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第一篇: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供电方:
用电方:
因用电方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以及《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年月日 时至年月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照明用电,执行电价为:1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180—200千瓦。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每月20日缴纳已经抄过表计量过的电费。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押金10000元,施工结束后退还;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其他规定:非高压停电原因供电方不得随意无辜拉闸断送用电方的电。确需停电时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电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用电方: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供电方: 用电方: 因用电方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以及《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照明用电,执行电价为:1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180—200千瓦。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每月20日缴纳已经抄过表计量过的电费。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押金10000元,施工结束后退还;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其他规定:非高压停电原因供电方不得随意无辜拉闸断送用电方的电。确需停电时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电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 用电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临时用电协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
甲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铁六号线二期十二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
根据北京市建委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专业施工单位与现场管理单位必须签订临电使用管理协议。根据工程的需要,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临时电源,为明确双方的权责,特制定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责
1、甲方必须保证供电质量,除第6条情况外,无权随便拉闸
断电。如有特殊原因需停电,事前应通知乙方。
2、甲方负责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46-2005)的规定,提供临时用电接入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敷设电源线,正确使用各种用电设备。
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持证上岗情况、并对乙方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有的电闸箱及各种漏电开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三无产品,劣质用电设备进入甲方施工现场。
5、甲方有权按《施工现场临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2005),检查乙方所有的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焊设备必须配备电焊机专用开关箱,必须装二次触电保护器,并且做到焊接时双线到位作业。
6、因乙方用电设施有隐患、设备有故障、未及时检修或带病
运行,可能危及整个施工现场正常用电的情况,甲方有停止供电的权利,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的权利。
7、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正确敷设电源线、电闸箱内接线整齐,无杂物,防雨、防砸设施齐全,各种防护罩、各种端子板齐全有效。
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是否为工人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9、对不服从现场管理,对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进行处罚,待整改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供电。
10、乙方电源接口处漏电开关分断时,乙方不查明原因不得合闸,查出原因必须经甲方值班电工确认后才能合闸,如擅自合闸引起总漏保跳闸时,将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乙方的权责
1、认真学习甲方的机电管理办法,并认真履行,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保障供电质量,不随便拉闸断电。
2、当甲方发生必须停电情况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做好停电准
备。
3、乙方必须保证电气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齐全,质量合格。
4、甲方提供的变压器开关下端起,安全用电由乙方负责,必
须执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小型机具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的要求。
5、乙方所使用的开关箱、电缆和用电机具,必须符合国家和
北京市的标准,必须保证各种用电设备,设施运行良好,不能有危及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情况发生。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安全用电方面的正确管理,对甲方提
出的安全用电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反馈给甲方.7、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临时用电施工,保证施工用电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8、乙方配备专业电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用电的巡视、维修,所有配电箱上锁,非电工人员不得进行接线作业。
9、乙方有权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发现的有关安全隐患向甲方
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甲方及时采取措施,如对所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由乙方单独承担。
10、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经检验合格的电表,在甲方指定地
点接驳。乙方不得随意扩大设备容量,电表与容量应匹配。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挪用甲方的用电设施设备,若私自挪用导致触电或其他伤害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1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
家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条款:
1、乙方不经甲方允许,私自用电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乙方需要向甲方交付贰万圆整用电保证金,工程结束
后甲方如数归还乙方。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日自动废止,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中铁建工集团北京站扩能改造邮件转运站工程项目经理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北京公司南站项目经理部
乙方: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部与各分包队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对北京站扩能改造邮件转运站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签订本协议,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执行:1乙方责权范围
1.1乙方自备的用电设备如下:
1.1.1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电源线;
1.1.2各种夯土机械的电源线,开关箱;
1.1.3各种焊接机械专用控制箱,焊接机械的一次线,二次线;
1.1.4其它电动机械,如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磨光机等电源线、开关箱;
1.1.5局部照明用的灯具(碘钨灯、行灯),电源线;
1.1.6需使用的移动式配电箱、电缆圆盘。
1.2乙方自备材料、设备达到的标准
1.2.1设备专用配电箱、开关箱
(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此开关箱要求是“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即要求一台用电设备必须配备一台专用控制箱,控制箱内安装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透明空气开关一个,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一个。同时要求开关箱内悬挂配电箱系统图、开关箱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开关箱编号、用途、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严禁用同一各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开关箱、电线缆及设备等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1
规范》(GJG46-2005)要求。
(2)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m-1.6m;
(3)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
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且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
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4)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
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
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断路器。当漏电保
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
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
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
关;
(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
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自甲方三级箱引出的移动配电箱(开关箱、设备箱)必须为三相五线制,禁止不带接地线。
(8)乙方必须制定本单位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以及电气事故
临时搭线用电协议
本文2025-01-10 02:50:39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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