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XX县关于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为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要担负起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认真落实“三到场”监管要求,即项目动工放线时要到场监督,防止不按备案范围和备案方案使用;项目建设中要到场抽查,防止超规模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不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等现象发生;项目竣工时要到场验收,防止违反用地许可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上报查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的违法用地和改变农业用途行为。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做到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动工。

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后备案。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要求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重点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行为,确保农地农用。未进行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一律按违法占地严肃查处。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服务及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各乡镇要在规范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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