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68

栏目:精品范文发布:2025-01-10浏览:1收藏

第一篇:税收实务教案

第一章 税收理论基础

第二章 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一般说来,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类。

四、计税依据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纳税地点

七、纳税环节

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

(一)结算期限

(二)缴款期限

九、税收优惠

十、加成加倍征收

十一、违章处理 二

税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资源税。

二、按税负能否转嫁进行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进行分类,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三、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分类

四、按计税标准分类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六、按税收收入形态来分类

七、按是否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八、按存续时间的长短进行分类

九、按是否具有特殊目的分类

十、按照税收负担的确定方式分类 三

税制理论

一、流转税概论

(一)定义

(二)分类

(三)特点

(四)制度设计

二、所得税概论

(一)定义

1、所得的定义

实践中有以下几个计税难点:(1)关于实物所得。(2)转移所得。(3)推定所得。(4)资本利得。

(二)分类

所得税可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国外称为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超额利润税等。

(三)特点

1、计算征管较为复杂。

2、税负不易转嫁出去。

3、存在经济上的重复征税。

(四)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度设计

(五)公司所得税税制设计

(六)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

(七)资本利得税的设计

(八)超额利润税的设计

三、财产税概论

(一)定义

(二)分类

按照课税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税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按照应税财产的不同运动形态,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按照课税权行使的连续性,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三)特点

(四)税制设计

四、行为目的税概论

(一)定义

(二)分类

(三)特点

(四)税制设计

五、资源税概论

(一)定义

(二)特点

(三)税制设计 ●练习题

1、税制构成要素有哪些?

2、超额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有何区别?

二、税收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 流转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资源税 行为税 1 流转税

定义——以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例如:销售额是商品流转额,咨询公司的营业收入是非商品流转额。

流转税的特点:1)以商品经济为前提;2)流转税与企业成本高低、盈利与否没有关系;3)税负会影响价格,进而影响企业竞争力;4)流转税容易转嫁。

2.所得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对象征收的税。种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 征收方法:分类所得、综合所得

特点:1)税源较广,税负有弹性;2)税负难以转嫁;3)征收和管理较复杂。3.财产税

定义;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种类:1)对财产持有的课征,即对一定时期中所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进行征税,如:房产税等;

2)对财产转让的课征,对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进行征税。如:遗产与赠与税。

特点:1)调节贫富差距;2)税负难以转嫁;3)难以对全部财产征收;4)分税制下设为地方税。.资源税

定义—以自然资源为对象开征的税。特点:1)根据受益原则征收。

2)调节级差收入;

3)保护资源,防止滥用资源。5.行为税

定义——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对征税对象。特点: 税源较为分散 2 税种设置灵活。

(二)按征收权限分类 中央税:以中央政府为课税主体的税种,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如:关税、消费税等 2 地方税:以地方政府为课税主体的税种,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如: 共享税:中央统一立法,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共享支配的税种。如: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按计税依据分类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标准的税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

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标准的税种,征税对象的价格变动不会影响税收收入。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人与负税人合一。如:财产税、所得税。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纳税人与负税人两者分离。如:流转税

(五)按税收与价格 的关系

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的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等 价外税:税金作为商品价格外的附加部分的税种。如增值税。

第6章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概念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税收实务(税率、计税依据)案例

一、概念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以实际交纳的“三税”为征税对象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三、纳税义务人 在征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各种性质的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税收实务(税收优惠)随“三税”减免而减免 随“三税”退库而退库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先征后退(税务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退(返)城建税。

出口产品退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城建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四、税收实务(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

课堂练习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2、违反三税有关税法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加入计税依据?

3、某单位是运输单位,缴纳什么税?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课堂练习

某县城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本期进口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万。本期在国内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30万、消费税50万,超过纳税期限,被罚滞纳金1万;本期进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5万。本期企业应缴纳城建税为()万元。A.4.55

B.4

C.4.25

D.5.6 课堂练习

某镇一酒厂,某年10月份实际缴纳消费税32250元,缴纳增值税27800元,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课堂练习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某年12月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加工结束后收取加工费含税金额46.8万。该化妆品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城建税。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86+46.8/(1+17%)]/(1-30%)=180万元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80×30%=54万元

(2)代扣代缴的城建税税额

=54×7%=3.78万元 总结: 概念

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 税率 口诀

作业:实训部分

税收征管制度

●本章教学内容:税收征管制度的含义、包含的内容 ●教学目的:使学生理解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规定。●本章重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实行

●本章难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实行的区别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一、税务登记类型

二、税务登记证的用途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凭证设置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发票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二、延期申报

三、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四、应报送的资料 第四节

税款征收 一、一般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税款征收

三、处罚规定

(一)扣押

(二)税收保全

(三)税收强制执行

(四)其他规定

四、税款退还

五、税款追征

第五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

二、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要求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章

二、偷税

三、欠税

四、骗取出口退税

五、抗税

六、其他违法行为

七、税收争议的处理 ●练习题

1、什么是偷税?

2、税收保全与强制实行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篇:税收实务课改教案

《税收实务》教案

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2)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34000元;(3)为职工搞福利发放化妆品,价值600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价35000元。

(4)企业将化妆品作为礼品送给关系户,不含税售价为15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填制纳税申报表进行网上报税。同时进行有关涉税会计核算(填制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任务二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为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其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款、价外费用和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的消费税税金。

 价外费用,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注意:价外费用都视为含税价。 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

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即:受托加工货物,提供加工劳务,应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税金不包括在销售额之内。

 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已经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例1】某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电视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计算销项税额。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销售额为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含税销售额,这时应把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2】某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电视机,取得含税销售额1170元。计算销项税额。

【例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销售钢材一批,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5万元,销项税额为4.25万元,另外开出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2340元。计算该公司3月份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 3.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顺序依次为:⑴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⑵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指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统一确定为10%

如果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则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4】某电视机厂将本期研制生产的新型号电视机3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由于是新产品,无同类电视机的销售价格。三台电视机的总成本8 000元。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例5】某化妆品厂将本期研制生产的新型化妆品一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由于是新产品,无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该批化妆品的总成本15 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为生产应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不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关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按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④ 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代垫费用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注意:运输费用金额只包括运输票据中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等杂费。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解释: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销项税,同样,对于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也不可以抵扣。抵扣,本质是抵扣销项税额,有增值,才可以抵扣。

同样,用于免税项目,即免征增值税销项税,所以,也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解释: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无法加工成产成品销售,所以无销项税额,无增值,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同样货物加工成产品,如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也无法出售,无销项税,无增值,对应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也不可以抵扣。

注意: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新的税法中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由此,自然灾害损失如何处理,目前有争议。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⑤上述各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6】某企业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同时支付铁路部门运输费用200元,其中包括保险费20元。计算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7】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该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支付货款2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47.6万元。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第三篇: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一、税务组织机构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全国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6个地(市、州、盟)局、81个直辖市区局、152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40个地(市、州、盟)区局和2054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2898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507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153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17个地(市、州、盟)局、71个直辖市区局、106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71个地(市、州、盟)区局和1949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4977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8178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2132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

截至2007年底(查询不到更新的数据),全国税务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74万多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式在职人员888人(不含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39.44万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0.78万人,大学本科18万人,大学专科16.51万人,中专和高中及以下4.1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为89.46%.省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35.27万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0.64万人,大学本科16.47万人,大学专科13.56万人,中专和高中及以下4.6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为86.97%.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三、分税制的体制效率

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可以概括为“确立一个契约、强化三个保障”,即:

1、确立新型中央与地方财政契约关系,由“承包制”变为“分税制”;

2、强化组织保障,实行国、地税机构分税分管双重体制;

3、强化技术保障,通过金税工程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

4、强化执行力保障,主要是加强法治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秩序,查处执法犯法,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征管制度,打击偷逃骗税(尤其是1997年组建总局稽查局并完善全国稽查组织体系)。该体制的效率生成机制如下:

一是分税制使财政承包制原体制成本(代理成本)大幅降低。

围绕税收的各种权限在政府间的划分就是所谓的财税管理体制。无论是承包制还是分税制,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都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组织机构依然要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同样是一种等级组织,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因此,都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及其代理成本——这也是体制成本。在不同体制下的代理成本或体制成本的差别就是体制效率的来源。

财政承包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定额承包,即S(x)地方报酬函数=X地方行为结果-C上交中央税(含利)。在这种体制中,不管X如何,而C是不变的,其实质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总是设法使自己逃避风险以使中央承担风险,往往在“事前”确定C时,夸大风险,使C降低,在税收分配方案和留成比例上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以获得更大的地方利益。

另一种承包方式是固定比例法,即S(x)地方报酬函数=A地方分成比例?X地方征得收入。这种体制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但由于地方分成比例A小于1,因而地方政府不甘心与中央分享,往往在“事后”通过隐瞒收入,人为降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做法来藏富于企业,减少上交中央的财政收入。然后“再通过集资、摊派等非规范手段把这块收入再收上来。这样共享收入的增长部分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独享收入,这也是滥集资滥摊派的根源之一”——这也正是财政承包制的体制成本(代理成本)。

地方政府(税收征收机关)隐藏税收实现额或降低超收额的代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中层

合谋”,即省以下政府间“合谋”。比如,擅自下放减免税权限,扩大“税式支出”额度和用途范围,鼓励默许下级政府坐支税收收入,层层设立国家金库以外的收入账户,体外储存税款,扩大预算外收入范围,游离于与中央分成共享范围之外。在1982-1989年间,地方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其预算内收入的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预算内收入从占GDP的20%下降为14%,而预算外收入则一直占GDP的12-13%。二是“底层合谋”,即基层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合谋”,对付其上一级税收管理机关。比如,扩大减免范围,违法坐支税款,纵容企业拖延交纳,纵容企业挤占税利,由企业报批盘亏、毁损等损失,提高折旧及其他费用提取标准,税银(行)联手搞假“税前还贷”冲销应税利润,等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

尽管“体制成本”没有直接的精确数据,但其间接表现就是“两个比重”大幅下降,财税法纪被从根本上破坏,税收配置调节功能紊乱,中央利益遭受侵害,财政日益拮据,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区域差距扩大,部分地方财政日益强大,甚至拥财自重,进而削弱中央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当这种体制成本高到不可承受之时,新的体制就将取而代之了。

分税制体制使税收征管中的代理空间大大压缩,尤其是“国、地税分设体制”有助于提高中央政府对中央税征收管理的控制力,使中央税收以更低代理成本的组织形式取代了较高代理成本的组织形式,国税系统作为中央“自己的队伍”,其“忠诚问题”从组织基础上得到了确保。尽管在实行分税制最初的1994-1997年,体制惯性使得体制成本降低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部分国税机关丧失原则、疏于职守,与地方政府和不法企业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直接截留已入库的中央税税款等代理行为。但伴随着与分税制配套的“三个保障”措施有效深入地运作,新体制终于得以确立,代理成本逐步消除,“体制效率”逐步显现。

二是分税制使中央与地方获得巨大的激励效率。

分税制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分税分管的基本权力边界,使得税收风险和收益基本由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权责更趋分明,激励作用明显。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各自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当家理财的激励和便利,征税努力程度普遍提高。尤其是地方税收,在自身加强管理以促进地方税收秩序好转的同时,也带动了包括国税收入在内的税收总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分税制变革,产生了“税收与经济的交叉互动”效果[17],不仅促进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又循环带来税收收入的更大增长。稳定的地方收入预期和来源有效地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大力投资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进行区域竞争。对中央政府而言,新体制确保了“两个比重”的提高,使其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统一起来,尤其是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来实行转移支付,并以此来奖励地方政府。比如,2009年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57%,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43%。

三是伴随着“三个保障”的逐步强化,征管技术保障与组织保障、执行力保障形成合力,使分税制的激励、约束、配置和保险等效率高度统一。

作为征管技术保障的“金税工程”,不仅把亿万纳税人纳入监控网络,同时,它独有的技术特性和功能也打破了行政官僚体制信息渠道的单一性和信息的垄断性,产生了巨大的约束效率。比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纳行为均需“授权”,并留有“记录”,且可进行核对和比对,有利于上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征纳行为进行直接监控,监督并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组织保障的“国、地税机构分设”有效地配置了管理资源,有利于提高征管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不同的税种所依赖的税制载体、征管程序及征管技能是不同的,分设体制有利于提高征税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从而以规模经济形式获得了配置效率。比如,在分设体制基础上,以专业化为特征的重大机构改革,用征收、管理、稽查等专业性机构替代综合性分局;把对企业征收、管理、稽查职责上收到省级或市级税务机关,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税收权力运行机制。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思路改革税务部门的管理方式,是我国税收管理乃至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工程之一[18]。

显然,分税制体制选择和以“三个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创新确保了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收增长得到较大限度地应收尽收,体制成本大大降低,体制效率极大提高。宏观税负在1998年出现“拐点”,并连续上升至今,税收征管效率年均提高值9.6%,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每年促进税收增长约4.1%。l995-2008年税收增长弹性由80年代的小于1增长为平均1.47,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由l986-1992年的7.2%,增长为

1995-2008年的18.4%。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从l995年的10.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20.1%(其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从9.9%上升到l7.5%)。国家税收秩序乃至经济秩序持续好转,连年稳健增长的税收收入更是奠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不仅如此,体制效率的意义也包含着保护地方权益、发展财政民主等立宪层面的深远含义。分税制体制选择及其保障制度创新,从国家汲取功能的结构上改变了国家权力基础和运行规则,不仅保障了中央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而且为建立在财事两权科学界定基础上的分级财政奠定了组织基础,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基本路径和制度选择,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政治成就。

四、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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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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