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范文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范文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宣布破产,只需用企业现有资产100万去偿还债务,其余的80万不用还。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由甲、乙、丙按比例分摊,不能实行破产。现有财产偿还债务,剩下的80万由出资人按比例承担,直到还清为止甲乙丙是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其厂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后因效益不好,百货公司欲转让其出资给一服装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任何情况下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没有以货币(货币出资不低于30%)出资; 没有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37纺织厂和科技服务必须自行购买商业大厦的转出财产,若30天内不购买则作同意。
4、某公司共有股份100股,其中股东甲持有15股,股东乙持有85股。现公司决定选举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甲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提名的人选进入董事会? 答:可以。甲有15股可投15*7=105
乙有85股可投85*7=595
甲将105票投给自己,而乙无法使7个人的票数都大于105,所以甲可以保证自己提名的人进入董事会。
5、王某是国民商业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某家电中心。国民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解除该销售合同,将该批家电改由国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
问:国民商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首先该国民商业公司不是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责成王某解除该销售合同,但可以对王某进行解雇之类的6、甲、乙均是国有企业。2006年2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⑴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⑵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⑶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各抽回各自出资的50%。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乙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国有独资”是指国家成立的只由国家出资成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7、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8日经该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日,百货公司从某电风扇厂购进一批电风扇,共计价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是12月10日,付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由银行转账支付。当电风扇厂按期交货后,要求对方付款时,发现百货公司开业几个月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付货款。而百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电风扇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问:某电风扇厂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某百货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以出资金额为限,不具有连带责任。
8、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答:实物、货币、劳务。A、B的出资有效,C的无效。(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
9、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08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2008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答:(1)不正确,溢价发行款只能作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股利分配。(2)不对,应先把600万用于弥补亏损。
(3)充分,因为其法定公积金已经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50%。
(4)不能,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68 案例中满足上述条件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显然合伙企业已成立。
2、朱丙要求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甲乙两合伙人,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正式写下书面协议。朱丙为新的合伙人。
3、合伙人不得抽回出资。所以朱丙无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有协议约定在先从其协议约定;没有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例中没有具体的协议和约定,出资比例明确,则应当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2、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并于2006年3月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三人各有一部“北京130G”卡车,另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长途客车。一次,另一司机发生事故,损失4 万元,丙提议将车队(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合伙企业)改为公司,理由是公司只负有限责任,并且名声好听,有利于经营。三人商定后,由乙去工商局办理登记,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予以考虑,后来三人决定先斩后奏,将公司命名为某县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仿制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人以此为凭证,与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份长期运输合同。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合作发生纠纷,丙提出退出公司,开走了自己的卡车,并要求得到长途客车的1/3价款。甲和乙称买车的贷款5万元未还,不能满足丙的要求。不久,甲在运货过程中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甲本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汽车基本报废,赔偿损失费约23万元,保险公司可补偿4万元的保险费,还余19万元的债务,受害人分别向乙、丙索赔。此时乙已将自己的卡车(价4万元)和长途客车(价13万元)卖掉,其中,5万元偿还贷款,另外的8万元乙丙各得2.5万元,已死的甲的家属得3万元。“利发公司”即告解散,乙遂去南方经商,受害人找到丙要求其赔偿,丙称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一是自己在发生车祸前已退出公司;二是“利发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已破产了,出资的人对公司债务是不负责任的。问:⑴“利发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⑵该汽车队的企业性质是什么?⑶甲乙丙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美国强生父子公司是一家销售额达30多亿美元的著名跨国公司,以经营药品起家,随后发展了医疗器械、消费品两大类产品。化妆品只是其消费品大类中的一部分。1989年盛夏,该公司的代表乘飞机抵达上海,欲与中国上海家用化学品厂(后更名为上海家用化学品联合公司)合资。当时的上海家化是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品牌最著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具有90年历史的化妆品民族企业,年销售额达4.5亿元,利税1亿多元,拥有“美加净”和“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中国第一瓶摩丝,第一瓶二合一洗发香波,第一款混合香水,第一种磨面膏和护手霜等产品的品牌都是“美加净”。
谈判期间,双方关于合资方式提出不同的方案。美商提出以7000万美元的价格。将上海家化厂全部合并到合资企业中去,而上海家化厂别提出将大部分职工和资产拿出去合资,原厂和小部分职工及资产保留。
1991年初,上海家化厂以2/3的固定资产、大部分骨干职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与美国强生父子公司合资组建了上海强生公司。上海家化厂的厂长葛文耀担任合资公司的中方副总经理,是上海强生公司决策层中惟一的中国人。根据协议,“美加净”、“露美”两个品牌归合资企业独家使用30年,30年后中方如要收回,需交至少 1000万元人民币的“赎金”。合资企业每年给“留守”的上海家化厂1500万元的“利益保底费”,以补偿因合资给该厂带来的利润损失。
合资后,失去两品牌的上海家化母体的销售额锐减5%。上海强生公司对“美加净”、“露美”两品牌既不增加产品投入,也不增加广告投入,仅仅是维持原状而已。合资公司的产品用的是强生的系列品牌,对“美加净”、“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丝毫不重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回到上海家化厂母体的葛文耀在分析了两个著名品牌的潜力及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后,于1995年秋,将两品牌从合资企业赎回。赎回的代价是:上海家化买下合资企业的一些原材料和不适用的设备,估计要损失600万元,另外还要接受200名员工,取消合资企业给上海家化每年1500万元的返利。两个著名品牌的合资与赎回引起人们的思索。
2、某外商投资企业长城电子公司决定开展多种经营,于2008年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东方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该公司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同年,东方公司从长城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市场价格应为500万元,但东方公司只付了300万元即购得该批设备。
本案中长城公司将200万元利润转移至东方公司,以逃避税收。
3、日本一企业与中国一企业商定,由日本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和部分资金,中方企业提供厂房,场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共同设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企业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企业经营管理委托中方进行。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利润用于归还日方投资,企业设立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⑴筹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何种性质的企业?应适用何种法律? ⑵此企业设立应履行何种程序?
4、武汉某水泥建材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中规定:⑴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⑵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评估价为15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厂房出资,作价250万美元。⑶双方如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日本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日本法律。
合同签订之后,到有关的审批机构申请审批,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获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该合营企业宣告成立。后来,该合营企业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经济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来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判。合营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问:⑴双方签订的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⑵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
⑴答:①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但外商投资额为150万元,低于25%。②公司法规定货币投资比例不低于30%,而他们却没有货币投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③仲裁机构不确定,因为仲裁机构有两个,不确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因此仲裁协议有不妥之处。⑵答:法院的做法是对的。刚开始采取仲裁方式,但后来放弃仲裁,而诉诸法院,这是一份国内合同。因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法人是中国,而房地产的企业法人也是中国,所以属于国内合同,因此不用《涉外经济合同法》,法院驳回的做法是对的。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2007年月12月24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申请该市前进服装城破产一案。并于次日在《××晚报》及《××日报》上刊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刊登后,前进服装城即将破产的消息不径而走,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清偿。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则从服装城中拿走商品抵债;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及时收回债权。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天内,有12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6.35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了解到:前进服装城曾于2007年12月15日给该商城19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商城每位职工一件;2007年10月17日,前进服装城总经理孙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红都皮装厂的货款74.6万元,该货款本应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问:此案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东风化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某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化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时期内难以偿还欠款,便于2008年6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化肥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随后组织清算组,对化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算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一)化肥厂现有流动资金为27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二)化肥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320万元,应付税款为280万元,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煤炭公司3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三)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其中1号房产和2号房产已于1992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四)在化肥厂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化肥厂的职工。
五)化肥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现请根据化肥厂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写明计算过程。
(2)化肥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3)煤炭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上)
1、某市嘉信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楼而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了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一番激烈的竞争,最终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最低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可是事后,建安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低,于是便拒绝与嘉信公司签订合同。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嘉信公司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邀请到建安公司,建安公司向嘉兴公司发出要约建安公司(要约人)不得拒绝与嘉兴公司鉴定合同否则应赔偿嘉兴公司的损失。
2、1929年1月25日,美国人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规定期限为8天,考德威尔必须在8天内答复.考德威尔在2月2号收到要约,2 月8号作出承诺.克莱因却拒绝成交,因为从1月25日算起,8天早已过去,而考德威尔说,我2月2号才收到信,2月8号就作出了承诺,怎么会超过8天呢? 答:《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P168 3、2001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我方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我方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方于8月8日来电接受我方最后发盘,但此前我方得知世界市场上该谷物价格已升至820美元/吨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撤盘,但菲商认为合同已成立,我方撤盘属违约行为。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答:P168 7月5日的要约很快失效,因为菲律宾人接电话反对要约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对我方提出了新要约。要约不能撤销,因为要约人自己确定承诺期限,所以合同成立。(因为此要约有承诺期间,记载10日之前承诺有效,所以此合同已成立,我方属于违约行为。)
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立即将货物部分发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按要约条件验收了这部份货物,并支付了80%的货款。不久,这种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乙公司电告甲公司,说明除非价格降低,否则不予承诺。甲公司回电说,你们已经承诺,应按合同履行。并将另一部份货物发至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款。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答:P170,按要约要求履行了主要的义务。从行为可以推断甲公司已承诺合同生效 5、2001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1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1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答:B公司的承诺(迟到的承诺)6月15日的要约7月10日之前要约不能撤销。具有法律效力,7月15日A公司拒绝理由不合法,承诺有效。7月20日,A公司拒绝仍然无效。A公司没有及时拒绝理由合法。(7月15号的要约,因为有法律期限,所以要约人不能撤销订单,拒绝无效,承诺有效。)
6、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7、某甲决定独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开办塑料制品厂,但因资金不够向某乙借款20万元,并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20万元整,塑料厂开工2个月即奉还”的借条,由于是好友,某乙免收其利息。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生产塑料制品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材料赚钱,于是某甲将自己购进的机器设备租给了某丙,自己则利用某乙的无息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某乙催还欠款。某甲却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钱,现在虽有设备但未开工,故要等开工后才能还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8、某市糖烟酒公司与某县酿酒厂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糖烟酒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酒,货价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酒商标,以便糖烟酒公司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糖烟酒公司借口手头紧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酒厂一再催讨无着,诉诸法院。问: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9、某服装厂携服装样品2件到某商场协商订立服装购销合同。商场人员看过样品后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总价值为5万元的合同。当时,服装厂称样品用料是纯棉布料,商场主管人员看过后对此也没有异议。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商场在销售该批服装时,有顾客提出此服装为涤棉布料,致使该批服装积压。后经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该布料含有10%的化纤成分,确实不是纯棉布料。商场遂称服装厂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但服装厂辩称该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买的,有发票为证,因此不同意退货,但同意每件成品降价2元。服装厂于是起诉至法院。问:此合同效力如何?
答: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服装厂 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买的布料是涤棉布料,双方都对标的物的认识有所误解且构成的重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案例中一方要求撤销合同,另一方则要求变更。所以此合同只能进行变更。
10、上海市75岁的杨某患老年痴呆症,喜怒无常,常说要将家中祖传的四张明代红木凳子拿去换糖吃。但情绪稳定时又将四张凳子当宝贝。一天,杨某又说要换糖吃,邻居吴某的外甥刚从外地来沪,闻听此言即表示有意购买,并将凳子拿去请人估价,最终以四百元的价格买走了四张红木凳子。杨某的儿女得知此事后,立即要求吴某外甥返还凳子,对方不还,引起纠纷。问:双方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答:吴某属于善意相对,可以撤销合同
1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订购彩电和录象机各100台。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丙公司签订了购买彩电100台的合同。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购买日本电冰箱100台的合同。丙、丁两公司分别依约发货。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彩电后,认为质量有问题,便要求退货。收到丁公司的电冰箱后,验收合格,即按合同付款。另外,乙公司还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下属的某商店签订了购买录象机100台的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订购冰箱的合同有效,以行为予以追认,所以“双方代理”是无效的(一般情况无效)除非双方追认,如今甲方不追认,所以代理无效。录像机合同属于“自己代理”一般情况下无效因为它很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除非被代理人追认。案例中没有提到甲被代理人、甲公司的态度。所以此合同属于代理。(彩电代理合同无效,(双方代理)购买冰箱属于自己代理,此代理无效。录像机属于代理待定)
12、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
问:双方购买羽绒被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答:购买羽绒服的交易合同有效,此属于委托代理。此合同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代理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购买。
13、2007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50万元,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但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08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出资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是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已催办数次,而合同履行时间已在他第一次催办时确定了。但饮料厂仍没有履行(办理注册)饮料厂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厂有权抽回出资,并追求赔偿损失,因此应退回投资额。
14、国内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美国公司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前的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准备活动的前期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
15、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然后甲公司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甲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乙公司停止了已开始的施工。甲公司知道后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公司是否违约?
16、金马集团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起至2001年10月底。但直到2002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帐,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2001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17、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2003年9月订立了一份大理石板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天公司应于2003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2003年12月底中天公司还欠富华集团780万元。因中天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2004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此举导致中天公司无法支付货款。
答:中天公司的行为是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力,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18、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的购销电冰箱合同规定,甲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给乙,货价执行国家定价,每台1800元。甲到2004年10月底仍不交货,此时国家定价每台冰箱上升为2100元,甲即以国家定价已发生变化为由,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19、李某欠王某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归还部分欠款给王某,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王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18500元,李某则称仅欠王某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0、香港某公司于2003年7月与深圳某纸厂订购了一批纸品,总货款8万元深圳方按约于当年10月交齐了货品。但港方由于资金紧缺,提出延缓到12月中旬付款,纸品厂表示同意。到了12月中旬,深圳某纸厂要求对方付款,但港方提出他们已于2003年11月将全部货品及整个合同转让给香港某实业公司,(该转让未与深圳方协商)因此该货款也应由实业公司承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问:(1)在这一纠纷中,哪一方违法?(2)本案应如何处理?
21、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与信用社订立了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贷款20000元。该合同由私营企业福惠贸易公司担保。武胜厂将贷款挪为他用,购买了一辆微型汽车。至借款合同期满时,武胜厂仅归还了5000元贷款,其余贷款包括利息共16000元无法偿还。信用社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武胜厂和福惠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及其利息。
问:
1、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因为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所以借款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但因其损害的是信用社的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所以此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此合同有效。
2、上述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因为信用社是集体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所以该担保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此合同有效。
3、本案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若合同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则不合理
经济法案例范文
本文2025-01-10 04:41:43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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