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第一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 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铁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张铁桥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铁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彦章 2012年10月26日
第二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李xx为被告人王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得知,被告人王xx于2013年7月14日遭到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殴打,2013年7月15日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到拒绝,故而与被害人等发生厮打。被告人王xx并非蓄意挑起事端伤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丧失了理智,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于2010年8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于1994年10月13日出生,犯罪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3、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是由到与被害人协商医药费等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情绪激动所致,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王xx造成的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告人于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仅对黄xx、缪xx造成了较轻的伤害(黄xx为轻微伤乙级,缪xx无伤情),假如就两人的伤情而言,被告人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伤势最为严重的周xx(轻伤乙级),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未对其有过任何暴力或协助的行为。因此,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被告人王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避免了被害人损失的扩大。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清楚的认识到错误,积极忏悔,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不大。为此,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
第三篇:故意伤害罪(方浩峰)--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审判员:
受被告人方浩峰亲属的委托,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方浩峰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刑事部分从轻、减轻处罚提出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民事部分希望合议庭依法予以判决:
首先、该案系邻里土地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受害人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引发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2012年9月期间,景德镇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对合法取得的土地进行施工时,受害人一家就开始阻工,至案发日,被告人作为景德镇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总经理和方兴大夏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带着施工人员正常施工的时候,受害人一家继续进行阻工,其中受害人余斌手握水管钳欲对施工人员行凶,被告人为了防止事态的扩大,便上前予以制止,而后双方才发生冲突并造成受害人一家四人被施工人员打伤的结果,受害人一方对该案的发生起到了打斗挑起的作用,所以说受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引发被告人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其次、被告人及其亲属已经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超额向受害人一方支付医疗费用等各项赔偿款61万多元;该行为足以证明是对伤者进行积极的救治行为,对被告人的刑事过错行为进行弥补的行为。受害人余森佛系一家之长而作为代表,自愿在2012年11月7日的调解协议中已明确表示收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被告人的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本文2025-01-10 04:36:54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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