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1995年8月28日)

第二篇:电线电缆检验能力表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25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经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弹性和冲击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拉伸试验、绝缘低温冲击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乙烯绝缘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绝缘线芯2000V电压试验、成品线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护套厚度测量、外经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形尺寸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软线和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热延伸试验、护套厚度测量、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型号、规格、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绝缘线芯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拉伸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连接用软电线

(型号、规格、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外径、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冲击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钢芯铝绞线

(铝线直径、铝线面积、节径比、钢丝直径、外观、工艺质量、铝线抗拉强度、铝线断裂伸长度、铝线电阻率、单位长度质量)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3kV

(电压表示方法和材料及电缆型号和产品表示方法、导体电阻、绝缘厚度、挤包内衬层厚度、铠装金属带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测量、老化前后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低温性能试验、环境温度下绝缘电阻测量)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电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护套厚度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浸油后拉力试验)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30kV

(绝缘厚度、电阻、铠装金属带厚度、护套厚度、老化前后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低温性能试验、成品电缆段的附加老化试验、PVC绝缘和护套的低温性能试验、绝缘吸水试验、XLPE绝缘的收缩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导体电阻、绝缘厚度测定、扩套厚度测定、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和非屏蔽软电缆(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及测量、内护套或护套或外护套厚度测量、外径测量、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内护层老化前拉力试验、内护层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或外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或外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或外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或外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安装用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径尺寸、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

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护套低温弯曲、护套低温冲击、标志、绝缘热收缩)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屏蔽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构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椭圆度、编织或缠绕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热收缩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标志、低温冲击)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测量、老化前绝缘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护套弯曲试验、低温护套伸长率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6部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标志)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3部分:耐热硅橡胶绝缘电缆

(导体电阻、结构构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6部分:电焊机电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标志)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7部分:耐热乙烯一乙酸乙烯酯橡皮绝缘电缆(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

第三篇: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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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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