的热文,讲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荷泽地委书记周振兴到曹县革命老区看望老红军,当他问重病中的老人有什么要求时,老红军犹豫了一下,说“就是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说完,老人又后悔了,用另一只手拍打着周振兴的手背:“也就是这么一想,周书记别当事。”
回到县委参加汇报会时,周书记眼含热泪地讲述了老红军为革命做出的贡献,突然抬手扇了自己一个耳光,说:“我们这些大大小小书记的脸还叫脸吗?”督查组的同志们在督查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诸如“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这样的诉求,希望在回答之前,能想想周书记那清脆的耳光,听听他们曾经做出的贡献、经历的苦难和付出的艰辛,花点耐心和时间,把问题听完听清楚。
再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少数人说、说给少数人听,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我们党当年赢得天下,内核是理论正确,关键在于与民同情。与民同情,首先要听取群众的呼声。大督查的时间很有限,督查组的时间很宝贵,不能奢望听取每个地区、每个群体、每名退役军人的情况反映,但至少,要听一听矛盾最突出、生活最困难、反应最激烈的地区和人员的情况,而不仅仅是“敬个礼、握个手、拿了材料转身走!”
如有可能,希望督查组能象巡查组一样,公布到各地督查的联系电话、信箱、邮箱、微信号等等,以达到查实情、查真情、查全情的效果。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有带着感情、带着真心参加到督查工人来,才会把退役军人的冷暖寒热、酸甜苦辣和喜怒哀乐放在心中,才会与广大退役军人一起“感同身受”,才会把党对广大退役军人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真希望这次督查,能让退役军人得到真正的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
03期盼督查期间亮出真刀真枪处理问题 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净化党内政治环境,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却没有办成的大事。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党认真起来,只要我们全体党员认真起来,没有什么事是做不了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很多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既有政策制度滞后造成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还有一些部门一些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用认真的态度去面对、去分析、去研究、去解决。
希望能晒晒报告自查问题。国务院大督查通知中明确,各单位的自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希望大督查能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晒一晒,让大家既看看篇幅,更看看内容。看看有没有成绩一大段、问题一小条,有没有成绩振振有词、洋洋洒洒,问题东拉西扯、含含糊糊,有没有用历史问题掩盖现实问题、用面上问题掩盖具体问题、用普遍问题掩盖特定问题,有没有凸现成绩的“伪问题”?
希望能晒晒问题责任确定。查找问题只是做了一小步,把问题责任查清楚、压到位,才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当前,退役军人事务难以解决,很大程度在于各级、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明上,希望通过这次大督查,把各类问题谁负责、谁处理、谁解决列出清单,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为未来铺路。
希望晒晒督查处罚结果。王岐山副主席在总结纪检监察经验时,专门讲述了曝光的作用。曝光,既是对工作对象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处罚结果的一种确定,对腐败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希望退役军人事务督查也能引进这种方法,对于落实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制度不得力、不守规矩、违法违纪人员,能够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曝光,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人员、教育更多同志,另一方面也可以疏解退役军人不满、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地做一件事,认真地做一件老大难的事,只想着歌舞升平、一团和气是做不到的,只有直面“刀光剑影”、直面“淋漓鲜血”,才能防止讳疾忌医、隔靴搔痒,使大督查真正成为凤凰涅槃、破茧化蝶的奠基和开始。
04期盼督查之后拿出创新举措解决问题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部队也经常说,语言代替不了行动,行动是最好的语言!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前段时间,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退役军队安置经验交流会,听说《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开始起草,河北省已颁发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这种情况下,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大督查,我们有理由大胆地呼吁一下,希望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力推动退役军人事务的向前发展。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安置政策调整上。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基本延续了战争时期和改地开放前的制度设计上,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与其他配套政策发展,与军人军属实际需求有着很大的矛盾差距,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军人职业属性、退役安置性质、退役长期保障等等进行综合分析思考,拿出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的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5篇范文
本文2025-01-10 04:45:01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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