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行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篇:善行爱心基金会章程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爱心基金章程 2012年5月
善行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善行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性质:善行爱心基金会是由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牵头,公司内部员工自发组织、共同创立、自我管理、并接受全体员工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对本公司员工实施精神和物质关爱,且在适当时候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汇聚爱心,积累希望,传递关爱,分享幸福。以公司爱心基金为依托,用员工爱心捐款做支持,传承互帮互助、爱传千家的企业互助精神;凝聚企业及全体员工的力量,积极募集、合理利用爱心基金,帮助生活困难、重病难治、天灾人祸等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员工,让受助者感受温暖,让行善者感受快乐,体现保利物业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在公司发展壮大和爱心基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基础上,参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分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及财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条 “善行爱心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善行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本着有利于基金会发展的原则,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全体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善行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设会长1人、秘书1人、委员5人,任期一年。会长由公司总经理李斌担任;秘书由综合事务部主管潘琴担任,总经理助理李志明、财务部经理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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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芬、安全事务部班长鲜青松、客户服务部吧台班长吴丹、环境部副班长朱大友为委员。管委会全体成员均为兼职无偿服务。
第三章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善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公平、公开、团结、奉献”为工作宗旨,要真正代表全体员工的思想和意志发扬主人翁精神,致力于爱心基金会的事务管理。善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1、职责范围:
(1)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2)筹办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3)制定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筹措资金和基金的管理使用;
(5)起草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公司员工大会报告;(6)组织举办基金会各种活动。
2、权利:
(1)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2)审议和或批准基金使用方案;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讨论并决定有关重大决策;(5)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6)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3、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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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基金会章程的义务;(2)对员工宣传基金会的义务;(3)维护基金会形象的义务;
(4)使用好基金会资金为员工服务的义务;(5)调查资助对象情况和跟踪服务的义务;(6)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的义务;
(7)定期向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报告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基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基金的筹措
“善行爱心基金”由善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建和管理,基金来源以公司经济支持和职工互助捐款为主要方式。
1、公司拨款2000元,作为基金会的启动资金;
2、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个人的爱心捐赠;
3、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
4、基金会其他合法形式的活动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本基金会属公司内部组织,严禁一切形式的对外的、主动的社会募捐活动。第九条 公司的各类社会关系:如领导和员工的朋友、兄弟单位等因热心于爱心公益事业,捐赠的款项,基金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数额超过500元的,必须书面向捐赠人或单位汇报捐赠款的用途。
第十条 基金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门基金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每半年向公司和全体员工公布一次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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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被救(资)助对象条件:被资助对象应是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职的正式员工。发生以下情况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可启用爱心基金。
(1)可享受一次性爱心救助款的情节:
A、因家庭事故、意外创伤、突发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抗拒灾难事故而造成伤害及生活困难的员工;
B、子女以特别优异成绩考取高等院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员工; C、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员工。
(2)未包含在上述情节内,但符合爱心宗旨,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爱心救助款的员工。
2、资助数额:
爱心资助的数额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并经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确定,原则上要求每种情形资助金额需相对固定,需适当调高或减少资助金额的需经管理委员会全体通过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资助对象的产生: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可由员工本人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上报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员工发放爱心资助款。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爱心事务时必须让受赠人在收到受赠款物时: 1.在受赠证明或收据上予以签收并留下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2.拍照证实。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爱心捐赠和爱心活动的受助人事由开展详细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建立档案资料予以长期保存,以备公司和捐赠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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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登记物资帐,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变现收入及时进入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实行使用效果追踪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善行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本章程自2012年5月18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爱心基金会章程
***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奉献爱心办基金,办好基金为员工。筹集爱心基金,围绕总公司对职工的关心,爱心员工的需要,实施安老、扶幼、济困的帮扶项目,发展帮扶公益事业,促进后勤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对职工生活爱心时所提供的帮助,是职工在按国家和后勤集团总公司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爱心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帮困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来源于后勤集团总公司专项帮扶资金,后勤员工爱心善赠,友好单位、企业、个人赞助和公司效益比例划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机构是后勤集团总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达到一定数额,均颁发捐赠证书,以示感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帮扶活动的业务范围为募集、管理基金,资助和举办帮扶项目。具体为:
(一)基金募集坚持实行自愿的原则。
(二)依法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接受后勤集团总公司内外各界的帮扶捐赠。
(三)资助各类帮扶性项目。
(四)传播普及爱心基金理念。
(五)严格捐款手续,做好基金的登记与管理。每次募集活动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向总公司通报具体情况。
(六)实现爱心基金保值增值。
(七)奖励帮扶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帮困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帮困对象:后勤集团总公司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工、聘用员工及临时工)。
第十条后勤集团总公司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帮扶:
(一)员工因患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过高,因自理部分较高,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爱心的为主要帮扶对象。
(二)员工的配偶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等)患严重疾病、医疗费
用支出较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爱心的。
(三)因家庭经济条件造成子女就学爱心的(义务教育和大学生培养)。
(四)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财产损失严重的。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经济严重爱心的。
(六)见义勇为的行为及需要资励、表扬的项目。
第十一条凡符合上述条件者,本基金会将优先考虑为后勤集团总公司的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兢兢业业工作的员工的帮扶申请。
第四章帮困办法
第十二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初审后送交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帮扶名单和数额。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帮扶基金时,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有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帮扶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人员对爱心员工的生活、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核准集团总公司爱心员工的底数,建立健全爱心员工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实施帮扶前,帮扶对象填写申请帮扶情况登记表,附上有关凭证,由所在部门核查后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实并研究同意后实施帮扶。
第十八条实施帮扶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发放的帮扶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后才能作为入账凭证。
第十九条对爱心员工的情况和原因,发放帮扶基金等各个环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对帮扶基金扶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回访,以确保帮扶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审核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领取基金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立即停止对其发放帮扶资金。第二十二条领取帮扶基金期间家庭情况有较大改善的帮扶对象应主动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停止领取帮扶资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也将根据帮扶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减少或停发帮扶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帮扶基金每季度研究、发放一次。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金由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集团总公司工会、审计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基金的使用及收支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基金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后勤党总支及后勤工会的领导。本基金会由不超过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基金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的资格:
(一)热心爱心帮扶事业的集团总公司各部门员工。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员工。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各部门推选,总经理会议从推选名单中确定。
(二)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总公司各部门、委员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并组织上述人员及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二)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总经理会议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委员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得到三分之二委员的通过。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有权向委员会提出与本基金会宗旨、运作方式等相关的建议。为保证基金会运行的相对稳定性,这些建议一般在下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采纳。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若委员会主任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增补或罢免委员。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篇: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是由83级86届高中(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传递爱心,互助你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 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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