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销 合 同
第一篇:代 销 合 同
代 销 合 同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地址:
甲 已双方本着自愿平等 诚实 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事宜订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基本保证要求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双方制定的销售计划,以利于甲方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执行统一的经营模式 服务质量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乙方保证只从甲方订购产品。
第二条:代销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代销许可期限与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本合同已提前终止,否则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到双方商定的时间。
第三条:保证金的返还及销售奖励
1乙方自家安装本产品按厂价交款,(仅限一台)乙方每代销一台产品甲方返还乙方元作为合作奖励。乙方每月销量达到台甲方给予奖励。每季度销量达到台甲方给予奖励。每年销量达到台甲方给予奖励。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产品的售后维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可自行在本区域内开设新店,但须申报甲方。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但甲方有监督的权利。乙方可以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但须与甲方协商价位。
第六条: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尤其对以下条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必须根据其严重程度予以赔偿。
1、有关商品的价格
2、有关代销店计划、销售、资金的具体计划,利润的分配。
3、其他由甲方指定的条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原则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
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订。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甲方位于
城市客厅展区进行销售。乙方负责提供陈列产品,甲方负责销售。
三、名词解释
第四条产品:是指由乙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的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销售支持:指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乙方无条件给予甲方的优惠
条件、资金、物质支持。
第六条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
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
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滞销产品:指甲方从乙方购进的,自进入甲方库房之日起超过__天未
能形成销售的剩余产品。
第八条返利:指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乙方以甲方在乙方的进货额(或回款
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甲方的进货折扣。
第九条回款额: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加上甲方扣抵的乙方在甲方处欠款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利润补偿款:指按合同约定,在甲方销售的乙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甲方销售乙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用于补足甲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合同:指合同有效期。货款结算周期:指甲方销售乙方提供的产品,每隔一定期间,甲方向乙方就该期间内甲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名誉损失:本合同中所称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甲方或甲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因乙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
2、因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媒体曝光的;
3、因乙方产品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
4、虽未被曝光,但因乙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甲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5、乙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2 %,致使甲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其他乙方给甲方或甲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四、进 场 乙方产品进入甲方销售,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明;
3.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明;
4.相关产品的各类有效证件;
5.商标注册证和质量认证标准;
6.专利产品应提供专利证书、专利号或专利使用授权书;并承诺提供的产品均未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专有技术等商业秘
密。
7.进口产品需提供产品的商检、报关等一切合法手续;
8.乙方如为产品代理商,应提供代理商资格证明。
9.甲方指定的其他证件。
乙方提供的上述各类证件必须真实完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上述证
件如需年检、更换或变更的,乙方必须及时变更,并在甲方备案。如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件中,存在虚伪、伪造、变造、不真实、不完整情
形的,乙方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赔偿,且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对乙方产品作清场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应保证产品应付的一切关税、税款、征税和费用已经缴纳,产品
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未违反国家及
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未被用作抵押等一切担保形式,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索赔,并且不存在依法被禁止或限制销售的情况。如乙方违反本
条款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商誉等一切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乙
方提供捆绑销售的赠品/附件以及说明书、宣传资料、POP等也受本条
款约束。
五、产品价格
第十六条 乙方有制定产品零售价的权利,但零售价不得超出同等销售规模商场的零售价。乙方制定的零售价需在甲方备案,并采用甲方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
第十七条 甲方所发行的各类礼券及贵宾卡,乙方产品也享受同等优惠,乙方并承
担贵宾卡优惠金额的%的费用。
六、产品订购
第十八条 甲方从乙方处进货时须提前日向乙方传真送交进货计划,乙方在接到
进货计划后日内书面答复甲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乙方的公章),并
于甲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甲方指定地点。非经甲方书面认
可,乙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
第十九条 甲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
何的赔偿责任。
七、产品运输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所有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
费)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货物在交付甲方并经验收(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
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货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产品的销售货款,统一缴甲方收银台,不得漏缴少缴。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下列方式提取收益:
甲方按乙方产品每月销售额的提取收益。
第二十四条 货款结算周期为,在次月5号双方对帐签字确认,次月10号
前甲方支付乙方销售货款。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甲方有权暂不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支票或电/信汇2.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六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必须
同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返利,增值税票可
按以下办理:
(一)甲方向乙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乙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
折扣率和折扣额,不得在价格中直接低开,甲方不再向乙方开具发
票。
(二)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返利,甲方向乙方
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乙方全额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
前甲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九、销售支持
第二十八条门店营业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甲方同意乙方派出具备该项商品专长、具有良好素质的人员对甲
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并将此列入该员工的考评、升迁依据。
第三十条甲方销售人员工资、餐费、制服费、物品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十一条甲方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参加,如乙方参加,应全
力配合,合作细则由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单独推出的各项促销活动,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如需作任何折扣促销或调整商品原售价格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实施。
乙方产品设置任何广告时需经甲方审定同意后进行。如在任何媒体
作广告时,涉及使用甲方名称,均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的同意,否
则以违约论。
第三十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样品,产品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需确保产品
安全,乙方如需调换产品,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
由保安人员检查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违者按甲方管理规定予以
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甲方售出的乙方产品,如遇顾客投诉,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
“先行负责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尊重甲方的处理意见。若乙方
不当拖延,应视为认可甲方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甲方及第三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以(任选一种)(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
2、第一次结算时扣除)方式向甲方交纳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乙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甲方已经销售的乙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甲方直接用乙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12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甲方享有追偿权。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产品进入甲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试销期内,如乙方产品连续两个月在甲方的销售额在元/月以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试销期内乙方的所需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在下列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供货的,或乙方收到甲方订单,逾期5日未向甲方按订单约定数量供货的; 2.合同约定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乙方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⑴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⑵ 出现重大负面新闻形成经营风险的; ⑶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 ⑷ 丧失商业信誉的;
⑸ 丧失履行合约能力的;
⑹ 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⑺ 重要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
⑻ 企业产生重大诉讼的等等。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内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乙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
不免除。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
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的48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的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
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
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
代 销 合 同
本文2025-01-10 02:46:44发表“精品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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