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 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第七条 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按照责任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100%)、重大责任(90%)、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2、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3、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领导赔偿;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第八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资产为6年,仪器仪表类资产为10年,机械类资产为12年;

加权系数:0~1, 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确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行政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资产报损报失单》(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部、行政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

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二条 赔偿及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赔偿人凭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资产报损报失单

第二篇: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讨论稿)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按照责任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100%)、重大责任(90%)、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2、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3、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领导赔偿;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第十一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0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2年;

加权系数:0~1, 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确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行政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部、行政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赔偿及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赔偿人凭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

第三篇: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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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

第一篇: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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