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管员半年总结

栏目:员工个人工作总结发布:2025-01-07浏览:1收藏

第一篇:药管员半年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在计生办工作,主要负责药具管理和妇科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教育及宫内节育器放置与取出。半年多来,在各位领导的支持下,在各位同事的密切配合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务实,思想坚定,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予各项任务。现将半年多来的工作总结如:

一、我们全方位展开对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坚持每季度为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每月为无环、持证未孕的育龄妇女查体一次,此项工作的发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精心做好站内的各类手术,在学习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我们仔细做好每例手术,严格规范手术操作,保证手术质量。累计手术116例,其宫内节育器80例,取环36,至今无一例技术并发症的发生,无一例医疗事故的发生。最近我们开展了生殖健康系列服务,启动了孕前优生健康教育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二、药具管理工作对于我园区避孕药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药具发放随访指导工作、每月及时上报药具报表,做到进、销、存、领发单相符合,库存数、批号准确,药具管理系统平台与手工台账及时更新。

三、发扬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加强学习,勇于实践,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努力培养自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园区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人为本;牢记园区的宗旨,突出重点,狠抓服务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做好服务工作,为在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我们的园区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2012年8月2日、

第二篇:药管员工作半年总结

药管员工作半年总结

XX年的计划生育半年工作已圆满结束,我作为一名新的药管员,在这半年工作中有喜也有忧,让我从内心深处感到充实,感到欣慰,虽然这份工作看似普通,但如何做好、如何做的更好,也是我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在这半年中,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药管知识,而且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认真学习市、区级的各种文件,尤其是药具管理规范计划生育知情选择等文件,做到业务熟练,还对村居社区的计生干部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指导育龄妇女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设立咨询服务台,5月29开动宣传车,走街串巷,发放宣传品,发放避孕药具,向育龄群众讲解有关避孕方面的知识,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还认真讲解了长效避孕的好处。把婚育新风送到千家万户的育龄群众之中。

三、药具使用率、有效率、随访率均达到100%,使用药具无一人出现副反应,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做好服务工作,每月为他们定时送药具,做到每年两次的免费查体。

四、开展了创“三好”最佳药管员的活动,选出了西碾李居委会马明菊、徐家居委会刘冬梅两名代表参加了区计生局组织的争创“最佳药管员”的演讲比赛,虽然没有进入前十四名,但是通过这次演讲比赛,我们从兄弟单位那里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也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展望未来、信心百倍,在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烦心的事,但我认真请教计生局的领导,都一一排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再接再励,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三篇:药管员工作半年总结

XX年的计划生育半年工作已圆满结束,我作为一名新的药管员,在这半年工作中有喜也有忧,让我从内心深处感到充实,感到欣慰,虽然这份工作看似普通,但如何做好、如何做的更好,也是我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在这半年中,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药管知识,而且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认真学习市、区级的各种文件,尤其是药具管理规范计划生育知情选择等文件,做到业务熟练,还对村居社区的计生干部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指导育龄妇女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设立咨询服务台,5月29开动宣传车,走街串巷,发放宣传品,发放避孕药具,向育龄群众讲解有关避孕方面的知识,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还认真讲解了长效避孕的好处。把婚育新风送到千家万户的育龄群众之中。

三、药具使用率、有效率、随访率均达到100%,使用药具无一人出现副反应,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做好服务工作,每月为他们定时送药具,做到每年两次的免费查体。

四、开展了创“三好”最佳药管员的活动,选出了西碾李居委会马明菊、徐家居委会刘冬梅两名代表参加了区计生局组织的争创“最佳药管员”的演讲比赛,虽然没有进入前十四名,但是通过这次演讲比赛,我们从兄弟单位那里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也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展望未来、信心百倍,在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烦心的事,但我认真请教计生局的领导,都一一排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再接再励,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四篇:药管总结

第一章

1、药事:是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

2、药事管理:系指药事行政,即药事的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

3、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1)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2)加强药事管理,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事管理,增强本国医药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

4、药事管理的特点: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时效性、综合性。

5、药事管理是药学的分支学科。

第二章

1、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药品分类,根据安全有效,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3、处方药: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4、非处方药:OTC,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6、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7、药品是特殊商品的特点:

(1)生命关联性。

(2)高质量性。

(3)公共福利性。

(4)高度的专业性。

(5)品种多、产量有限。

8、基本药物的概念从比较抽象到比较具体,其要点是:

(1)本药物是满足绝大多数民众基本医疗卫生需要的最必需的药物。

(2)选择哪些药物为基本药物应因地制宜。

(3)基本药物应按照遴选原则,认真筛选确定。

(4)基本药物数量有限。

9、药品监督管理:又称药政管理,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药品、药事组织、药事活动、药品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包括司法、检察机关和药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对管理药品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

10、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抽查性检验、评价性检验、仲裁性检验、国家检定。

11、抽查性检查:是由国家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12、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13、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

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第三章

1、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房药师的专业性功能:是药品的使用控制。

(1)调配处方。

(2)提供专业的意见。

(3)选择贮存的药品。

3、4、范围执业。

第五章

1、《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药品管理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

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人员条件

(2)、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条件

(3)、质量控制条件

(4)、规章制度条件

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略,防止重复建设。

4、委托生产药品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

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5、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

品,不得委托生产。

6、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7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县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9、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规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准确说明用法、用量和

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

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

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10、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

在市场销售。

11、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1

2(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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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管员半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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