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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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7版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2002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专用印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

第八条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调入双方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真实、合法;

(三)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文件。

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

第九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

申办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并严格遵守准运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准运证运输是指: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的部分;

(三)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

(四)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应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按本办法审查申办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办理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人对经办人上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而签发准运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擅自要求经办人办理准运证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批准人利用办理、签发准运证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4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国烟专[1994]第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准运证办理篇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准运证和检查证、督察证办理篇

一、准运证的类别

1、按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种类划分,烟叶准运证、卷烟准运证、烟机、烟用物质准运证。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采用这一分类法。

2、按运输的地域范围划分,省际准运证、省内准运证

3、按准运证的样式划分,2000版准运证、2006版准运证

4、按烟草专卖品的业务类型划分,交易类准运证、非交易类准运证和拍卖类准运证。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主体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

2、烟叶专卖品准运证可以由国家局授权或委托省级局、省级局委托地市级局签发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实际签发机关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地市级以上烟叶专卖局

三、准运的使用要求

1、准运证随货同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如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2、合同随货同行。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为准;进口卷烟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合同复印件应随货同行,且复印件上需注明实际运输的数量,并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

3、有效期限。公路20天,其他30天。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四、准运证的办理

1、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一般情况下为依法持有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由其上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申请。

2、申请条件

(1)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当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5)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方式分为实地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

4、审批机关 审批功能分三级管理,分别是国家局、省级局和地市级局

5、审批时限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

6、准运证的制证单位

交易类型准运证制证单位。货物所在地地市级局、省级局可进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决定准运证调出方是否可以本地制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拍卖类型的准运证制作单位。烟草拍卖行、货物所在地市级局、省级局都可以进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作。

非交易类型准运证的制作单位。准运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制证。国家局可以签发制作所有类型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五、个人携带证的办理

1、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

2、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签发携带证。

六、准运证作废的办理

1、准运证作废制度执行的要求。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严肃的法律文书,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严格把关、慎重办理,不得随意作废。对符合作废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要保证开证人员相对固定,如果确实需要更换的,应当对新使用人员提前进行培训,经培训达到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系统要求的,方可准予其行使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证职责。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对申办人员责任意识的教育,不得在未与烟草专卖品接收方协商好或未做好发货准备的情况下,提前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将未使用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留置,更不得利用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重复发运货物。

2.作废准运证的权限。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身份认证卡的企业对于第一次打印错误的情况,在1小时内可以进行第二次打印;第一次打印错误,超过1小时必须到审批机关打印;若第二次打印仍然错误的,须到审批机关打印;审批机关制证时,打印错误不受上述次数限制。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日内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开具第二日起至有效期满前需要作废的,由审批机关(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使用而过有效期,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执行原合同的,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七、准运证的监督管理 1.使用要求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2)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3)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4)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5)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2.监督管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宁河烟草内部专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个人携带证的监督管理

1.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名携带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2.监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明确规定个人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对于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55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要予以处罚。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申领使用和签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检查证办理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1、概念

①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②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③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人员资格

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④未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⑥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和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⑦身体健康,品貌端庄适宜在执法岗位工作者;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程序要求

①申领、换领与补领的一般程序要求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申领、换领或补领检查证,原则上应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a.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并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给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给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宁河烟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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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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